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英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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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余先生在本席席前承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6(1)條。罪行詳情為余先生於2020年2月23日在香港新界屯門青山公路 — 洪水橋段AD2821號燈柱附近,在道路上危險駕駛汽車(即登記號碼為RW9546的的士),引致鍾靜雯死亡。
Cites 6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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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11/2020 [2021] HKDC 4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111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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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余先生在本席席前承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6(1)條。罪行詳情為余先生於2020年2月23日在香港新界屯門青山公路 — 洪水橋段AD2821號燈柱附近,在道路上危險駕駛汽車(即登記號碼為RW9546的的士),引致鍾靜雯死亡。 余先生承認的事實撮要 2.2020年2月23日上午11時50分左右,余先生沿案發地點左線駕駛新界的士RW9546(“RW9546”)。該地點時速限制70公里。緊鄰車路左邊是寬約兩呎的混凝土路,混凝土路左邊是雙程單車徑(“單車徑”)。鍾靜雯女士(43歲,“死者”)在單車徑上步行。RW9546突然扭左越過混凝土路駛上單車徑約3至4個車位,直至車頭撞到死者背面為止。事後推算當時行駛時速為32至35公里。死者跌落在RW9546車頭蓋上,而RW9546繼續駛前約兩個車位。此時,死者從車頭蓋上掉下,再被RW9546輾過。RW9546撞到單車徑左邊一些障礙物後,最終停下。由RW9546扭左直至最終停下歷時約6秒。 3.警務人員於1200時到達案發地點,看見死者在RW9546車底。 4.警員8401於1245時以“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拘捕余先生。 5.救護車於1202時到達案發地點。經初步檢驗,發現死者昏迷不醒,部分內臟外露,頭部受傷,左腳骨折並有傷口。死者由RW9546車底獲救時仍有呼吸和脈搏徵象,隨即送往屯門醫院救治,但送院途中已無呼吸和脈搏徵象。 6.死者於1223時送抵屯門醫院急症室。經溫醫生檢驗,發現檢測不到死者的血壓、脈搏和呼吸。死者右前額有3厘米 × 3厘米血腫,身體多處擦傷及裂傷,腹部損傷,腸臟外露。死者於1317時證實不治。 7.林醫生對死者進行屍體剖驗後,認為直接死因是多處受傷。 8.余先生就“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被警誡,在首次警誡錄影會面中承認了一些事情,其中包括以下各項:—
9.余先生在第二次警誡錄影會面中承認了一些事情,其中包括以下各項:—
10.余先生現承認案發時,沒有妥為操控RW9546而駛上單車徑而導致死者死亡。 刑事及駕駛定罪紀錄 11.余先生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但有四次不小心駕駛定罪紀錄。 經歷 12.余先生72歲(案發時71歲),完成中三教育,從事的士司機行業,月入為一萬港元。余先生已婚,育有兩子,與妻子及次子同住天水圍。 輕判請求 13.法律援助署署長委派的源曦大律師代表余先生作出輕判請求陳詞。 14.以下是輕判請求陳詞的撮要。 15.余先生向死者家屬表示嫌意。 16.余先生在事件發生後報警求助及完全和警方合作。余先生現時70多歲身體健康、生活樸素,妻子為家庭主婦,有兩名兒子分別38和31歲均大學畢業。大兒子已工作,次子仍在進修。 17.余先生本身初中畢業後成為五金學徒,後來鑄造工具多年。之後轉為司機,在大型超級市場車隊工作十多年。從超市退休後,余先生當上的士司機,工作直至事件當天已工作了十年。事件後,余先生沒有再駕駛,並且參加和完成一項保安培訓課程,準備日後繼續工作。余先生因為法律程序的壓力,嚴重影響睡眠及令致皮膚敏感。 18.事件中,余先生一時危險駕駛導致行人失去性命。事件發生地點時速限制為每小時70公里。死者被撞到時余先生速度不到限制一半。的士上沒有乘客;事件沒有導致其他人受傷。余先生沒有刑事定罪紀錄;駕駛定罪紀錄沒有危險駕駛前科。余先生明白案件的嚴重性。他認罪反映悔意。他非常質疑自己的駕駛能力,沒有再開車了;亦再沒有重犯的機會。 19.源大律師邀請本席以R v Cooksley [2003] RTR 32和SJ v Poon Wing Kay [2007] 1 HKLRD 660案例的判刑框架考慮本案。源大律師強調在本案中,余先生並不是受酒精或藥物影響、沒有超速、沒有比賽、沒有乘客,只是一瞬間的危險,數秒的行駛便釀成這宗事件。源大律師邀請本席考慮非即時監禁的處理方法。 20.源大律師引述兩宗區域法院案例HKSAR v Lee Yeung Chi, Richard, DCCC 26/2017,和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立峰,DCCC 183/2017,指出該兩案的被告人駕駛態度比本案更加危險,但最終只判社會服務令。 21.源大律師代表余先生呈上保安基礎證書及由余先生的太太和兒子聯合撰寫的求情信:信中內容講及余先生因為家庭經濟問題,年紀不少仍要負擔家庭開支而當上的士司機。兩人請求法庭輕判待一家人早日團聚。 22.經本席詢問,源大律師陳詞稱本案屬Cooksley案例中危險駕駛級別的最低者。 判刑 23.本席已經考慮了所有輕判請求陳詞。 24.源大律師所引述的兩宗區域法院案例,雖然牽涉危險駕駛,但並不涉及導致他人死亡。另兩案的案情及被告人的背景皆有其獨特性。本席認為該兩宗案例對本案在判刑方面的參考價值不大。 25.本案罪行屬一嚴重駕駛罪行,最高刑罰為10年監禁。 26.在判刑前,本席參考了以下案例:—
27.在本類型的案件,法庭要考慮阻嚇性刑罰。監禁刑罰為唯一選擇;而駕駛者的駕駛態度為刑期多少的最重要考慮因素。在余先生的駕駛態度方面,本席只能從有限的資料推論不屬特別嚴重的危險駕駛類別。 28.不過,本案也有其嚴重因素,包括受害人在相對年輕時便不幸地以粗暴的方式被取走寶貴的生命,及發生事故的地點是在汽車不應到的地方。 29.本案也有求情因素,就是余先生承認控罪及他年紀老邁。 30.考慮了所有情況包括余先生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本席採納18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余先生認罪可獲三分一量刑扣減。由於余先生年紀老邁,本席在作出三分一扣減後再給予他一個月量刑扣減。本席再找不到其他減刑因素。 31.因此,余先生須要服刑11個月監禁。 32.另外,按法例要求,除非有特別理由,本席必須命令取消余先生的駕駛資格至少五年及命令他自費修習和完成駕駛改進課程。本席找不到有效的特別理由不這樣做,所以本席作出以下的命令。 33.除監禁判刑外,本席命令取消余先生的駕駛資格五年,及命令余先生必須在取消駕駛資格五年期滿前的三個月內,自費修習和完成駕駛改進課程。除非取消駕駛資格期滿及余先生如上述般完成駕駛改進課程,否則他不能再度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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