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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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郭少芳女士被控以兩項控罪。控罪一,勒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23(1)及(3)條,指控她於2018年6月某日,在香港為使自己或另一人獲益,或意圖使另一人遭受損失,而以恫嚇方式不當地要求X(即第一證人)交出港幣500,000元(即「控罪一」);控罪二,明知地提供虛假資料以誤導警務人員,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4(b)條,指控她於或約於2018年9月15日在香港,明知地提供虛假資料,以誤導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女偵緝警員15828劉美玉,即表示她被X強姦(即「控罪二」)。
Cites 8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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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86/2019 [2020] HKDC 1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38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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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裁決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背景 1.被告人郭少芳女士被控以兩項控罪。控罪一,勒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23(1)及(3)條,指控她於2018年6月某日,在香港為使自己或另一人獲益,或意圖使另一人遭受損失,而以恫嚇方式不當地要求X(即第一證人)交出港幣500,000元(即「控罪一」);控罪二,明知地提供虛假資料以誤導警務人員,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4(b)條,指控她於或約於2018年9月15日在香港,明知地提供虛假資料,以誤導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女偵緝警員15828劉美玉,即表示她被X強姦(即「控罪二」)。 2.控方案情大概指,郭女士自願和X性交後,威逼X承認強姦了她,並以此要脅X支付500,000元給她(控罪一)。郭女士亦以被X強姦報警而誤導警員(控罪二)。 3.在盤問X時,代表郭女士的張錦熙大律師顯示,郭女士的基本說法為X真的強姦了她,並且自願承認此事;郭女士也沒有提供虛假資料誤導警務人員。 4.本案牽涉勒索的指控,控辯雙方同意以“X”來稱呼受害人(即第一證人)。控方由馮德堅大律師代表;郭女士由張大律師以及劉卓言大律師代表。 5.本案重點在於控方能否分別及獨立地,在無合理疑點下證明,郭女士曾干犯上述控罪,主要為事實爭議;控方證人的證供至為關鍵。 6.郭女士面對兩項控罪,本席提醒自己,需要個別及獨立地考慮郭女士所面對的每一項控罪,以及個別及獨立地作出裁決。 法律原則 一般法律原則 7.本席謹記控方有舉證的責任,並且要達至無合理疑點,郭女士並沒有任何舉證的責任,她不需要證明甚麼;假設本案有任何疑點,她有疑點上的利益。在本席裁定,兩項控罪郭女士均需要答辯後,她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行使她的權利,本席不會因此對她有任何不利的推想;然而,也沒有任何從辯方而來的證供以削弱、反駁或者解釋針對辯方的案情。 8.本席提醒自己,本席依然要決定從控方而來的證供是否足以定郭女士有罪。她沒有刑事紀錄,本席會提醒自己,她的犯罪傾向性較低(Berrada direction,見R v Berrada (1990) 91 Cr App R 131)。 勒索 9.控罪一的控罪元素在Archbold Hong Kong 2020 第22-212至22-220段有詳細的討論,本席無須重複。概括而言,控方要證明以下的元素:-
