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焯林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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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於認罪及同意相關案情下,分別被裁定(第一被告人)第1、3、8及9和(第二被告人)第7、10及11項控罪罪名成立。他們的第2、4、5及6項控罪獲批准保留於法庭檔案之中,不予起訴。本席應辯方要求,在判刑前替兩名被告人索取不同報告。第一被告人索取感化、社會服務令及勞教中心報告,並表明所有判刑可能性均存在,包括即時監禁。第二被告人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鑒於第一被告人就區域法院另一宗案件DCCC 654/2022在3月1日判刑,第一被告人在該宗案件最終被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本席在本案的判刑需要就此一併考慮。兩名被告人的報告正面,報告建議第一被告人80小時社會服務令,第二被告人則適合以12個月感化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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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55/2022 [2024] HKDC 33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65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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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第一及第二被告人於認罪及同意相關案情下,分別被裁定(第一被告人)第1、3、8及9和(第二被告人)第7、10及11項控罪罪名成立。他們的第2、4、5及6項控罪獲批准保留於法庭檔案之中,不予起訴。本席應辯方要求,在判刑前替兩名被告人索取不同報告。第一被告人索取感化、社會服務令及勞教中心報告,並表明所有判刑可能性均存在,包括即時監禁。第二被告人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鑒於第一被告人就區域法院另一宗案件DCCC 654/2022在3月1日判刑,第一被告人在該宗案件最終被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本席在本案的判刑需要就此一併考慮。兩名被告人的報告正面,報告建議第一被告人80小時社會服務令,第二被告人則適合以12個月感化令處理。 同意案情 2.於所有關鍵時段,PC11470(“第一控方證人”)被警方委派成為一名滲透於香港不同三合會組織的臥底人員,以收集與三合會組織的相關情報。在不同日子,第一及第二被告人之間或向臥底人員閒談間自稱為三合會成員。 3.第一被告人的犯案日期涵蓋2017年8月12日(第一項控罪);2017年8月21日(第三項控罪);2017年10月3日(第八項控罪);2017年10月4日(第九項控罪)。 4.第二被告人的犯案日期涵蓋2017年10月3日(第七控罪);2017年10月22日(第十項控罪);2017年10月23日(第十一項控罪)。 第一項控罪 5.於2017年8月12日,約01:20時,在大埔廣福道51-59號中嘉閣地下Bar Pacific酒吧,當第一控方證人在玩樂期間,他的左手不經意地挨在隔鄰的椅背上。第一被告人便對第一控方證人說:「放番隻手落嚟啦!」第一控方證人問:「點解,挨下都唔得?」第一被告人對第一控方證人說:「你隔離枱喺我老新嘅二叔坐架,你隻手頂親我二叔就唔好啦。」 6.Sgt 49287(“第二控方證人”)為警隊的三合會專家。就第一控方證人於2017年8月12日所述發生的情況,他認為:「老新」即是新義安三合會簡稱;「二(義)叔」即是在三合會裡的意思,是指三合會保家的同輩兄弟;及「你隔離枱喺我老新嘅二叔坐架,你隻手頂親我二叔就唔好啦」的整體意思是指你隔離枱係我新義安三合會保家的同輩兄弟坐,你隻手頂親我三合會保家的同輩兄弟就唔好啦。 第三項控罪 7.於2017年8月21日,約01:00時,第一被告人對第一控方證人說:「其實最衰啲死差佬拉撚咗我大佬阿成,唔係我可以嚮老新撈得好掂。嗰日啊,你係Bar Pacific隻手差啲頂到我二叔嗰日呢,佢叫毛啟,嗰陣啟哥同成哥係老新金牌打手嚟㗎。」第一控方證人回應說:「真係失覺晒。」 8.