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彭詠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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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被告人與受害人是鄰居,同住一個單位內。單位內有一客廳、兩個洗手間和一個廚房,是共用的,另有三間睡房,他們住在不同房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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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84/2017 [2018] HKDC 5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108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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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人被控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 答辯 2.被告人認罪,同意案情,被定罪。 案情 3.被告人與受害人是鄰居,同住一個單位內。單位內有一客廳、兩個洗手間和一個廚房,是共用的,另有三間睡房,他們住在不同房間。 4.事發當日凌晨1時半左右,受害人在客廳看電視。被告人返回單位,當時滿身酒氣,入了自己房間。大概3時許,被告人走出自己房間,以粗言穢語罵受害人。受害人返回自己房間,但被告人尾隨。被告人用刀斬向受害人,令其左手受傷,受害人由自己間房逃至另一間房。被告人繼續尾隨而至,再斬了他幾刀。受害人最終逃離單位,稍後有人報警。 5.警方到場後,在單位樓下拘捕被告人。警方到涉案單位的廚房內撿獲一把染有血跡的菜刀。警誡下,被告人說:「佢撩我先,跟住咪攞刀斬囉。」。 6.受害人傷勢如下:—
控方呈上受害人傷勢的照片,顯示受害人上肢,包括手部等有多處割傷的傷痕。 被告人的背景 7.年51歲,有一位年邁母親,現獨居於上址,無業,以綜援維生。於2015年被告人患有肝癌,自此亦患上憂鬱症。他有19次刑事紀錄,於2007年有一次普通襲擊。 精神科醫生報告 8.報告顯示被告人患有抑鬱性失衡,但現在的精神狀況屬於穩定,不需要接受住院式的治療。 心理醫生報告 9.報告顯示被告人自我價值觀低,引致反社會行為,沒有人生目標。由於2015年患上肺癌,引致憂鬱性失衡。他不懂得控制自己情緒,飲酒更令他難於自控。心理醫生建議他需要接受一些心理治療,以協助他面對情緒及疾病的管理。 量刑 10.本席考慮以下各點:—
11.本席亦考慮了以下幾宗案例:—
12.在袁一案中,上訴庭指出有意圖傷人罪是嚴重罪行,刑期一般由3年至12年不等。 13.在Lee一案中,上訴人在麵店與另一位客人發生爭執,從廚房取出了菜刀,在店外斬傷受害人,引致受害人額頭有5厘米裂傷,右肩膊有5厘米裂傷,及鎖骨有骨裂。上訴庭認為3年監禁的量刑起點是適當的。 本案案情 14.被告人用菜刀斬受害人身體上肢的不同地方,當受害人逃到另一房間,被告人沒有收手,繼續追斬他,法庭認為情節屬於嚴重。 15.根據受害人的醫生報告顯示,受害人左手手掌的神經線受損,引致他左尾指及左食指的感覺力降低,出現輕微手肘畸形情況,醫生估計受害人有10%的永久傷殘。 判刑 16.首先就被告人稱飲了酒,可能受酒精藥物影響,法庭認為飲酒是他個人的行為,法庭不認為這可構成一項減刑因素。本席考慮了本案的案情,被告人當時犯案時精神狀況、他的背景、受害人的傷勢及有關的案情後,本席以3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即時認罪,可獲三分之一的扣減。 17.經扣減後,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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