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紀旭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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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主任裁判官 [1] 席前承認了一項盜竊罪 [2] ,被判處監禁4星期。她不服判處,提出上訴。
Cites 5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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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12/2021 [2022] HKCFI 93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1年第312號 (原西九龍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1年第1239號) 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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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上訴人在主任裁判官[1] 席前承認了一項盜竊罪[2],被判處監禁4星期。她不服判處,提出上訴。 案情 2.上訴人承認了的案情,簡而言之,是上訴人推著一部手推車,與她的兩名幼年子女進入事主經營的一間夾公仔店,將事主在店內飼養的一隻友人送給她的花貓放進手推車偷走。過程被店內的閉路電視錄影了。 上訴人的背景和原審減刑陳詞[3]
主任裁判官的判刑考慮
上訴理由和陳詞 4.上訴時,上訴人由黎詠婷大律師代表[5],她為上訴人提出以下的上訴理由:
5.黎大律師在為上訴人作出的陳詞中補充了不少在原審時沒有充份向主任裁判官陳述的事情。她的陳詞有以下重點:
新增證據 6.為支持上述事項 (四) 和 (六),上訴人申請將犬隻領養文件和兒子的醫學報告成為新增證據。 7.代表答辯人的高級檢控官林曉敏以這申請不符條件為由提出反對。 8.有關新增證據的原則,根據《裁判官條例》[6]第 118(1)(b) 條,如果處理裁判法院上訴的法官:
9.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7] 第 83V(1) - (2) 條:
10.終審法院在Mohammad Mahabobur Rahman v HKSAR[8] 案中裁定,在上訴時接受新證據,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1.上述終審法院案例針對的是如何運用上述《刑事訴訟程序條例》[9] 所賦予的權力。 12.《裁判官條例》[10] 所賦予的權力,或許不限於《刑事訴訟程序條例》[11] 中所賦予的,不過,上述終審法院案例[12],有很強的啟導作用,本席認為,該案所述的條件,在處理裁判法院上訴時,一般都是適用的。這樣的處理,已應用於很多裁判法院上訴案件。 13.上訴人在原審時是有律師代表的,當時沒有將這些證據呈堂,情況難說符合了案例所述的接受新增證據的全部條件[13]。 14.不過,以本案的情況而言,本席認為可因為司法公正而容許相關材料成為新增證據,在考慮時予以顧及。 討論和考慮 15.上文第3段所述的主任裁判官考慮了的事情,都是她應該顧及的。總的而言,從本案的性質和情節來考慮,判處上訴人一個短期即時監禁,難稱不恰當。 16.不過,在顧及上訴人的個人背景和情況下,是否不存在其他合適判處的空間,本席認為可再加探索,故此,認為較穩妥的做法是先考慮有沒有其他恰當的判處選項。 17.本席聽取了上訴人的感化官背景報告和社會服務令適合性報告。 18.在報告中,感化官指出,上訴人個人背景良好,願意在社會服務令下償過,在考慮了整體情況下,認為上訴人毋須接受感化,但建議可對她頒下社會服務令。 19.如上所述,本席認為,判處上訴人短期監禁,難稱有誤。不過,以本案而言,這並不是唯一應考慮的判處方法。 20.社會服務令是值得考慮的,但作出這命令時要審視案件的性質和嚴重程度和上訴人的個人背景。 21.就社會服務令的適用性、性質和作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14] 彭寶琴於律政司司長訴 SHY案[15] 中指出[16]:
22.至於合適判處社會服務令的人,一般要符合以下條件[19]:
23.上訴人是符合考慮判處社會服務令條件的人。本席也信納,上訴人有充份悔意。 24.經慎重考慮,本席認為,以社會服務令替代一個短期的即時監禁刑罰,對上訴人而言,既有懲罰之效,也有助於她的更生,也不致對她的精神健康的康復和對幼年子女的照顧有負面影響,懲罰不算不足,故此,本席裁定上訴人的判處上訴得直,命令撤銷原本的監禁判處,改判社會服務令150小時。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林曉敏代表 上訴人: 由李定匡、黃皓駿律師事務所延聘黎詠婷大律師代表 [1] 徐綺薇女士。 [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 [3] 取材自裁斷陳述書第8 - 10段,加以整理。 [4] 取材自裁斷陳述書第11 - 13段,加以整理。 [5] 原審時,上訴人由何子俊大律師代表。 [6] 香港法例第227章。 [7] 香港法例第221章。 [8] (2010) 13 HKCFAR 20。 [9] 見註腳7。 [10] 見註腳6。 [11] 見註腳7。 [12] 見上文第10段,註腳8。 [13] 尤其是上文第10段所述的第 (四) 項。 [14]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寶琴當時官階。 [15] 上訴法庭案例,[2021] 1 HKLRD 682,CAAR 7/2020。 [16] 判詞第54和55段。 [17]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陳兆愷當時官階。 [18] [1999] 1 HKC 124。 [19] 見案例R v Brown (1981) 3 Cr App R (S) 294。 [20] 一連串案件,如律政司司長訴黃之鋒案 [2018] 2 HKLRD 657,確立了是否有充份悔意是判處重要考慮。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