第二控方證人就著第一控方證人於2017年8月21日所述發生的情況,他認為:「老新」即是新義安三合會的簡稱;「大佬」在三合會裡的意思是指三合會保家;「二叔」在三合會裡的意思是指三合會保家的同輩兄弟;「金牌打手」在三合會裡的意思是指在幫會內善於打鬥的能手;及「其實最衰啲死差佬拉撚咗我大佬阿成,唔係我可以嚮老新撈得好掂,嗰日啊,你係Bar Pacific隻手差啲頂到我二叔嗰日呢,佢叫毛啟,嗰陣啟哥同成哥係老新金牌打手嚟㗎」的整體意思是指其實最衰啲死差佬拉撚咗我三合會保家阿成,唔係我可以嚮新義安三合會內撈得好掂,嗰日,你喺Bar Pacific隻手差啲頂到我三合會保家的同輩兄弟。佢叫毛啟,嗰陣啟哥同成哥係新義安三合會內善於打鬥的能手。 第七及第八項控罪 9.於2017年10月3日,約22:45時,在大埔安泰路1號大埔廣場爭鮮日本餐廳附近,第一控方證人和第一及第二被告人一起喝酒。期間,第二被告人對第一被告人說:「頂,今日喺學校同條友嘈,我假假地都係跟大元邨老新軒仔,我聽日就吹雞接佢地放學攪柒個撚樣,你點睇?」第一被告人對第二被告人說:「軒仔跟老新國基,夠做啦。咁我聽日都過去幫拖啦,話晒同你一場老表。」第一控方證人就問第二被告人:「條友讀邊間學校?」第二被告人回應說:「富善果間何郭佩珍中學,不如你過埋嚟啦,吹大雞打柒佢。」 10.第二控方證人就著第一控方證人於2017年10月3日所述發生的情況,他認為:「大元邨老新」是活躍或盤據於大元邨的新義安三合會;「老表」在三合會裡是指同一個保家的三合會兄弟;「跟」是在三合會裡是指效忠、追隨加入三合會;「吹雞」在三合會的意思是指召集三合會同門兄弟幫手;及「軒仔跟老新國基,夠做啦,咁我聽日都過埋去幫拖啦,話晒同你一場老表」的整體意思是指軒仔是效忠、追隨一個叫做國基的人加入新義安三合會,夠做啦,咁我聽日都過去埋去幫拖,話晒同你都係同一個保家三合會兄弟。 第九項控罪 11.於2017年10月4日,約23:35時,第一控方證人與第一被告人在大埔崇德街8號地下A INN Club 酒吧喝酒及聊天。期間,第一被告人介紹了一名男子給第一控方證人認識並說:「呢位叫家麒,大埔墟老新啲兄弟,大家自己人。」 12.第二控方證人就第一控方證人於2017年10月4日所述發生的情況,他認為:「大埔墟老新」是活躍或盤據於大埔墟的新義安三合會;及「大埔墟老新啲兄弟」的意思是指大埔墟新義安三合會的同門兄弟。 第十項控罪 13.於2017年10月22日,約21:40時,在大埔安慈路海寶花園地下“百家樂遊戲機中心”,第二被告人告知第一控方證人他與一友人有錢銀糾紛說:「我借咗錢俾我個friend海綿,成1萬4千蚊,海綿唔鳩還,咁我咪打電話俾佢同佢講再唔還,屌你老母,我就叫我老表軒仔打到你殘廢,我哋尖新嘅,睇你還唔還錢。」第二被告人續說:「點知海綿同佢阿媽講咗件事,佢阿媽7點左右報咗警。」第一控方證人追問第二被告人:「咁點算?」第二被告人回應說:「屌,海綿老母,6、7點左右報咗警,我當你老新自己人,我收返條數之後,我搵人同你一齊打鳩斷海綿雙腳出返啖氣,呢獲,我當無咗個friend。」第二被告人續說:「海綿老母報警,我想消案,我唔想有案底,咁咪同佢老母講數,1萬4千蚊。俾佢老母講到得3千蚊,不過都好,嚮果單嘢,連累唔到軒仔,因為軒仔好幫我,上次學校吹雞打人,又俾我掛朵,之後仲介紹佢大佬尖新阿康我識,直接收我做靚。阿康都猛,佢跟尖新家樂。」 14.第二控方證人就著第一控方證人於2017年10月22日所述發生的情況,他認為:「尖新」即是尖沙咀新義安三合會的簡稱;「大佬」在三合會裡的意思是指三合會保家;「老表」在三合會裡的意思是指同一個保家的三合會兄弟;「跟」在三合會裡的意思是效忠、追隨加入三合會;「吹雞」在三合會裡的意思是指召集三合會同門兄弟幫手;「掛朵」在三合會裡的意思是指一名以口頭承諾加入三合會的成員,依附或效忠一個三合會社團;「我就叫我老表軒仔打到你殘廢,我地尖新,睇你還唔還錢」的整體意思是指我就叫我三合會同門(追隨同一個保家)兄弟軒仔,打到你殘廢,我地屬於尖沙咀新義安三合會,睇你還唔還錢;及「我當你老新自己人」的意思是指我當你新義安三合會自己人。 第十一項控罪 15.於2017年10月23日,約20:30時,在大埔安慈路1號海寶花園地下“百家樂遊戲機中心”,第二被告人和第一控方證人一起在打機。期間,第二被告人說:「一陣我吹行雞,大家都係老新,我預你同琳仔一陣同我一齊去富善邨7仔附近收海錦3千蚊條數,如果佢老母出古惑俾唔到錢,就一齊打鳩佢老母。」 16.第二控方證人就著第一控方證人於2017年10月23日所述發生的情況,他認為:「尖新」是尖沙咀新義安三合會的簡稱;「吹雞」在三合會裡的意思是指召集三合會同門兄弟幫手;及「一陣我吹行雞,大家都係老新,我預你同琳仔一陣同我一齊去富善邨7仔附近收海綿3千蚊條數」的整體意思是指一陣我會召集所有三合會同門兄弟手,大家都係同屬新義安三合會,我預你同琳仔一陣同我一齊去富善邨7仔附近收海綿3千蚊條數。 被告人的背景、刑事紀錄及減刑陳詞 17.第一被告人現年24歲(案發時17歲),香港出生,未婚,但有一對分別為4歲及未滿一歲的年幼子女(由第一被告人的父母照顧),教育程度至中學,被還押前從事冷氣工程工作。自2019年至今共有2組刑事定罪紀錄,分別是2019年因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而被判感化及2024年2月17日的自稱三合會成員等4項定罪(DCCC 654/2022)被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18.