10.在Archbold Hong Kong 2020,第22-219段亦提及有關控罪的重點,是被告人相信她不應作出有關的要求;或即使她有真正的要求,但相信不應恫嚇對方,但她依然恫嚇對方(Thus the essential nature of the offence is that the defendant demands with menaces when he believes he is not entitled or when he believes the use of menaces is improper notwithstanding his genuine claim)。 虛報有人犯罪 11.控罪二的控罪元素是郭女士明知地提供虛假資料或作出虛假陳述或指控,以誤導警方人員,牽涉不誠實的意圖。 佐證 12.本案涉及強姦的指控,本席提醒自己,在性罪行的案件中要小心處理佐證(collaboration)的問題。 其他法律原則 短訊內容 13.控方除了倚靠X及盧先生(即控方第二證人)的證供外,還呈遞了在X手機內,X和郭女士的短訊及「聽濤一家」的短訊(證物P2及P3)。辯方亦同意將郭女士手機內相關的短訊呈堂(證物P6)。控辯雙方均同意,在相關時間,X和郭女士的手機,包括網絡、儲存及收發訊息系統,均運作正常。辯方不爭議證物鏈的任何部份(見證物P1及P5)。X作供時詳細解釋了短訊內容,郭女士選擇不作供;因此,由她所發出的短訊的事實部份為傳聞證供;然而,本席可以依靠由郭女士所發出的訊息,及X的回覆、他們的對話等,而知道他們各自所獲取到的訊息、知識、想法、思想狀態(state of mind),以及有關訊息曾經發送及接收過,這並不違反傳聞證供的原則(見HKSAR v Lau Shing Chung Simon (2015) 18 HKCFAR 50,以及HKSAR v Yau Chung Man (CACC 411/2015))。 14.在勒索案件中,由被告所發給受害人的短訊,也可以用來證明被告曾恫嚇過受害人(見HKSAR v Ali Muhammad Kamran [2019] HKCA 835/2019,[2019] HKCU 2811,第81至84段)。當然,本席會提醒自己,當使用郭女士的短訊時,應當小心避免跌入陷阱(見Oei Hengky Wiryo v HKSAR (2007) 10 HKCFAR 98第76段)。此外,本席也可以使用郭女士的訊息紀錄來對照X的訊息紀錄,以確認X的訊息有沒有更改、遺漏、加添等。 推論 15.如果本席作出任何對郭女士不利的推論,那些推論必須是唯一合理而無可抗拒。就賴以作出推論的基礎,事實的證明標準方面,上訴法院已在眾多案例中提出:-
16.就環境證供:-
控方案情 17.控方傳召了兩名證人,第一證人X是本案事主,聲稱受到郭女士的勒索;第二證人盧劍亞先生,曾經診治郭女士,但並非註冊中醫。 證物 18.控方亦依賴一系列的文件證物,包括:—
19.自首信的內容大意指,X承認在2018年2月22日,在8度海逸酒店內強姦了郭女士。道歉信的內容大意指,X承認在2018年2月22日,在8度海逸酒店內強姦了郭女士,令她下體受傷、骨格移位及生活在痛苦記憶中,而十分內疚,並懇求郭女士原諒,該信件日期為2018年2月25日。 20.控辯雙方同意:—
21.此外,張大律師曾經以三段錄音及相關的謄本來盤問X,雙方同意這三段錄音列作MFI-1、MFI-2及MFI-3,有關謄本正確顯示錄音內容,以及列作MFI-4。 X的證供 22.X的證供大概如下:—
盧先生的證供 23.盧先生的證供大概如下:—
