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826/2019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4 September 2020.
1. 被告人牟連翠被控兩項控罪,均為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或稱“ 洗黑錢 ”罪),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和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控罪詳情相若,指被告人與另一名身分不詳的人串謀於2019年2月25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以被告人於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下稱“ 中銀 ”)持有的帳戶處理兩筆款項,分別為總額港幣1,666,110.18元(控罪一)及總額美金42,203.47元(控罪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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