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呂培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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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了一項串謀詐騙罪(第一項控罪)。經被告承認的案情透露,2011年2月10日,男子王鎮芝(第一證人),在另一名男子黃志祥(黃某)陪同之下前往入境處辦事處申請其香港出生證明書的核證副本。第一證人出示的香港出生證明書被發現為偽造,在警誡下,第一證人承認該偽造出生證明書是黃某給他的。第一證人亦進一步承認收受女子林培英港幣7,000元,之後與她假結婚。這次假結婚是由被告人安排。

Cites 5 cases

Case No.DCCC 859/201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2 Nov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859/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8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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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呂培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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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
日期: 2013年11月12日下午12時05分
出席人士: Mr Michael Leu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HO Wai Kin Victor,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麥家榮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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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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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了一項串謀詐騙罪(第一項控罪)。經被告承認的案情透露,2011年2月10日,男子王鎮芝(第一證人),在另一名男子黃志祥(黃某)陪同之下前往入境處辦事處申請其香港出生證明書的核證副本。第一證人出示的香港出生證明書被發現為偽造,在警誡下,第一證人承認該偽造出生證明書是黃某給他的。第一證人亦進一步承認收受女子林培英港幣7,000元,之後與她假結婚。這次假結婚是由被告人安排。

2.被告人於2011年2月18日被捕,在警誡下他承認一名中間人阿輝付錢給他,作為他在2003年5月至2005年4月期間三宗香港居民與內地配偶的虛假婚姻中做見證人,並為他們領取相關文件,被告每次可獲數百元酬勞。

3.被告人亦承認他替第一證人及林培英領取文件,他知道該段婚姻是虛假,目的是為了協助林培英非法取得探親簽注及單程證。被告人辨認出第一項控罪所提及的香港居民和內地配偶的結婚證書上自己的簽名,他承認在知情的情況下充當他們的虛假婚姻見證人,他知道他們結婚是為了協助內地配偶取得探親簽注及單程證。

4.在上述四宗虛假婚姻的登記之後,虛假婚姻中的內地配偶均有申請及使用基於他們虛假婚姻而發出的探親簽注進入香港,亦有兩宗因而成功取得單程證在香港定居。

背景及求情

5.被告人現年73歲,有兩次不相類的輕微刑事紀錄。代表被告人的何大律師求情時說,被告人在65歲退休之後便靠公援維生,退休前他大多從事清潔工作,雖然他有兩段婚姻,但子女都沒有供養他。被告的左耳因工作時的意外造成失聰。現在被告憂慮判監可能會影響他申請公屋的程序。何大律師指出,被告人只是作見證人的角色,每次報酬只是幾百元。他在2011年2月已被捕,他當時已即時坦白承認,和盤托出。但是他對第一證人使用假文件之事並不知情,控方對這點沒有提出異議,本席亦因此接受。何大律師認為被告人已表悔意,再犯機會低,他呈交了一宗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陳匡德及其他人(CACC 475/2011),他認為第一項控罪判刑起點應為18個月監禁,而且控方在檢控上有所延誤,應因此得到減刑。

6.串謀以虛假婚姻詐騙入境處從而讓內地人獲得進入香港簽署,甚至取得單程證屬嚴重罪行,因為這行為擾亂了香港的入境管制政策,亦難以被偵破。在以往的案例,判刑起點一般是18個月監禁,見Lai Kon Fai(HCMA 1029/1998)、陳武昌(HCMA 251/2007)及梁詠儀(HCMA 550/2008)。這些案例都只涉及一宗的虛假婚姻。

7.然而在本案,被告承認的串謀詐騙行為是由2003年至2011年2月,被告人參與了的虛假婚姻共四宗。在辯方律師呈交的案例中的第三被告涉及三宗假結婚,原審法官對各控罪起點定為18個月,但部份分期執行,總刑期合共30個月。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做法恰當。在鄭慶強案(HCMA 462/2011),被告涉及兩宗假結婚,高等法院彭偉昌法官認為部份分期執行達至總共24個月的判刑起點並無不妥。

8.在本案,被告人的角色是見證人,角色看來較輕。不過在欺騙入境處官員時所起的作用亦十分重要,所以刑責上分別應該不大。但是法庭亦要考慮頭三宗虛假婚姻是因被告招認才被揭發。

9.本席認為考慮了案中整體的情況之後,亦包括被告人的年紀及他從來未入獄,儘管如此,即時監禁仍然無可避免。第一項控罪的判刑起點應定為24個月監禁,被告人年事稍高,但不足以構成減刑理由。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的公屋申請機會會因入獄而受影響,即使如此,這亦是因為他犯法造成後果,與人無尤,所以亦不可以因此減刑。被告人最大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他因此可以得到三分之一之刑期扣減。被告人在2011年已被捕及作出招認,但是在2013年10月才轉送至區域法院,本席理解檢控的延誤可能是因為入境處在調查上、策略上所必須造成。但是被告確實早已招認,對他而言,檢控確實有不必要的延誤,本席因此酌情減刑一個月。被告判處監禁15個月。

  彭中屏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