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漢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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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一項有意圖而縱火罪及另一項交替控罪,即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罪。

Cited by 2 cases · Cites 4 cases

Case No.DCCC 458/201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0 Nov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458/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4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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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漢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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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國輝
日期: 2017年11月20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陳競匡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黎子健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耀榮律師行延聘, 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有意圖而縱火(Arson with intent)
  [2] 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Arson being reckless as to whether life would be endange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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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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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被控一項有意圖而縱火罪及另一項交替控罪,即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罪。

答辯

2.被告人承認上述的交替控罪,同意案情,被裁定該交替控罪罪名成立。

案情

3.被告人的母親在控罪書的地點,即石籬(二)邨石富樓的24樓其中一個單位內居住。被告人已有一段長時間沒有在上址居住。於今年2月中,被告人返回上址居住,但多次引起一些麻煩,於2月尾,被告人母親取回上址的鎖匙。

4.於3月1日(即案發當日),被告人去到上址找其母親,想進入單位內取回自己的東西。但其母親不在,被告人致電其母親並發脾氣,其母親通知保安員到單位查看。保安員到達單位外見到被告人在上址的單位門口的罅位,塞滿了許多紙巾,並聲稱話會燒門,但沒有點火。報警後,警員到場,發現單位的門邊塞了許多紙巾,但沒有點燃。經調查後,被告人離開了。

5.同日稍後時間,保安員接到24樓有火警報告,他上到24樓時,見到一個大型垃圾膠桶(如相片所見)正燃燒及已變形。被告人則站在附近的位置,並說是他燃燒桶內垃圾的。而該垃圾膠桶,原先是放在後樓梯位的。

6.警誡下,被告人說他用打火機點火,燒垃圾埇內的垃圾,他也打算燒他母親的屋。24樓的大堂及走廊天花被燻黑,地面上亦見到有被燒的痕跡。維修費為3,000元,而被燒毀的垃圾桶價值600元。

被告人的背景

7.被告人,年30歲,未婚,曾任跟車工人、點心師傅,現在無業。他有十二次刑事紀錄,並不類同。他曾於2013年,因管有攻擊性武器被判入小欖精神治療中心。

量刑

8.本席考慮過以下各點:

(1)本案案情;

(2)辯方求情各點;

(3)被告人的刑事紀錄;及

(4)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

9.本席也考慮了以下的案例:

(1)Chau Yuk Kuen v The Queen, CACC 402/1980;

(2)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龔伯富, CACC 429/2007;

(3)HKSAR v Law Chun Man [2012] 4 HKLRD 320;

(4)HKSAR v Cheung Wing Siu, CACC 76/1998。

10.在Chau一案中,上訴庭指出罔顧他人生命而縱火罪是十分嚴重的罪行,一般量刑是4至5年的監禁。

11.一案中,上訴庭重申,香港人煙稠密,發生火災會造成極為嚴重的人命傷亡或財產損失,特別是在多層的住宅大廈縱火。

12.Law一案中,上訴庭提及一些判刑考慮的因素,包括被告人犯案時候的精神狀況、動機、有否實質的財物損失、人命傷亡、是否單一事件抑或是有預謀等。而加刑因素包括犯案時是否涉及報復的行為、縱火時有否使用助燃劑等。

本案情節

12.被告人是在24樓大堂,用打火機燃點垃圾桶內的垃圾,相片所見超過一半的垃圾桶燒毁,而地面燒焦了,也燻黑了𨋢大堂及走廊的天花。

精神醫生報告

13.根據報告內容,被告人很可能患有精神行為失常,原因乃為濫用不同的藥物。但現時精神狀態穩定,毋須接受住院治療。

判刑

14.本席考慮了本案案情、被告人的背景、精神科醫生報告及所有情況。本席採納兩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即時認罪,可獲得三分之一的扣減。經扣減後,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16個月。

15.本席亦考慮了被告人的狀況,不作出任何賠償命令。

  ( 黃國輝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