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付英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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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罪行詳情指他於2016年9月5日,作為侵入者在進入壽臣山深水灣道文禮苑一間獨立屋,在該處偷竊一批個人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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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9/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3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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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罪行詳情指他於2016年9月5日,作為侵入者在進入壽臣山深水灣道文禮苑一間獨立屋,在該處偷竊一批個人財物。 控方案情 2.男戶主及女戶主居住在香港壽臣山深水灣道文禮苑的一棟三層高連地牢的獨立屋(下稱“該處所”)。2016年9月5日下午6時45分,家務助理清潔房間時讓書房房門繼續打開。下午9時,她發現書房房門被關上,房內一片凌亂,有被搜掠跡象,於是報警。 3.警方到場發現環繞著該處所的鐵絲網被剪開,男女戶主確認有一批財物在該處所被竊。 4.下午11時15分,警員14365在該處所附近進行警車巡邏,被告背著一個看來十分沉重的黑色背包,從山邊一條樓梯急步走出橫過馬路,邊走邊望向警車,形跡可疑,他即時落車並在黃竹坑徑1號(距離該處所大約2公里)截停被告,搜查發現被告身上有一些人民幣及港幣、一部手提電話、一個裝有被竊財物的黑色背包。被告否認犯案。 5.警察從該背包內起回被竊財物,包括:
6.警察發現上述的其中一枚金紫荊星章(較大的一枚,相片冊第37及55頁)看來是被燒過,變成暗啞的紫色。根據男戶主的說法,失竊前該枚星章還是金色原好無缺的。被告在庭上承認用火燒過該枚星章。 求情 7.被告現年26歲,中國貴州居民,初中教育程度,父母在堂。 8.許律師坦言該枚星章是具有個人感情元素的物品,被告將它破壞,這是加刑因素,但盼望法庭只稍作加刑。 量刑考慮 9.以初犯者以言,發生在住宅單位之入屋犯法罪判刑起點為3年(Attorney General v Lui Kam-chi [1993] 1 HKC 215; HKSAR v Lau Pang [2004] 3 HKLRD 565)。 本案判刑 10.這枚星章對受勳人具有很大的榮譽和紀念價值,其貴重性並非金錢所能衡量,被告無端將它破壞,燒成很難看的樣子,這行為損人不利己,正是加刑因素。本席以3年作為量刑起點,由於被告破壞該枚金紫荊星章,本席另加刑3個月,從3年3個月之量刑基準扣除被告及早認罪可獲的三分之一減刑,刑期是2年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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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