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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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罪行詳情指他於2014年9月26日,在香港九龍慈雲山慈正邨正明樓地下外,意圖使事主鄭先生(下稱“受害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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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26/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102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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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引言 1.被告人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罪行詳情指他於2014年9月26日,在香港九龍慈雲山慈正邨正明樓地下外,意圖使事主鄭先生(下稱“受害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案情 2.受害人是69歲的長者,與被告人互不相識,案件源於二人的言語罵戰。根據被告人承認的案情撮要,被告人案發當日晚上大約11時30分經過現場,在沒有原因下大罵受害人,從而引起罵戰。受害人站起來罵被告人,被告人企圖離開,但受害人迎上前阻止。這時,被告人從他的黑色斜孭袋中取出一把刀(證物P2)。受害人還未知道被告人取出的P2是什麼東西,但因被告人向受害人揮舞著它,便舉起右手擋格,隨即感到痛楚。受害人再舉起左手擋格,便發覺雙手沾滿血,也發現被告人取出的P2是一把刀。之後被告人還在受害人面前揮舞P2四至五下。 受害人的傷勢 3.受害人的傷勢如下:-
4.受害人接受手術及留院至同月29日,之後仍需要覆診更進治療。 5.在雙方同意下,本席檢視了受害人的傷勢相片,該些相片是在事發後的兩個月(2014年11月)拍攝的。控方也呈上受害人近期的兩份醫生報告,日期分別是2015车3月25日和4月29日。該兩份報告指受害人2014年11月13日覆診時,身體驗查顯示他左手無名指的末節指骨及中節指骨失去屈曲能力,當時院方提出包括修補手術在內的治理方法。鑒於受害人的認知能力及病前的功能狀態良好,他及其妻子選擇採用保守療法。院方已用夾板固定他的左手無名指。受害人缺席其後的覆診。鑑於臨床診斷後懷疑他左手無名指的屈指肌腱再度斷裂,院方預期他不能彎曲左手無名指。完整的伸肌失去平衡力度有可能導致其左手無名指擴闊角度,而僵硬的左手無名指遠端及近端指間關節會令情況更為複雜。 6.據控方表示,警方聯絡過受害人的家人有關受害人目前的身體狀況。受害人表示由於他已經退休,而傷患對他的日常生活沒有構成重大影響,所以他不打算再接受治療。 兇器 7.本席在庭上檢視過被告人在案中使用的刀,它是一把黑柄的尖刀,全把連柄長約19厘米,單是刀鋒的話長約9.5厘米。 被告背景 8.被告人現年48歲,受教育至中三。他在1990年與妻子離異,沒有子女,現在獨居,他有一位90歲的母親,在老人院舍居住,他有三位哥哥。 9.刑事紀錄方面,他自1986年5月起至2013年6月止有合共11項定罪紀錄,包括行為不檢,刑事毀壞和醉酒鬧事等。 求情 10.代表被告人的曾大律師求情時指被告人的問題源於他酗酒成癮。被告人自13歲起,受父親的影響,開始接觸酒精。自19歲起,被告人在夜總會工作,20多歲開始酗酒。自1990年起,被告人受婚姻問題困擾,後來又因為財政困難,以至他在2004年患上抑鬱。被告人以往的多項案底,均因他的酒癮所至。被告人曾多次嘗試戒酒,但沒有成功。直至現在,被告人仍須就酒癮和抑鬱等問題接受精神科治療。 11.然而,曾大律師陳詞說被告人在平日清醒的時候,是守法有禮的人。曾大律師呈上被告人的醫生報告,被告人母親居住的老人院的求情信,以及被告人哥哥們和被告人自己的求情信。被告人表示在拘留期間深切反省,已經知錯,並信了佛教,願意洗心革面,學習一技之長,待刑滿後回饋社會。 12.關於本案,曾大律師陳詞說事發前的12個小時內,被告人曾喝了20至30罐啤酒。案發時,他沒有喝醉,清楚知道自己所做的事,只是自制能力因酒精影響而打了節扣。可幸的是受害人的傷勢並不算嚴重。至於被告人所用的刀,被告人說是他當天買來打算切水果用的。 13.曾大律師強調被告人本性不壞,請求法庭給予更生的機會。曾大律師同意監禁是合適的刑罰,但陳詞說若被告人能利用這次機會戒除酒癮,重犯的機會將非常輕微。 判刑案例 14.「有意圖而傷人」罪是一項嚴重的罪行,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由於每宗傷人案件的背景不同、受害人的傷勢有異,故此法庭是沒有作出過任何量刑指引,但上訴法庭在案例中提到涉及「有意圖而傷人」的案件的刑期是由3年至12年不等;見HKSAR v Yuen Wai Kui (CACC 280/2004)。當然,視乎案情,3年以下的刑期並非不可能:見律政司司長訴熊家駿 [2011] 1 HKLRD 1078。 15.上訴法庭在HKSAR v Chan Chun Tat [2013] 6 HKC 225 一案中,重申「有意圖而傷人」罪的嚴重性,判刑必須具阻嚇性,而法庭須考慮的重要因素為:-
在熊家駿一案(前述),上訴法庭指出法庭不會容忍一名被告人因受輕微挑釁或與人爭吵時使用刀刃這一類的致命武器來襲擊他人。在處理這類案件時,法庭會採用較嚴峻的刑罰,以起阻嚇作用。 16.具體的判刑例子方面:-
判刑考慮 17.本席在量刑的時候,考慮到包括以下的因素:-
18.在考慮本案的案情和被告人的背景之後,本席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3年監禁,因被告人認罪而減至2年。此外,本席認為沒有進一步的減刑空間,故此,被告人的刑期為2年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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