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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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一證人與太太第二證人是外籍人士,住在淺水灣道一幢矮層式別墅的3樓,2016年8月8日凌晨約3時,他們在睡房睡覺,因被告開睡房燈而被弄醒,被告用刀指住他們,向他們說話,他們聽不懂,被告向他們展示一張紙,上面寫著一些簡體中文字,內容如下:
Cites 3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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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45/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94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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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承認一項嚴重入屋犯法罪。 控方案情 2.第一證人與太太第二證人是外籍人士,住在淺水灣道一幢矮層式別墅的3樓,2016年8月8日凌晨約3時,他們在睡房睡覺,因被告開睡房燈而被弄醒,被告用刀指住他們,向他們說話,他們聽不懂,被告向他們展示一張紙,上面寫著一些簡體中文字,內容如下:
3.他們不明白中文,但從被告的手勢知道是要錢。當第一證人打算把銀包內的港幣3,000元給被告時,發現銀包內的錢不見了,於是拿兩張信用卡給被告,並開始將自己姓名及信用卡密碼寫在紙上,趁被告一時分心,他們把被告制服,糾纏期間,第一證人的右手及右中指為被告的15釐米長之刀刃所傷。 4.控方第二證人報警,警員到場後拘捕及警誡被告,被告說持刀是想打劫他們的錢。 5.警員在現場搜集證據,發現被告將自己的鞋留在單位屋頂,被告的肩袋內有屬於第一及二證人的財物,包括港幣3,000元、其他貨幣、一些飾物及一部iPhone。 6.根據入境記錄,被告在案發前一天以訪港旅客身份到港,獲准逗留7天。 7.在其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說他使用的刀是他到港後買的,他隨意選擇一座住宅作為偷竊目標,他在晚上經天臺玻璃門進入單位內,經隔鄰樓宇的冷氣機架及外樓梯走近單位,脫鞋以免驚動單位內的人,他的肩袋內的東西是從單位內偷竊回來的,他進入睡房拔掉室內電話插座電源,防止有人報警,他拿走港幣3,000元後開燈,第一及二證人醒來,他用刀指向他們,叫他們不要出聲,他寫下紙張上的中文字,並向他們展示,目的是威脅他們以取得金錢,他指示第一證人寫下銀行卡密碼,但後來被他們制服。 個人背景及求情 8.被告現年37歲,國內人士,中二程度,家在四川成都,父母就業,一名妹妹就學。他在2012年離婚,兒子現年8歲,由父母照顧。他在港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判刑考慮 9.以初犯者以言,上訴庭將發生在住宅單位之入屋犯法罪判刑基準定為3年 (Attorney General v Lui Kam-chi [1993] 1 HKC 215; HKSAR v Lau Pang [2004] 3 HKLRD 565)。 10.上訴庭在Mo Kwong-sang v R [1981] HKLR 610就持械搶劫案定下以下量刑指引:
本案判刑 11.本案實際上是搶劫案,因此Mo Kwong-sang案的指引適用。 12.被告用刀指嚇第一及二證人要錢,本席以5年作為量刑起點,侵入私人處所犯案加1年,凌晨犯案另加3個月,量刑基準是6年3個月。由於被告在排期時已表示會認罪,因此可獲三分之一減刑,最終刑期是4年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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