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967/2020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4 August 2021.
1. 被告人被控共六項控罪,分別是第一項控罪,未獲授權而取用運輸工具,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4(1)條;第二項控罪,駕駛時無有效駕駛執照,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42(1)及(4)條;第三條控罪,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違反香港法例第272章《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4(1)及(2)(a)條;第四項控罪,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6(1)條;第五項控罪,發生意外以致他人身體受傷後沒有停車,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56(1)(a)及(5)條;第六項控罪,沒有報告涉及他人身體受傷的意外,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56(3)及(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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