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馮裕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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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

Cites 5 cases

Case No.DCCC 1524/2024[2025] HKDC 182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3 Oct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524/2024

[2025] HKDC 182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5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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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馮裕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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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明新
日期: 2025年10月23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黃燕儀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溫智君先生,由陳聚鴻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
控罪: 有意圖而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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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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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

案情

2.案發期間,李女士(以下簡稱「受害人」)是控罪中的安老院的職員,職責包括照顧被告的妻子。被告的妻子住在安老院403號房,該房間有六名長者同房。受害人亦需照顧其他長者。被告的妻子患有不同疾病,包括阿茲海默症,必須臥床,被告的妻子無法自理,自2022年1月起入住該安老院。被告每天午膳時間都會到安老院探望妻子。然而,受害人與被告很少溝通,兩人也沒有結怨。

3.由2024年6月起,被告的妻子的病情惡化,需要用針筒注射營養液來餵食。被告曾投訴安老院護理員對待妻子的方式不理想,院方跟進投訴後,向被告解釋有關情況,被告亦接受院方解釋。2024年7月,被告指稱在照顧妻子方面承受很大壓力,並攜同社工到安老院讓社工了解他照顧妻子的角色。

4.2024年7月15日下午2時30分左右,受害人如常給被告的妻子餵食,見到被告站在403號房門口看著她餵食。受害人餵了十分鐘便拿餐具出去清洗。當受害人走出403號房門口時,見到被告站在門口外的右邊,正在翻找輪椅上放置的背囊。受害人走過被告身旁兩、三步後,右肩及左後腦位置突然先後感到劇痛。受害人隨即轉身,見到被告手持一把長20至30厘米的菜刀襲擊她。受害人手中拿著餐具,於是大聲尖叫求救。被告再次揮動菜刀斬向受害人四至五下。其他職員過來制止襲擊。被告後來垂下雙手。有職員捉住被告仍然拿著的菜刀的手。受害人的衣服沾有血漬,地上亦有她的一束頭髮。被告其後不發一言,與職員一起進入403號房對面的廁所。被告在廁所內清洗菜刀,再將菜刀交給職員保管。

5.安老院涉案走廊的閉路電視拍攝到事發經過。

6.案件報警處理。警方到場後,在被告的背囊內發現一張便條,以紅筆寫下對涉案安老院職員的控訴。

7.被告同一日被捕,在其後的錄影會面中,於警誡下說出包括以下事項:

(1) 被告與妻子於1967年結婚;

(2) 被告的妻子患有腦退化症,因此送入安老院照顧;

(3) 被告曾寫信投訴安老院職員在日常護理期間粗暴對待妻子,但投訴後,職員反而變本加厲,甚至在他面前虐待妻子;

(4) 上述粗暴對待行為,包括 (另一名護理員)將糖水倒在妻子身上;(受害人)用力將妻子扔上輪椅;(受害人)粗魯地給妻子餵食,導致妻子感到疼痛;以及 (懷疑由受害人)安排在妻子剪髮後將頭髮碎放入食物餵給妻子。因此,有時妻子幾天沒法進食,他以為妻子會因無法進食而死去;

(5) 被告能夠認出受害人,因此沒有認錯目標;

(6) 被告無法忍受受害人如此粗暴對待妻子,因此為復仇而襲擊她。他覺得受害人透過虐待來謀害妻子;

(7) 被告曾向社工求助,社工其後陪他到安老院觀察照顧情況;

(8) 被告還寄過道歉信,懇求職員對妻子好些,但沒有收過安老院任何回應;

(9) 被告在家中感到無助和孤獨,因妻子是他的精神支柱;

(10) 事發前一天,被告告訴妻子他計劃襲擊受害人,幫妻子復仇;

(11) 案發當日,被告拿了家中的菜刀出門,菜刀是十年前買的。他要斬受害人,阻止受害人繼續害人;

(12) 被告看著受害人給妻子餵食之後走出403號房,他從背囊取出菜刀從後斬向受害人頭部。被告從後伏擊受害人,因為不想受害人有機會奪走菜刀反擊;

(13) 被告不記得斬了受害人多少下。他斬第一下時感覺到憤怒,但之後感覺到害怕;

(14) 其他職員過來制止被告便停手,沒有再斬受害人,因為他不想傷害其他人。他覺得受害人的血有毒,於是到廁所洗手和清洗菜刀,才將菜刀交給另外一名職員;

(15) 被告其後在妻子身旁等候,並自己報警;

(16) 被告在帶菜刀到安老院之前寫下涉案便條,目的是用來警告安老院管理層正視長者被粗暴對待的問題;

