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344/2019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9 April 2020.
1. 被告人承認3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俗稱「 洗黑錢 」。罪行詳情指被告人借出銀行户口處理「黑錢」。控罪1涉及2015年7月28日至2015年9月25日期間, 有關户口曾處理1筆為數港幣506,224.28元的存款。控罪2涉及2015年8月25日至2015年12月16日期間,有關户口曾處理1筆為數港幣1,286,534.05元的存款。控罪3涉及2015年8月27日至2015年12月17日期間,有關户口曾處理1筆為數美金58,395.60元的存款。3筆款項折算港幣合共約2,244,857.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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