辯方案情 24.在本席裁定郭女士須要答辯後,她選擇不作供,也不傳召證人,這是她的權利,本席不會因此而對她有任何不利的推想。她選擇不作供、不傳召證人,不能證明甚麼。然而,本席也沒有由辯方而來的證據以削弱、抗衡或解釋由控方所提出的證據。本席提醒自己,控方依然有獨立的舉證責任,要將控罪證明至無合理疑點,本席依然要考慮控方的證供,以確認被告是否干犯有關控罪(見Li Defan v HKSAR (2002) 5 HKCFAR 320第29段333頁)。 案情分析 X和郭女士之間的短訊 25.控方和辯方均同意將X和郭女士在關鍵時間內的短訊呈堂,即P2、P3及P6。雙方均同意在相關時間雙方的手機,包括網絡、儲存及收發訊息系統等均運作正常。辯方不爭議有關證物鏈的任何部份(見P1及P5)。在短訊中,Jass即郭女士,Willy即X,雙方的稱呼和P4的顯示相同。此外,在P2:149-153及P6:249-251,均出現了「聽濤一家」這群組。根據X的證供,群組的成員包括X、郭女士以及她的丈夫,梁鍾榮先生(外號「肥仔」)。 26.相關的短訊亦是X和郭女士即場即時的反應,本席認為佔有相當份量的比重。 (a) 短訊的完整性 27.本席比較在X手機內的短訊(即P2及P3)和在郭女士手機內的短訊(即P6),發現兩者的內容基本上相同,互相吻合,也可以互相補足;因此本席接納X的證供,指他的手機因為硬件問題,記憶體不足會偶爾自己刪除了一些短訊,或將發訊人Jass(即郭女士)無故更改為1、2、3、4、5(P2:81-112)。本席接納X並沒有故意更改他手機內,和郭女士以短訊溝通的內容。從相片例如P2:3-4來看,X的手機頗為殘舊,和他的說法吻合。本席認為X手機內的短訊和郭女士的,可以互補不足;除非雙方同時刪除了某一項短訊;否則,他們已經將全部的短訊呈堂。 (b) 被強姦後的反應 28.X作供時指,他和郭女士在2018年2月21日到達該酒店度宿一宵,在22日離開。在盤問下,X指由於郭女士下體受傷,為了讓她多些休息,他們在該酒店多住了一晚,在23號離開。本席暫且不處理他們是在22號或23號離開該酒店,假如郭女士真的被多年好友X強姦,郭女士理應害怕再接觸X;或對他加以指責,發洩她的憤怒;或者有覺得相當委屈、痛苦等等的負面情緒。 29.本席依然記得,當X提及這方面證供時,郭女士在庭上突然痛哭,可見事發兩年多,郭女士依然因此事而情緒波動。然而,在2月23日至2月26日的短訊中,雖然郭女士曾主動發訊息予X,但完全沒有提及酒店事件或者被強姦一事。自首信及道歉信的日期為2018年2月25日,按照常理,在被強姦後,郭女士會逃避或者指責X,但在2月26日凌晨2時03分至2時11分的短訊中,郭女士只是向X聲稱「欠5000元(8度)」、「手錶(生日禮物)」、「4,000元(分手)」、「$4,600買面膜及護膚品」、「欠我$300」、「欠我$1,300」、「每月基本3,000元」等(P3:5),完全沒有提及被強姦一事。在兩點十一分的短訊中,郭女士還附上玫瑰花及口唇印給X(P2:5-9)。這完全和郭女士所指,在三、四天前被多年好友X強姦一事,完全不吻合。 30.在2018年3月3日,郭女士曾發短訊給X,指「我今晚去報警,告訴肥仔,叫他陪我去」、「我最多甚麼都冇晒,去法庭判完我去死」、「不看message good,法庭見」、「你逼我」、「我會把信給肥仔看,以後各安天命」、「你封信星期一傳真去你公司。你玩夠。玩得開心些。然後去坐牢」、「你不用來我家,我告訴了肥仔。他聽不清楚。他回來我會給他看信」、「死機。大話、大話、大話。你本來是我今生最後信任的人。你逼我對你所有的信任。恩,義情都消失殆盡」、「點解甚麼都不答,我現在傷心得痛入肺。想立即死」、「你從沒真心對過我。面對被你傷害變形的身軀。活不下去。你全不理會。半句不覆。過了今晚。大家都回不了頭」、「今生除了警局及法庭外,永不見面」、「別逼我給你封信肥仔看。看了你認為。你還可以來?」、「你玩,今次可能是你最後一次。也是我人生的盡頭。50歲強姦案。好瘀。案件完了冇面生存」、「你可以搏我撐不到那天,那我找個高樓跳下去」(P2:26-32、P6:16-19)。 31.以上是郭女士在訊息中第一次透露被強姦一事,然而她不但沒有直接指責X,還似乎想用此事及X的信件來要脅他;但在此之前,郭女士還在指稱X駡她,「對不起,不會再這樣打擾你。你公然在公司駡我,全公司都知你討厭我。我倆並不恩愛。你打碎了我想與你斯守終身的心意」、「我盡量不再依靠你,要依靠人被人侮辱。受氣是應該的。我心已無處可住。」(P2:16);要求X替她列印及閱讀文件(P2:22、23);替他買食物等(P2:25)。 32.