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莫湛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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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兩項有意圖而企圖傷人罪及兩項刑事損壞罪,分別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63(2)及第159G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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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0/2019 [2019] HKDC 155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8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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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兩項有意圖而企圖傷人罪及兩項刑事損壞罪,分別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63(2)及第159G條。 2.2018年6月27日,被告於16:47時左右在青衣長安巴士總站登上41A號巴士,他於17:27時左右在尖沙咀聖安德烈教堂下車。17:59時左右,被告在油麻地九龍中央派遞局登上81號路線的登記號碼TX5918巴士(81號巴士),並於18:41時左右在沙田禾輋巴士總站下車。18:53時左右,被告在沙田禾輋巴士總站乘搭48X號巴士,於19:01時左右在沙田新城市廣場巴士轉車處下車。最後,被告於19:04時左右在沙田新城市廣場巴士轉車處登上49X號路線的登記號碼VB5231巴士(49X號巴士),他於19:37時左右在青衣長安巴士總站下車。 事件1 – 41A號巴士 3.2018年6月27日18:28時左右,林女士在尖沙咀中間道登上41A號巴士並走到上層,她坐在巴士上層倒數第五排左邊窗口旁邊的座位。她在該座位坐下時,左邊臀部被尖銳物件刺到,她感到痛楚,立即跳起來,發現涉案41A號巴士座位中央垂直插著一根縫紉針(證物1),針長4.7厘米,尖端向上,外露尖端部分長約3厘米。她拔出該縫紉針,發現座位上有一個小孔,她把縫紉針存放在藥丸膠袋,並拍下照片,之後把事件告知巴士司機,接著下車。她同日報警,證物1及證物1的照片交給警方。她到廣華醫院診治,發現左邊臀部有一處表面刺傷,但沒有流血。 4.41A號巴士的閉路電視拍攝到2018年6月27日16:47時左右,被告登上41A號巴士,坐在涉案41A號巴士座位的隔鄰座位有所動作。約一分鐘後,被告換位。約三分鐘後,被告再換位。約十五秒後,被告再換位。17:27時左右,被告在尖沙咀聖安德烈教堂從41A號巴士下車。 事件2 – 48X號巴士 5.2018年6月27日19:01時左右,梁女士及盧女士在沙田新城市廣場巴士轉車處登上48X號巴士,梁女士坐在48X號巴士上層倒數第三排左邊窗口旁邊座位,她在該座位坐下時,左大腿被尖銳物件刺到,她感到痛楚,於是換位。她其後留意到涉案48X號巴士座位中央垂直插著一根縫紉針(證物2),針長4.7厘米,尖端向上,證物2的尖端部分長約1厘米。 6.緊接其後,盧女士突然坐在涉案48X號巴士座位上,梁女士發現對方坐在該座位後若無其事,於是沒有說甚麼提醒對方。盧女士在涉案48X號巴士座位坐下時,感到左大腿被尖銳物件刺到,她轉換坐姿,但右大腿接著被刺,她覺得奇怪,再轉換坐姿,之後再沒有感到甚麼刺痛。身旁乘客下車後,她便換位,接著發現證物2插在座位中央,大約1厘米的尖端外露。她為證物2拍下三張照片及一段錄影片段,下車後向巴士職員舉報,案件其後報警處理。她之後送往醫院檢驗,證實兩邊大腿內側均發現一個小紅點。 7.張先生是九巴車務督察,他於2018年6月27號登上48X號巴士,發現該巴士座位上插著證物2,他拔走證物2,發現該座位上有一個小孔,然後把證物2交予警方處理。 