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423/2019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5 April 2020.
1. 被告人承認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俗稱「 洗黑錢 」及一項「串謀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7 (1)條。控罪1涉及2015年12月4日至2016年6月14日期間,有關户口曾處理一筆為數港幣3,901,025.28元的存款。控罪2涉及2015年12月4日至2016年6月14日期間, 有關户口曾處理一筆為數美元116,115.63元的存款。控罪3涉及2015年10月29日至2016年12月15日期間,被告人使用他人名義申請的信用卡購物達港元79,853.10的貨品。控罪1及2的款項折算港幣合共約4,519,088.27元。被告人原定在2019年12月16日不認罪及受審,審訊經押後及疫情的押後最終辯方於2020年3月9日通知法庭被告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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