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偉平及另一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274/2016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5 July 2016.
1. 第一及二被告承認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第二項控罪),控罪詳情指他們於2016年1月3日作為入侵者進入建築物的部分(該部分為新界荃灣關門口街78號廣發大廈6樓(5/F)C室)後,企圖在該處偷竊。
Cites 2 cases
|
DCCC 274/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274號 ---------------------
---------------------
---------------------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第一及二被告承認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第二項控罪),控罪詳情指他們於2016年1月3日作為入侵者進入建築物的部分(該部分為新界荃灣關門口街78號廣發大廈6樓(5/F)C室)後,企圖在該處偷竊。 案情 2.涉案地點新界荃灣關門口街74至78號廣發大廈是一幢 樓高6層的唐樓,案發的樓層為大廈頂層唐6樓(即5/F) C室。 3.傅潔嫻("傅小姐")和父親及弟妹同住廣發大廈頂層6C 室。2016年1月3日約中午時分,傅小姐聽見有人在6C 室大門外拍門。她問是誰,但沒有人回應。她打開木 門,見鐵閘已經開啟,傅小姐肯定鐵閘之前是上了鎖的。 4.傅小姐在6C室大門頂部裝設了閉路電視。她立刻翻看閉 路電視片段,有關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出:
5.傅小姐報警,而警方到場,在6C室外面截停及拘捕第一和第二被告,第一被告遭截停時正在脫下他 的手套。警方其後檢取了手套,並於以下地點發現和 檢獲下述物品:
6.警方在拘捕現場警誡第一和第二被告,警誡下兩人均保 持緘默。 7.其後第一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中說:
8.其後第二被告在警誡錄影中說:
個人背景及求情 9.第一被告現年55歲,有多次刑事定罪記錄,包括:
10.第二被告現年56歲,有多次刑事定罪記錄,包括:
11.代表第一被告的梁大律師指出第一被告於2013年年初完成2011年所干犯之入屋犯法罪刑期,其後沒有再犯事。 12.代表第二被告的姚大律師指出第二被告很久沒有干犯入屋犯法罪,干犯盜竊(而非店內盜竊)最後是2013年。 13.梁大律師及姚大律師均指本案之犯案方法簡單,事主沒有損失,加刑因素主要是二人協同犯案,雖然第一被告建議第二被告一同犯案,但決定如何犯案而言,第一被告沒有主導角色,撬門及把風的角色是二人自行選擇。 判刑指引 14.以初犯者以言,涉及住宅之入屋犯法罪量刑基準為3年(Attorney General v Lui Kam-chi [1993] 1 HKC 215; HKSAR v Lau Pang [2004] 3 HKLRD 565)。 本案判刑 15.若是一人犯案及完事的話,本席會以3年作為量刑基準,由於未能成事,應以採取較低量刑起點。二人罪責均等,本席會以2年作為各自被告之量刑起點,但由於二人協同犯案,他們干擾該單位的鐵閘一輪後,並一同去五金店買工具,本席須以2年6個月作為量刑基準。本席曾考慮過應否就二人的刑事記錄作為加刑因素,鑑於二人近年已沒有犯較嚴重的盜竊罪,最終不作加刑。 16.以2年6個月作為量刑基準,扣除認罪可得的三分之一減刑,刑期是20個月。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