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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被告人經審訊後被本席裁定一項俗稱「串謀洗黑錢」的罪行罪名成立。該控罪指第一被告人於2015年8月14日至2016年2月28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一筆290,778.09美元的款項,全部或部分、真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然與一個稱為歐樂華的男子一同串謀處理該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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