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文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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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兩項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按控方要求,法庭將控罪書上餘下的一項企圖傷人控罪存檔,控方不得未經法庭批准而對被告人繼續進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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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76/2021 [2022] HKDC 86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107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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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承認兩項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按控方要求,法庭將控罪書上餘下的一項企圖傷人控罪存檔,控方不得未經法庭批准而對被告人繼續進行起訴。 案情 2.2021年6月23日下午2時30分,被告人代表他的妻子出席一個於西九龍法院大樓B座5樓第24庭進行的小額錢債申索聆訊,這申索是由他妻子的前度生意夥伴(「生意夥伴」)柯嘉熹、陳啓軒和黃樂堯就生意結束後的資金分配問題向他的妻子提出的。 3.同日下午約3時50分左右,審裁官把案件押後,當審裁官、法庭書記及上述三位生意夥伴尚未離開法庭時,被告人質問生意夥伴會否道歉,三人沒有作答,被告人接著從他的背囊取出一把刀刃長約21厘米的菜刀,由上而下砍向柯嘉熹,柯嘉熹隨即舉臂格擋;被告人接著不斷向柯嘉熹及陳啓軒揮舞該菜刀,兩人均舉臂格擋。 4.同一時間,審裁官示意黃樂堯經審裁官通道離開,結果,審裁官、法庭書記及黃樂堯經該通道成功離開法庭。柯嘉熹及陳啓軒亦趁機從法庭正門逃到法庭外出,被告人見狀持刀追著二人,二人遂奔向5樓的緊急出口,並把門關上;被告人其後趕到門外,踢了該門一下,但未能將門打開。之後被告人返回第24庭,報警自首。 5.被告人被拘捕,並於現場警誡下聲稱因柯嘉熹及陳啓軒騷擾其未婚妻,所以他以刀斬他們。 6.柯嘉熹當日被送到瑪嘉烈醫院後,身體檢查發現:(i) 左前臂遠瑞(尺骨掌側方向)有6厘米弧型裂傷;(ii) 左前臂肌腱接口處的橈側屈腕肌肌肉部分有3厘米弧型裂傷;(iii) 左前臂背面中間位置有4厘米斜向淺層裂傷;及(iv) 魚際關節(近掌指關節皮褶部位)有3厘米斜向裂傷。他同日出院,獲批病假至同年7月9日。 7.陳啓軒被送到明愛醫院後,身體檢查發現:(i) 右手中指的中節指骨(掌側方向)有2厘米橫向割傷; (ii) 右手無名指的中節指骨(掌側方向)有1.5厘米橫向割傷;(iii) 右手小指的中節指骨擦傷; (iv) 左前臂淺層割傷;及(v) 左邊頭部挫傷。同日晚上,他前往聖保祿醫院作進一步治療,於同年6月25日出院,獲批病假至同年7月24 日。 8.被告人在警誡錄影會面中聲稱上述生意夥伴威脅和騷擾其未婚妻,他於案發當日從家中拿取涉案菜刀前往聆訊,於聆訊期間他曾向審裁官投訴生意夥伴的行為,但得不到幫助。他感到無助,一時衝動取出菜刀並揮刀斬向柯嘉熹及陳啓軒5至6下。 被告人的背景 9.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10.他現年37歲,在本港接受教育至中七程度,其後在內地升讀大學; 已婚,育有兩名分別是3歲及歲半的兒子。 11.被告人在案發時是一名水手,月入20,000元。在此之前他曾先後在恒生及渣打銀行任職;在恒生銀行任職客戶服務員期間,他曾多次獲得銀行客戶的讚賞,銀行亦有向他發出嘉許狀。他於求學期間亦曾因參與義工及學生服務受到嘉許。 求情 12.代表被告人的侯大律師指出,被告人的妻子與前度生意夥伴的金錢糾紛,引致他的妻子受到生意夥伴的威嚇、騷擾及網上欺凌,因而患上重度抑鬱,需要接受精神科治理;由於專科醫生認為他的妻子不適宜自己處理訴訟,被告人於是在案發當日代表其妻子出席聆訊。被告人在聆訊間曾向法庭投訴妻子前度生意夥伴的行為,獲法庭建議他報警求助。 13.被告人一向奉公守法,孝順母親,為人顧家,工作忠誠,對朋友、同事及顧客均態度良好。 14.被告人是一名待人斯文有禮,從沒有暴力傾向的人。