(17) 被告確認案發當日安老院內拍攝到他本人的所有閉路電視截圖;及

(18) 涉案背囊、菜刀及便條屬於被告所有。

8.受害人於同日較後時間送往瑪麗醫院急症室,經醫療檢驗她的傷勢,診斷結果如下:

(1) 左頭頂頭皮有約5厘米裂傷、動脈出血,已縫針;

(2) 右耳囊有0.5厘米裂傷;

(3) 中背位置有1厘米淺層裂傷;及

(4) 右上背位置有2厘米裂傷(肌肉沒有外露)。

9.受害人於同日送往外科接受治療,就右上背位置裂傷縫針,於翌日出院。

求情陳詞

10.被告現年83歲,出生於上海,於1962年獨自來港。被告在內地及香港接受教育至大專程度,曾任職工程師及經營自己的貿易公司。被告於2002年退休。被告於香港認識妻子,並於1967年結婚,六十年來伉儷情深,形影不離,養育了兩個女兒及一個兒子。目前被告的大女兒(家庭主婦)居於香港、小女兒(已退休)及兒子(從事IT顧問工作)居於加拿大。

11.於1996年,被告夫妻連同兒子移民加拿大。於2011年,被告的妻子出現老人癡呆的初期症狀,於2016年證實患有晚期癡呆症。因病情日趨嚴重,被告難以獨自在加拿大照顧妻子,因香港可聘請家傭及有女兒提供支援,最終決定於2017年回流香港。此後數年,被告在家傭的協助下繼續照顧妻子,然而,被告妻子於2021年在家跌倒,很快喪失自理能力。被告實在無力照顧,迫於無奈於2022年1月將妻子送入涉案安老院。

12.妻子是被告的精神倚靠,雖然她失智嚴重,不能言語,被告仍然每天去安老院探望,為她按摩放鬆。被告定期捐款給安老院,以感謝院方對妻子的照顧。

13.被告本身亦年老多病,曾患喉癌二期,經治療後已康復,但需定時覆診;亦經常腸胃不適,腹痛、便秘;另有嚴重心律不正,需長期食藥;近年聽力也嚴重下降,難以正常交流。被告沒有精神疾病的紀錄。

14.辯方倚賴的案例為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黃祿壽 [2013] 2 HKLRD 194以及HKSAR v Chan Chun Tat CACC 317/2012。

15.辯方呈遞了被告、他的家人、朋友的求情信。辯方指被告一生奉公守法,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如親友於求情信中描述被告平素溫和、有禮,不是一個有暴力傾向的人。

16.辯方指出被告單獨犯案,犯案時並沒有受酒精或藥物影響。雖然被告從案發前一日開始計劃,但襲擊手法業餘,而且當其他職員前來制止,被告便停止施襲,自己報警,並要求警察拘捕他。被告之所以犯案是因為覺得受害人虐待妻子,包括以粗暴手法餵食,導致妻子喉嚨受傷,從而導致妻子幾天無法進食,恐有性命之虞。雖然私刑絕不可取,但被告確實是因愛妻深切才犯案。

17.辯方指被告施襲用的菜刀是他十年前在工展會購買的,是一件收藏用的工藝品,因此並不鋒利,此刀是不太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被告使用不鋒利的刀施襲是覺得可以警告受害人,而不會致命。受害人的傷勢亦較輕微,只有一處頭皮裂傷,需要縫針,未傷及神經,入院第二日便出院。

18.至今被告已還押一年三個月,在獄中與妻子分離,受病痛折磨,令被告深刻反省自己的行為。現在被告已意識到動用私刑是錯誤的,當初懷疑妻子受虐,應報警處理。被告作案後自己報警及要求警察拘捕他,其後坦白招認,並於最早時間認罪,顯示其有誠意悔改,被告希望可以早日與愛妻團聚。

判刑

19.上訴庭於Secretary of Justice v Hau Ping Chuen [2008] 4 HKLRD 673指出有意圖而傷人罪行的刑期一般在3至12年之間,但這並不是量刑指引,法官毋須必定以3年為最低判刑(見律政司司長訴熊家駿 [2011] 1 HKLRD 1078)。另外,法庭在HKSAR v Chan Chun Tat [2013] 6 HKC 225指,有意圖而傷人罪的嚴重性判刑必須具阻嚇性,而需考慮的判刑因素包括襲擊的預謀程度和背後的動機、被告的精神狀況是否有受酒精或藥物影響、襲擊是個人或群體行為、襲擊者使用的武器性質和武力使用的程度、受害者的傷勢及襲擊帶給受害者等的影響。

