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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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358/2019[2019] HKDC 140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0 Oct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358/2019

[2019] HKDC 14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3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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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余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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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日期: 2019年10月10日下午2時51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勞泳珊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傅昶生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林家鏗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有意圖而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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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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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

2.陳先生是一名的士司機,2018年11月15日凌晨二時許,一名女乘客在荃灣如心廣場登上他所駕駛的的士,並指示要把她送到荃灣力生廣場。行車期間,女乘客對著電話說話,接著她把電話遞給陳先生,電話的另一邊是被告,被告用粗口罵陳先生,並指稱他兜路。凌晨3時左右,陳先生所駕的士到達力生廣場外,女乘客以現金向他繳付車費後下車,他下車給女乘客找續,並向她說,她應該叫那位以粗口罵他的朋友向他道歉。

3.突然,包括被告在內的三名男子衝向他,被告手持約1呎長黑色硬物打他左右兩邊後腦數下,他感到痛楚。他曾用右上臂擋開其中一下襲擊,亦因此傷及右上臂。他立即逃走,過程中亦扭傷其左足踝。陳先生然後登上其的士駛走及報警。

4.案發時,行人劉先生正在涉案地點的馬路對面,目睹上述襲擊。他看見被告推陳先生落地,再用一支約1呎長黑色棍狀物件打他約十下。他然後看到陳先生頭破血流,以雙手按住頭部,大量流血,他上前想協助陳先生,但被告恐嚇叫他走開,否則將會連他也打。他感到害怕,於是跑到力生廣場報警。

5.警方到場後,連同劉先生在附近一帶逐處搜尋。同日凌晨三時許,在距離襲擊地點約100米的荃灣路德圍,劉先生找到被告並向警員指出他。

6.警方以傷人罪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因他的老婆乘坐的士前往與他會合,但陳先生唔識路及以粗口罵他,他感到憤怒,因此用電筒扑他的頭部。他在扑陳先生的頭部後,隨手把電筒丟在不知甚麼地方。

7.被告在警誡會面下承認一些事情,包括:

(a) 他約了老婆在力生廣場等;

(b) 他曾在電話中與陳先生互相以粗口罵對方;

(c) 因此他到力生廣場外,見到陳先生便衝去打他;

(d) 他用電筒打陳先生的頭部約兩下;

(e) 該支電筒大約12吋長;

(f) 他打陳先生後,看見他頭部流血,於是立即離開;

(g) 他於事後丟棄電筒,但記不起丟棄地點;及

(h) 他返回路德圍,就被警方找到。

8.陳先生被送往醫院治理,傷勢如下:

(a) 頭頂有8至9厘米深度裂傷;

(b) 頂骨頭皮左側有3厘米裂傷;

(c) 枕骨左側有5厘米裂傷;

(d) 頭皮右側有2厘米裂傷;

(e) 腫脹、大量出血及頭皮觸痛;及

(f) 右臂遠端及左足踝腫脹。

9.陳先生須留院治療,並於翌日(2018年11月16日)出院。他獲發2018年11月15日至2018年12月27日的病假。

10.被告現在承認有意圖使陳先生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11.被告現年23歲,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傅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犯案並非早日預謀,當日只是誤以為太太遭的士司機侮辱,才愚蠢地及衝動地以隨身攜帶的電筒打司機,現在感到非常後悔。其求情信表明,當時因曾喝酒才非常衝動,迷迷糊糊下才犯案。被告亦寫下信件予司機,表達其悔意,更願意作出賠償,但受害人表明因個人原因而不需要。其太太及朋友亦致函,指出被告是好丈夫,因魯莽及愚蠢才犯下大錯,望予以輕判。

12.有意圖而傷人罪是非常嚴重的罪行,上訴法院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袁偉渠 CACC 280/2004及Secretary for Justice v Yu Yat Sang [2011] 1 HKC 155指出,過往此類控罪,被告常被判以3至12年監禁不等,視乎各案情而定。而上訴庭在HKSAR v Chan Chun Tat [2013] 6 HKC 225一案重申有意圖而傷人罪的嚴重性,判刑必須具阻嚇性,而法庭須考慮的重要因素包括襲擊的預謀程度和背後的動機、其精神狀態有否受酒精或藥物影響、是個人抑或群體行為、襲擊者使用的武器性質和武力使用的程度、受害人的傷勢及襲擊帶給受害人的影響等等。

13.本案嚴重之處是被告拿著1呎長的電筒打向事主頭部多次,以致他頭破血流,須留院治療,並獲病假個多月,這樣直接地用硬物襲擊對方頭部,隨時可造成人命傷亡。但無論如何,案件的背景是被告誤以為太太被欺侮,被告亦有醉酒,但這當然不能成為傷人的藉口。可幸是,現在受害人已並無大礙,更毋須再覆診。

14.考慮整個案件的嚴重性及所有其求情理由,本案可予以3年或以上監禁為量刑起點,但考慮到被告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其所有求情理由、被告坦白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本席經考慮後,認為適當地可予以兩年半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20個月。因此,就此控罪,被告被判以20個月監禁。

  姚勳智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