8.48X號巴士的閉路電視拍攝到2018年6月27日18:53時左右,被告登上48X號巴士,坐在涉案48X號巴士座位隔鄰座位有所動作。約兩分鐘後,被告換位。約三十秒後,被告再換位。19:01時左右,被告在沙田新城市廣場轉車處從該巴士下車。 9.2018年7月4日,被告於住所被拘捕。關於事件1及事件2,被告被警誡後承認「啲巴士成日飛站,咁我咪落針拮啲乘客」。警方搜屋,找到指稱案發期間被告所穿衣物,在被告住所檢獲7根縫紉針,檢獲的針分別長3.5厘米(一根)、4厘米(兩根)、4.2厘米(兩根)及5.5厘米(兩根)。 10.在其後的警誡錄影會面中,被告人承認登上全部涉案巴士,也是閉路電視拍攝到的人。他承認乘搭41A號及48X號巴士時穿著住所內檢獲的衣物。被告想認清景物,車程中轉換數次。關於乘搭四輛巴士的路線,他解釋原本打算到佐敦購物,所以在青衣長安巴士總站登上41A號巴士,其後改變主意,想到新城市廣場購物,於是登上81號巴士,然後他錯過巴士站,結果在沙田禾輋巴士總站下車,他之後由沙田禾輋巴士總站乘48X號巴士往新城市廣場購物,但抵達後改變主意,於是最後登上49X號巴士返回青衣長安。 法醫的專家意見 11.警方取得法醫傅家聰的專家意見,關於案中所插縫紉針可能造成的風險及相關併發症,他的意見如下:
12.被告不認識受害人。 13.被告現承認在2018年6月27日分別在涉案41A號巴士座位及涉案48X號巴士座位上放置縫紉針,意圖使任何人坐在涉案巴士上層被告放置縫紉針的座位上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企圖非法及惡意傷害該些人。同時,被告放置涉案縫紉針,無合法辯解而損壞上述座位。 14.被告現年32歲,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陳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單身,任職運輸及物流行業,涉案前數天,他為了趕巴士而拍了車門,巴士司機對他說了粗話,被告回應後卻遭乘客責罵。到案發當天,他心情鬱悶,一時忽發奇想,才愚蠢地為一時之氣衝動地犯下本案。被告最初選擇不認罪,但其實也表明不爭議案情,其後與律師團隊商議後,決定在審訊前表明認罪。陳大律師認為此情況下,可給予四分一的判刑扣減。最後,被告對傷及無辜感到非常抱歉,可幸他們只受輕傷,並無造成永久的傷害。被告坦白認罪,望予以輕判。 15.有意圖而傷人罪是非常嚴重的罪行,上訴法院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袁偉渠 CACC 280/2004及Secretary for Justice v Yu Yat Sang [2011] 1 HKC 155指出,過往此類控罪,被告常被判以3至12年監禁不等,視乎各案情而定。而上訴庭在HKSAR v Chan Chun Tat [2013] 6 HKC 225一案重申有意圖而傷人罪的嚴重性,判刑必須具阻嚇性,而法庭須考慮的重要因素包括襲擊的預謀程度和背後的動機、其精神狀態有否受酒精或藥物影響、是個人抑或群體行為、襲擊者使用的武器性質和武力使用的程度、受害人的傷勢及襲擊帶給受害人等的影響。 16.本案嚴重之處是被告在公共交通工具的座位上放上堅硬及尖銳的縫紉針,對任何乘客而言均可造成非常嚴重的傷害,如上述法醫詳細的描述,隨時可帶來嚴重的後果,可幸在本案中對三位乘客均沒有造成永久的傷害。無論如何,此類行為法庭須予嚴厲斥責,以免其他人士仿傚。 17.但無論如何,被告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被告雖有預謀,但亦因一時之氣才愚蠢地行事,坦白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經考慮後,控罪一及控罪三,分別可予兩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較遲的認罪,判刑可減至18個月。至於控罪二及四,則各以4個星期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各減為3個星期。最後以整體量刑原則作考慮,各控罪可說是被告一連串的行為,但畢竟亦涉及不同的車輛,經考慮後,總判刑為24個月監禁為適當的。 18.因此,判刑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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