20.黃祿壽一案,申請人是一名72歲的退休人士,他經原審後被裁定「有意圖而傷人」罪成立。申請人與78歲男受害人是同一屋邨的居民。雙方曾為下棋問題發生爭執。事隔幾天後,受害人在公園觀看到他人下棋,申請人走到他身旁,要求他為爭執支付賠償。雙方發生口角,申請人拿出一把刀。受害人逃走,但被申請人追上。申請人用刀刺受害人,導致他左腋下胸口位置被輕微刺傷,傷口長1.5公分。申請人繼續用刀襲擊受害人,受害人以左手遮擋,引致左手拇指和食指受傷。申請人被判監禁3年。他不服判刑,申請許可提出上訴。上訴庭批准申請,視申請聆訊為正式上訴,並裁定上訴得直,改判申請人監禁兩年三個月。上訴法庭指出:

「16. 有意圖而傷人罪並無量刑指引。上訴庭在熊家駿一案亦確立了涉及有關罪行的刑期是由3年至12 年不等 …。

17. 誠言,該3 年至12 年刑期並非量刑指引,法官無須必定以3年為最低判刑。

18. 有意圖而傷人罪涉及的案情事實及犯案人的背景不盡相同,其他案件對本庭而言,其參考價值有限。

19. 本庭認同答辯人陳詞指本案有其嚴重之處。申請人與傷者因下棋而發生爭執,申請人並非在爭執時因盛怒而襲擊傷者,而是在事隔1至3 天後 (即不論先前爭拗是發生在6月20日、6月21日或6月22 日),身藏兩把利刀前往找傷者算賬。在傷者走避時窮追傷者,用利刀剌傷者。申請人是向傷者的左胸部份進行襲擊,致令傷者左腋下流血。傷者並無遭受更嚴重的傷害、並無傷及心臟或胸腔,屬實可幸。但申請人的襲擊行為是可令致傷者受到嚴重傷害的。

20. 申請人在傷者被剌傷作出自衞時,仍繼續襲擊傷者,令傷者左手亦受傷。申請人甚至追傷者,直至傷者躲進區議員辦公室,申請人仍在辦公室外謾罵。

21. 申請人當時並非一時間喪失理智,而是有預謀而行事。

24. 誠言,本案傷者的傷勢確並不嚴重,但申請人帶了兩把利刀往找傷者,並剌向傷者左脅,傷者可遭受嚴重傷害。本庭認為單看傷勢並不足夠,法庭須考慮所有環境情況。正如上訴庭在 熊家駿 一案指出,法庭不會容忍一名被告人因受輕微挑釁或與人爭吵時使用刀刃這一類的致命武器來襲擊他人。在處理這類案件時,法庭會採用較嚴峻的刑罰,以起阻嚇作用。

25. 本庭在考慮了本案的案情及申請人的背景(尤其是申請人的高齡、曾造心臟手術及祇有一次非法賭博紀錄)後,認為以所有情況而言,恰當的量刑基準是2年3個月監禁。…」

21.本案的案情有以下嚴重之處:

(1) 被告並非在一時間喪失理智而犯案,他是有預謀而行事。根據被告警誡下的招認,被告因不滿李女士對妻子的照顧,曾經作出不同類型的投訴。事發一天,他告訴妻子他計劃襲擊受害人,幫妻子報仇。案發當日,他用背囊攜帶涉案的菜刀出門打算斬受害人。

(2) 雖然本席看見實物以及考慮了閉路電視片段顯示的情況後,同意辯方所指該菜刀並不是鋒利的刀,然而被告使用的武器畢竟是一把長20至30厘米的菜刀,無論是否鋒利,亦是具殺傷力的武器,可對受害人造成嚴重的傷害。

(3) 被告首先襲擊受害人的身體位置,包括她的左後腦位置,用刀斬這個部位,後果可以十分嚴重。

(4) 受害人被初步襲擊後大聲尖叫求救,被告再次揮動菜刀斬向受害人四至五下,其他職員過來制止襲擊,被告才停止。

22.然而,被告作出襲擊的動機是他認為受害人在照顧妻子的過程,用不當的手段對待妻子,雖然被告用錯了方法去處理問題,本席接納被告是因愛妻深切才犯案;整個襲擊過程只有約十秒;當其他職員出來制止被告,他便停止了襲擊;被告襲擊受害人是個人行為,並不是群體行為;另外,僥倖地,受害人的傷勢並不嚴重 (她的頭皮、耳朵、背部有裂傷,縫針之後於翌日出院)。

23.總括來說,本席認為本案的案情沒有黃祿壽的案情嚴重。在考慮了案情及被告的背景(尤其是被告的高齡、他的健康狀況,被告已經八十多歲,但一直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後,本席認為以所有情況而言,恰當的量刑基準是兩年監禁。

24.基於被告認罪,刑期下調至16個月監禁,本席認為沒有其他原因將刑期再作下調。

25.被告被判處16個月監禁。

( 鍾明新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