在2018年3月6日,郭女士曾向X提及「你莫名其妙,神經大力到踢裂我下體。」,但也沒有提及被強姦(P2:45);同樣,在2018年3月9日,郭女士說「這個傷是你無原因地形成的」,也沒有提及她被X強姦(P2:60)。 (c) 照片 33.本席接納X作供指,酒店事件後,郭女士發現她的臀部未能回復舊觀,而要求X負責賠償;X亦拍下了郭女士臀部的照片,方便郭女士觀看。根據他們的短訊,約在3月5日開始,他們的短訊有不少是討論以上話題的(P2:33、36、37、38、39、40、42、45、46、53、54、55、56、57、58、81、82、83、88、89、93、94等)。從以上訊息可見,郭女士指稱自己的臀部變形,對X不滿,而X則在安撫她,希望改善她的情況。郭女士願意將臀部,甚至下身完全裸露於X面前,給他拍照,或者毫不介意沒有避忌的,和X討論她的臀部的情況。 (d) 恫嚇、不當要求 34.根據短訊,約在2018年4月26日開始,郭女士開始恫嚇X,「我去報警,不負責的仆街。」(P2:96);本席亦接納X的證供,只因為郭女士聲稱要將被強姦一事通知X的家人及僱主,X於是將他二家姐及僱主的聯絡資料交給郭女士(P2:101、132、133)。 35.在2018年7月30日,郭女士向X發訊息:「我討厭欺騙我的畜牲,冇得醫我豁出去,你為你做過的事承擔後果,你買我不去報警,賭下你公司請不請強姦犯。」、「我研究緊怎放你個樣上YouTube」、「你當我說的假話。你試下坐一晚警局,你話冇說過,理直氣壯。連大話都不會口震」、「我睡醒去報警,你走你的路,我不識你」(P2:126)、「我打咗去個社工,他說來接我去報警」、「警局說可以上門替我落口供」(P2:127)、「騙子,放工點解沒打來。你不負責,我去報案,將件事令到全港都認得你」(P2:132)、「你說不信你借不到,你是賭我告不入,那天我穿的內褲仍在,我去報警,警局會通知你家人,那你家人便會信你,我現在生不如死,等法庭審理」(P2:135)、「你完全不理,只好去你公司在你所有同事面前公開責問!打去你家姐處告訴她,放你上網,並且報案」(P2:137)。 36.從以上可見,在短訊中,郭女士曾以恫嚇方式向X作出不當要求,內容亦吻合X的證供,包括將X強姦她一事通知X的家人、僱主及報警,以及在網上公開。 (e) 感情 37.短訊表達了郭女士對X是又愛又恨,也非常依賴,她對X是愛恨交纏的;而X則深愛著郭女士,對她逆來順受,盡量安撫,顯示兩人的情侶關係。例如在2018年4月26日,郭女士指稱「叫人怎去愛你,我今天變成這樣都是你不負責任、自私造成的。」(P2:98)、「對你很失望,你話會跪下祈禱,你沒做到,內疚騙我,連跪下誠心為我都不會」、「你連渴望我好番都沒有,是你害我的,跪地你說會,但後做我心碎。」(P2:102)、「原本以為仍然可以愛你,你太沒信用。你不愛我,我不停打了許多電話,你沒接,你沒打算理我,一切都完了。」(P2:103)、「你有兩封信在我手,你不愛我,你知會有甚麼後果」、「我哭了一個早上,你已經不要我,愛我就來接我,我不會自己去看醫生」(P2:110)、「你已經不要我了,今天我交出那兩封信,是你對我絕情負義」、「如果仍愛我,回來接我」(P2:111)、「我仍愛你,回來接我」、「我想你留下」、「你還是不是我男友」(P2:114)、「你心裡沒有我了嗎?近期電話、WhatsApp經常都不覆,又沒有慰問關心我有沒進展」、「我們變得好遠,遠到連聲音都聽不到」、「你變了」、「沒空見,寫幾個字來不難,你都不願」(P2:139)。 38.短訊亦顯示了X和郭女士之間情感起伏變化,由最初郭女士對X的倚賴、撒嬌,到之後的指責、惡言相向、愛恨交纏等。亦可以看見X對郭女士安撫、遷就、逆來順受,以及雙方因為郭女士臀部變形而關係轉差,以上亦和X的證供吻合。 (f) 插曲 39.就P2:10至13號相,提及郭女士有交通意外,以致身體多處受傷,X的解釋是郭女士要將相關訊息發放予其他人,但先給X過目,因此X只以“okay”手勢回應,事情和本案無關,本席接受此解釋;有關的內容是突然插入,突然了結,之後雙方都沒有跟進,而X只以“okay”手勢回應,並沒有進一步的慰問、安撫,以上都和X的說法吻合。 (g) 小結 40.本席謹記,郭女士所發出的訊息,在事實層面為傳聞證供,但控方可以以此來證明相關的訊息、資料曾經發出以及接收,以及郭女士當時當刻所思所想的,她的精神狀態,以及X曾經接收到有關的資料、訊息。