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97/2019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 June 2019.
1. 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四項控罪,第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6(1)條,其餘控罪均是指被告人違反了香港法例第374A章《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下稱「該規例」)的不同條款;第二項控罪是使用裝有非法視象顯示器的汽車,違反該規例的第37及121(1)條;第三項控罪是使用配件並非在良好及可使用狀態的車輛,違反該規例的第5(1)(b)及121(1)條;以及第四項控罪是使用車輛而其強制性大燈沒有保持清潔及有效的運作,違反該規例的第100(c)及121(1)條。
Cites 2 ca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