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連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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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的控罪。他否認控罪,進行審訊。經審訊之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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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5/2018 [2018] HKDC 122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11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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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的控罪。他否認控罪,進行審訊。經審訊之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2.本席認定的案情在今早頒下裁決理由書時已經詳述,在此不贅。 3.簡單而言,一宗汽車撞死路人的交通意外,在2017年7月17日上午發生,被告人駕駛肇事客貨車,從大埔安富道右轉入普益街,當時一名82歲行人由西向東,即是由客貨車前進方向的左方往右方,以正常速度橫過普益街時,被客貨車的右前方撞到,該行人在同日稍後死亡。 4.本席認定被告人在碰撞之前,一早已經見到死者在橫過馬路,他沒有即時煞車或減速先讓死者完全橫過馬路,反而加速前進,並且撞到死者,所以他的駕駛方式是危險駕駛。即使依照被告的說法,即是他是在碰撞之前車頭乘客大叫時,被告才見到死者在其車頭右方,但是死者是以正常步伐行出馬路,被告是早已可以在碰撞之前至少二點五秒見到在路面上的死者,但是被告人卻一直懵然不知,去到接近撞到死者的時候才見到死者,本席認為這亦是危險駕駛。 求情 5.被告人現年49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但是他在2011年,有一次不小心駕駛紀錄。 6.代表被告人的黎大律師告訴法庭,被告已婚,有一子一女,被告是家庭的經濟支柱。被告是地盤工人,他的僱主仍然願意繼續僱用被告人。黎大律師指出,被告人的罪責只是一時魯莽,沒有從車上右方玻璃見到馬路上的死者,他沒有違反任何交通規例,涉案的地點並不算是路口,而是一條連貫的道路。 7.辯方呈交了六封分別由被告本人、他的家人、僱主、社工及區議員撰寫的求情信,本席接納被告人是一個好丈夫及好父親,亦是勤奮盡責的僱員。辯方呈交一宗裁判法院上訴案件HCMA 1055/2001及一宗區域法院判刑案件DCCC 543/2016,要求法庭判處社會服務令或緩刑。 8.本席要指出,黎大律師呈交的兩宗案例對本席並無約束力,而且案情亦與本案完全不同,無助本案的判刑,其中的裁判法院上訴案件,更加是相關罪行在2008年7月4日把最高刑罰由5年監禁調高至10年之前的案例,所以現在不宜引用該案。 判刑理由 9.這是一宗不幸的交通意外,因為被告極度疏忽的行為,一條人命被奪去,雖然死者的妻子在作供時表示不想追究,但是死者的過世,必然會令到其家人受到困擾及帶來傷痛。 10.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是嚴重罪行,最高刑罰在2008年7月由監禁5年修訂為監禁10年。本席接受本案沒有一些常見的加重刑罰因素,被告並沒有任何故意違規,他並沒有超速,而是以大約時速15至19公里轉彎,意外地點亦不是行人過路線,所以本案情況可以說是同類罪行中較輕微的一種。被告從來沒有犯過刑事罪行,自1989年首次取得車牌之後,雖然有一次不小心駕駛的紀錄,但是他的駕駛紀錄也不能夠算是很差。 11.有關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的量刑原則,香港上訴庭已在多宗案件,包括律政司司長訴潘永基([2007] 1 HKLRD 660)及律政司司長訴房濟民([2008] 3 HKLRD 493)。在這些案例中,上訴庭亦討論及參考英國上訴庭案件R v Cooksley([2003] 3 All ER 40),本席在此不贅。 12.面對這類嚴重性較輕微的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的時候,當被告不是存心罔顧他人性命危險,而且是有良好背景及不太差的駕駛紀錄的人,法庭往往面對很大的困難,正如楊振權法官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李天生案(CACC 271/2009)判詞中說:「本庭不能忽視對一名駕駛者而言,因交通意外而遭監禁本身,不論監禁時間長短,已是甚為苛刻的懲罰。」對一個駕駛紀錄不算差,又從沒犯法以及勤奮工作的人,只因極度疏忽而造成意外,法庭有時實在難以硬下心腸重判監禁刑罰。但是在另一方面,一條無辜生命實在是因為被告的極度疏忽而被奪去,對死者的家人造成傷痛及困擾。法庭有責任發出明確訊息,一輛汽車在不負責任司機手中,是有極度殺傷力的兇器,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罪行,必定要受到重判,讓駕駛者清楚知道必須時常謹記小心駕駛,才可以有效地避免將來同類事件的發生,以保障市民在街上不受生命威脅。 13.以本案嚴重性而言,本席認為社會服務令並不是適當判刑的選擇,唯一適當判刑是監禁,量刑起點是12個月監禁。被告是經過審訊之後被定罪,所以不能夠得到認罪可以得的三分一刑期扣減。雖然被告早已表示會承認不小心駕駛,但是他不承認被控的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名,而且是經過了三天的審訊,最終被裁定罪名成立,本席並不認為可以因為他表示承認不小心駕駛而給予任何刑期扣減。但是,本席考慮了被告人是一個沒有刑事紀錄及有良好背景的人,他雖然否認控罪,但在審訊中並沒有採取不切實際的抗辯手法,本席酌情給予1個月的刑期扣減。 14.以本案案情而言,本席認為緩刑並不適當,因此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11個月。 15.辯方沒有提出任何特別理由,本席依例下令取消被告駕駛資格最少五年,並且命令被告需要自費修習和完成駕駛改進課程,被告必須在停牌令完結之前最後三個月內修習此課程,否則停牌期會延長至被告完成此課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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