總括而言,在短訊中,郭女士表現出對X又愛又恨,而X則大多在安撫或遷就郭女士,也表現出他是深愛郭女士的,這都和他的證供吻合。 X證供的可信性 41.本席接納X是誠實可靠的證人,他的證供和短訊的內容吻合,亦相互支持,互相補充。他的證供亦合情合理,將事情解釋得清楚明白。在盤問下,他亦沒有動搖或更改他的證供,回答問題時亦是坦率、直接,沒有隱瞞。代表郭女士的張大律師陳詞指,X的證供不可信、不可靠。他指,X在主問時聲稱,大約在1985年認識郭女士;在第一份證人陳述書中指是在2002至2003年;在「承認案情」(P1)中同意,是在1989年認識郭女士;X未能在相識的年份的差異上提供任何解釋。 42.其實在作供時,X已經解釋,在提供第一份證人陳述書時已經是晚上,他有些疲倦、混亂,稍後他已經更正了。 43.在「承認案情」(P1)中,X同意是約在1989年認識郭女士。本席認為X和郭女士實際何時認識並非本案重點,重點是案發時,他們已經認識了一段相當長的時間,並且有性關係一段時間了,這一點雙方並沒有爭議。 44.張大律師指,X不能提供他預約該酒店的電郵,也不能解釋原因,以及他們在該酒店住了兩晚,並非一晚。本席認為案發到審訊已經有兩年多,X不能提供該電郵或記錯了住宿的日數,不足為奇,重點是他們曾經在該酒店度宿一事,雙方並沒有爭議。此外,他們在該酒店住了一晚或兩晚,根本不會影響X的案情,他無須刻意隱瞞,故意說謊。 45.張大律師指X作供說,在該酒店內X向郭女士提議性交,之後他們一起洗澡,之後性交。稍後X的說法為,X在郭女士休息時親吻她,她也吻回X,之後他們性交,以上顯示X指稱在甚麼情況下進行性交的證據不可靠。本席並不同意。首先,X證供的重點是郭女士是自願性交的,他這方面的證供從來沒有更改。此外,這兩個版本其實並沒有矛盾,因為X可以先提議性交,得到郭女士同意後,他們一起洗澡,再當郭女士在床上休息時,互相挑引對方,之後性交。 46.證人的回答或回答時的重點,是很視乎所發問的問題與及方法;最後,證人因為問題的帶引、刺激而重回事發時的場景,因而對細節的記憶越來越清楚,是常見的事,本席並不認為X在這方面的證供不可靠。X亦無須刻意隱瞞他和郭女士在該酒店到底住宿了一晚或兩晚,這並非他案情的重點。 47.郭女士受傷後,X帶她到盧先生處求診,而非全科醫生或急症室,X解釋因為郭女士不想她的丈夫知道;本席認為這解釋合理,因為郭女士是在偷情時弄傷的,她當然不想她的丈夫知道。 48.盧先生作供指,他的太太不會替郭女士搽藥,而X指診治時,盧太替郭女士搽藥。本席認為這是個完全無關痛癢的出入。此外,根據證供,當盧太診治郭女士時,因為涉及郭女士的私處,盧先生已經離開了診治室;盧先生只能估計診治的過程、X當時只是從旁觀察,他們對細緻的事情印象未必深刻。 49.張大律師指,X在主問時沒有提及在寫信當晚,郭女士聲稱要自殺;但在盤問時,X承認在他的第一份證人陳述書內,曾提及郭女士威脅要自殺。X作供時已經解釋了,當他提供第一份證人陳述書時已經是深夜,當時他覺得疲倦以及混亂;他亦詳細交代了他默寫強姦信及道歉信時,故意將「強姦」的「姦」字寫成「奸狡」的「奸」字來保障自己。 50.本席認為,X在主問時忘記提起當晚郭女士聲稱要自殺一事,實在並不重要,不影響本席對他證供的衡量。在短訊中,郭女士亦不時提及她會自殺這議題。例如,P2:59、60、61、104等。 51.張大律師指,在短訊中沒有提及郭女士要X支付500,000元;但正如上文所列舉的,短訊明顯看出郭女士對X作出要脅。X的證供和短訊的相互吻合,互相補足,本席不認為短訊中沒有提及郭女士要X交出$500,000,便等同於她沒有向X作出這威脅。在短訊中,郭女士亦提及「你說你不信你借不到」(P2:220)、「你有和家人借嗎?......我們付不起錢,在想辦法,但是你令我失去保險公司及盧賠償......你不負責......只好去你公司,在你所有同事面前公開責問,打去你家姐處告訴她,放你上網,並且報警......警方說叫事主盡快報案。」(P6:221),這都和X的證供吻合。 關於錄音及其謄本MFI-1至4 52.X並不承認第二及第三段錄音(即MFI-2及3)和他有關。郭女士選擇不作供,因此有關的錄音及謄本不具備任何證據上的份量。盤問時,X同意MFI-1(即檔案編號2019_01_31_08_56_14_929.mp3)是他和郭女士的對話,當中提及:—