代表第一被告人的黃大律師擬備了一份詳細的減刑陳詞。她的陳詞重點有5項:第一,希望法庭考慮第一被告人認罪(即使是審訊前兩天才表示認罪),有悔意。第二,第一被告人只是向朋輩及臥底提及自己的三合會軼事,沒有向公眾或市民威嚇。第三,檢控有所延誤,調查期間第一被告人無需保釋,令第一被告人認為案件已經終結。第四,第一被告人有穩定職業,亦需要照顧一對年幼的子女。第五,希望法庭先考慮非監禁式刑罰(即社會服務令),即使監禁無可避免,考慮刑期部分同期,避免刑期總和過長。 19.第二被告人現年23歲(案發時16歲),香港出生,教育程度至中學,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代表第二被告人的張大律師擬備了一份詳細的減刑陳詞。他的陳詞重點有5項:第一,希望法庭考慮第二被告人及早認罪,有悔意。第二,第二被告人只是向朋輩及臥底提及自已的三合會軼事,沒有向公眾或市民威嚇。第三,檢控有所延誤。第四,第二被告人在案發後的2018年及2023年8月遇上嚴重交通意外而導致傷殘,現在仍接受跟進治療及領取傷殘津貼。第五,希望法庭先考慮感化及社會服務令,才考慮刑期部分同期,避免刑期總和過長。 量刑 20.任何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或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的人,初犯最高刑罰是監禁3年,再犯的最高刑罰為監禁7年。 21.就涉及黑社會罪行的案件,因其案情會不盡相同,上訴庭並沒有訂下量刑指引。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家輝及另4人 CACC 195/2009,第15至26段指出:
22.上訴庭在廖子鳳CACC 108/2020也有類似的分析,提及不能一概而論,必須情景化,例如雖然該案情景涉及三合會之間的自稱三合會情況,但案件涉及數十人在油尖區的十字路口集結,令路過的市民惶恐,上訴庭認為15個月監禁並非過重。但如果是三合會社團成員之間見面時的互相稱呼,罪責較低:HKSAR v Lau Chi-hung HCMA 1079/2004、何家濠HCMA 293/2019。 23.本案控罪涉及兩名被告人在2017年8月至10月分別在4及3個不同場合,遇見其他三合會社團的成員或臥底,提及一些軼事而自稱為三合會社團的成員,沒有涉及以三合會社團成員的身分威嚇公眾人士的成分,罪責較低。因此,每項控罪的量刑基準可以訂在3個月監禁。第一被告人遲來的認罪可扣減五分一,每項控罪的刑期可引致2.4個月監禁。 24.下一個議題是辯方提出的檢控延誤,無論是自稱三合會的量刑及檢控的延誤,辯方起初沒有援引適當的案例,本席提供案例,並要求辯方加以補充案例及論述。在檢控延誤的議題上,本席也要求控方提供檢控時序表。最終,聚焦在2019年6月至2022年2月期間,為何案件主管在2019年6月向律政司索取法律意見,至2022年2月才提出起訴。期間,在2020年6月及7月,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獲得暫時釋放,無需保釋。 25.經考慮上訴庭在趙志榮案件[1]提出的7個考慮因素[2],尤其是律政司花了18個月才給予最終決定,指示警方再次拘捕及控告第一及第二被告人。控方的解釋是本案只是22宗案件的其中一宗案件,是次臥底行動,一共導致48人被拘捕, 34人被控告,演變成22宗案件,包括兩宗區法院的案件,即本案及DCCC 654/2022 ,仍有多宗案件在裁判法院等候審訊。就此,辯方沒有進一步評論。本席認為沒有不合理的延誤可導致減刑空間。 26.第一被告人也涉及同一臥底行動產生的另一宗案件(即DCCC 654/2022),第一被告人在該宗案件經審訊後4項控罪被定罪,被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因此,在本案亦以社會服務令方式處理第一被告人較為合適。首先,他選擇認罪,有悔意。第二,DCCC 654/2022的案情比本案案情嚴重。該案法官經周詳考慮,以社會服務令處理。第三,第一被告人也曾被還押。第四,一對年幼子女似乎令第一被告人有所成長。因此,本席按建議,判第一被告人80小時社會服務令(4項控罪),和DCCC 654/2022分期執行。 27.第二被告人的及早認罪可扣減三分一,每項控罪的刑期經扣減後為2個月監禁。但第二被告人的情況符合案例提及的元素,可考慮感化或社會服務令。第一,犯案時年青。第二,沒有刑事定罪紀錄。第三,案發後因交通意外導致傷殘,生活產生巨變。第四,認罪及有悔意等。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因此,本席按建議,三項控罪以感化令12個月處理(同期執行),並附帶條件,本席亦解釋違反感化令的後果,包括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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