他干犯涉案罪行,因其妻子的不幸遭遇,令他感到十分無助,在承受了巨大壓力又不懂得如果處理自己的情緒的情況下,才作出不合乎其性格的魯莽行為。 15.兩名受害人的傷勢相對輕微,又沒有受到永久性的傷害;從他們的傷勢看來,似乎被告人施襲時的力度並非異常兇猛;被告人腳踢緊急逃生門,並非旨在強行闖入繼續行兇,踢門只是發洩的舉動,被告人亦很快返回法庭,自行報警投案,然後等待警方到場。 16.本案最大的求情理由是被告人在犯案後即時認罪,證明他真心悔過,希望法庭給予他三分一的刑期扣減。 17.辯方大律師指出這項罪行沒有量刑指引,刑期是因應本身個别情況而異,上訴庭指出一般的刑期是3至12年[1],亦援引了三件區域法院判刑案[2]以作參考。 18.辯方亦呈上一共5封求情信,分别來自被告人的妻子、母親,弟弟、一位前上司及一位中學同學。在家人眼中,被告人是一名孝順、勤奮盡責又顧家的人;在朋友眼中,他為人單純善良,性情內斂文靜,斯文有禮。他們對被告人今次所犯之事感覺驚訝和錯愕。 19.本席亦閱讀過最近收到的被告人求情信,概括來說,被告人表示對所作之事深感悔疚及抱歉,絶不會再犯;由於對妻子所受的精神煎熬感到痛心,最終弄到自己也情緒失控,鑄成大錯。經反省後,明白到不能讓自己情緒失控,遇上困難需尋求正途協助,以合法方式應對。他希望可以早日從返社會,照顧家人。 判刑考慮 20.上訴法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祿壽 CACC 2/2012說:
21.上訴法庭在HKSAR v Chan Chun Tat(陳駿達) CACC 317/2012判案書第49段列出判刑時可以考慮的各項因素,包括:(i) 襲擊的預謀程度;(ii) 襲擊的背後動機或原因;(iii) 施襲者當時的精神或情緒狀況;(iv) 施襲行為是否受酒精或藥物影響;(v) 襲擊是個人或群體行為;(vi) 使用的武器種類;(vii) 所涉的暴力程度及襲擊的持續性;(viii) 受害人的傷勢;及(ix) 襲擊帶給受害人及其親近的人的影響。 22.就本案而言,被告人顯然有預謀以刀傷人,他明知自己將會出席一個由他妻子的前度生意夥伴對他妻子提出訴訟的法庭聆訊,便帶同一把取自家中的菜刀,出席該聆訊。雖然在聆訊中曾向審裁官投訴這些生意夥伴的行為,亦獲審裁官建議他就著其投訴報警處理,但被告人仍然感覺得不到幫助,便自行解決問題,從背囊取出菜刀,向當時手無寸鐵、亦沒有對他作出任何挑釁的受害人,揮刀便砍。 23.當兩名受害人舉臂格檔被告人的襲擊時,被告人沒有即時停手,而是繼續向兩人揮刀,當兩人奪門而出跑出法庭後,被告人仍然持刀追趕,就算兩名受害人跑入緊急出口,把門關上,被告人仍脚踢這度門一下。 24.本席不接納被告人踢門旨在發洩之說,本席認為被告人嘗試踢開該門,繼續向兩名受害人追擊。幸好被告人不成功,兩名受害人才能避免受到更多或更嚴重的傷害,被告人亦有機會冷靜下來。 25.看過受害人傷勢的相片,本席不能同意被告人對他們施襲時所用的力度有所克制;從相片可見,第一項控罪的受害人柯嘉熹的各個裂傷共需17至18針縫合。時至今日,柯嘉熹的傷勢雖已痊癒,但他仍需接受心理治療;第二項控罪的受害人陳啓軒則仍有困難把右手手指屈曲,仍需接受物理治療,及未知有否受到永久損傷。 26.上訴法庭在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ung Kar Chun [2011] 1 HKLRD 1083指出,法庭不會容許因少許挑釁或在爭執期間以致命武器如刀或菜刀等襲擊他人;在處理這類案件時,法庭會判處較嚴厲的懲罰以作阻嚇。 27.生意夥伴對被告人妻子興訟,顯然是希望以理性、依法的方式解決他們之間的紛爭;但被告人卻反其道而行,在法庭這個維護法紀及施行法治的地方,當著審裁官面前,自行執法,對受害人作出傷害。被告人在這個地方及這個場合所作之事,展現了他對法紀的漠視,對於他這樣的行為,法庭應予以嚴厲的譴責及懲處。 28.就算被告人的妻子真的因生意夥伴的行為受到困擾,被告人亦不應訴諸武力。正如被告人在求情信中所說,他應該循正途尋求協助,以合法方式解決問題。 29.雖然案發前被告人從未犯過事,與及從辯方所呈遞的求情信及嘉許函件可見,被告人今次所犯之事有違被告人一貫性格的表現,但被告人犯下的畢竟是非常嚴重的罪行,最高刑罰可判處終身監禁。 30.考慮過辯方的求情陳述、所援引的案例、與及本案的整體情況,本席以3年9個月監禁作為每項控罪的量刑起點,在給予被告人因適時認罪而應得的三分一刑期扣減後,得出的刑期是2年6個月。 31.由於第一與第二項控罪衍生自同一行為,及在同一場合發生,本席下令兩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 32.被告人就兩項控罪被判監禁一共2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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