之後,錄音便沒有結尾了。 53.張大律師陳詞指,當X聽過MFI-1後,便承認他親口向郭女士確認,郭女士沒有勒索他;及他記不得他報警後有沒有聯絡過郭女士。本席小心的重複聽過MFI-1。MFI-1聽起來是錄音的中段,其他對話沒有包括其中。X只以簡單「係」、「唔」、「Arm」等回覆郭女士相關的問題;X回答時語氣拖長,及中間有頗長的停頓。總括而言,本席認為,當時X只在敷衍郭女士,並非真心誠意、在深思熟慮下切實確認有關情況,本席只會將極少比重放在MFI-1上。 54.至於X不記得他報警後,有否聯絡郭女士,實在毫不重要,並不能顯示他是個不誠實證人。本席亦接納X指他現在使用的是補領的身份證,這和他證供指,郭女士取去了他的身份證沒有歸還,而令他困擾、擔心的說法吻合。 55.總括而言,本席認為X在盤問下沒有動搖,他是個誠實可靠的證人,本席會接納他的證供。 盧先生證供的可信性 56.盧先生是獨立證人,在案中沒有利害關係,在盤問下證供前後一致,本席接納他的證供。然而,他並非本案的關鍵證人,他的證供對兩項控罪都沒有重大影響。張大律師指X和盧先生的證供有矛盾,主要在:—
57.首先,以上只是本案的旁枝末節,極為微細,和本案的重點完全無關。其次,畢竟事隔兩年多,證人在細節記憶上出錯,毫不為奇。根據X的證供,他和郭女士、盧先生入了治療室,盧先生知道郭女士下體受傷,覺得不方便,而轉由盧太診治。X和盧先生在這方面的證供是一致的。由於郭女士並非由盧先生診治,而X亦只是旁觀者,因此他們對診治的方式有不同理解、記憶,事屬尋常。 58.總括而言,本席接納盧先生為誠實的證人,但不認為他和X證供上的差異是重要的;也不認為X的證供會因此而被搖動。此外,盧先生作供指,郭女士的診治幾乎全部由X預約及支付診金,這和X作供指他一直照顧、愛護郭女士的證供吻合。 其他證供 59.證物P4的相片顯示X和郭女士的親密關係。從他們的衣著、外型及相片的狀況來看,相片已經有相當時日,和他們已經親密的交往了一段相當長的日子;這和X的證供吻合。證物P7的自首信和P8的道歉信亦支持X的證供,指他故意將「強姦」的「姦」,寫成為「奸狡」的「奸」字;本席接納他是為了自保,而故意這樣寫的。本席亦接納他是在受到郭女士的威嚇下才這樣寫這兩封信,這和他的證供吻合,內容並不代表他承認曾經強姦過郭女士。 辯方案情 60.郭女士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行使她的權利,本席不會因此對她有任何不利的猜想,然而也沒有任何由辯方而來的證供以反駁、抗衡或解釋控方的證供。縱然沒有從辯方而來的證供,控方依然要獨立及個別地將各項控罪證明至無合理疑點,這是控方的責任。郭女士沒有刑事紀錄,本席會提醒自己,她的犯罪傾向較低。 結論 61.本席接納X及盧先生的證供,認為他們都是誠實可靠的證人;其他的證供也和X的證供吻合。X和郭女士的短訊是他們當時當刻的即時反應,本席會給予極大的比重;然而本席只會接納郭女士向X發出有關的訊息、資料及郭女士當刻所思所想,而不會視當中的內容為事實。 62.張大律師指,就MFI-1中,X親口承認曾經強姦過郭女士,郭女士沒有勒索過他。本席認為X只是在敷衍郭女士,並非真誠地經過深思熟慮的回應。此外,本席接納X曾經長時間深愛過郭女士,為她離開太太,一起同居,因此X依然關心郭女士,有藕斷絲連、餘情未了的情況不足為奇。本席認為MFI-1不足以推翻其他的證供,而產生任何疑點。 63.本席亦接納有關的強姦信及道歉信是X在郭女士威迫下所撰寫的,有關內容由郭女士提供。 控罪一 64.本席裁定控方已經在無合理疑點下證明郭女士如控罪書所指,以恫嚇方式不當地要求X交出$500,000,包括威脅X會將X強姦她的指稱透露給X的家人、僱主或在網上公開或報警。 控罪二 65.本席裁定X並沒有強姦過郭女士,郭女士是自願和X發生性行為的。控方已經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郭女士如控罪書所指,在明知她是自願和X發生性行為,但不誠實地誤導警務人員(即女警15828)指稱她被X強姦。 總結 66.本席裁定控方已經在毫無合理疑點下個別及獨立地證明有關控罪,郭女士控罪一以及控罪二均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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