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31/2017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7 May 2017.
1. 申請人於2016年7月26日以表格86向法庭入稟,要求給予許可,針對審裁官馬漢璋在選舉(選民登記)上訴2016年第1號的裁決提出司法覆核的申請。申請人原本受僱職業訓練局,自2003年7月開始至2015年3月從事全職教學工作。事源於選舉主任在查明後於2016年5月31日通知申請人她的名字不被載列於教育界功能界別和高等教育界界别分组的「臨時選民/投票人登記册」, 並將她的名字登記在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中。申請人按相關法例向審裁官提出上訴。
Cited by 9 cases · Cites 6 ca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