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麥峰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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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涉及兩宗案件,各被控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 [1] :

Cited by 2 cases · Cites 6 cases

Case No.HCMA 317/2022[2023] HKCFI 33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3 Feb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317/2022
HCMA 318/2022

[2023] HKCFI 33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2年第317及318號

(原西九龍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2年第1846及21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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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麥峰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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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李運騰
聆訊日期: 2023年2月3日
判案書日期: 2023年2月3日

判  案  書

引言

1.上訴人涉及兩宗案件,各被控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1]

•  HCMA 317/2022 (「上訴案317」) 犯罪日期為2022年4 月19日,所涉毒品為0.85克固體內含可卡因;

•  HCMA 318/2022 (「上訴案318」) 犯罪日期為2022年6 月24日,所涉毒品為0.83克固體內含可卡因。

2.上訴人分別於2022年7月25日及8月1日承認控罪,暫委裁判官李善彤 (「裁判官」) 收到上訴人的戒毒所報告後,於2022年8 月8日,就兩宗案件將他判監合共16個月。

3.上訴人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上訴案317

4.2022年4月19日約0118時,在香港新界葵涌圳邊街旭逸酒店 ‧ 荃灣外,上訴人因形跡可疑而被警員截停及搜身。警員在他的左邊鞋内發現一個膠袋載有控罪所列的毒品。警誡下,上訴人承認毒品是自用,是他以港幣$1,000從一名不認識的男子買的。

上訴案318

5.於前案保釋期間,在2022年6月24日約0220時,上訴人所乘坐的的士在九龍旺角廣東道901號外被警方路障截停,警員在他的右邊鞋内發現一個膠袋載有控罪所列的毒品。警誡下,上訴人承認該些毒品是自用,是他以港幣$1,000買回來的。

上訴人背景

6.上訴人現年24歳 (案發時23歲),已婚。有3項刑事定罪記錄,頭兩項是販運危險藥物罪 (分別在2015及2019年),分別被判監52個月及38個月;第三項是傷人罪 (2020年),被判四個月監禁,分期執行。

7.上訴人的戒毒所報告指他並沒有毒癮,故不適合到戒毒所接受治療。報告中提及上訴人已近6個月沒有工作。

判刑理由

8.裁判官考慮到上訴人的背景、過往的定罪記錄及戒毒所報告,認爲唯一合適的判刑爲即時監禁。基於HKSAR v Mok Cho Tik[2]

•  就上訴案317,裁判官以12個月爲起點,考慮到上訴人的案底、販毒的歷史及潛在風險,加刑3個月,以15個月作爲量刑起點,在給予三分之一的及早認罪折扣後,判處他10個月監禁。

•  就上訴案318,裁判官同樣以12個月爲起點,考慮到上訴人的案底、販毒的歷史及潛在風險,加刑3個月,又因他是在保釋期間再犯,再加刑3個月,以18個月作爲量刑起點。在給予三分之一的及早認罪折扣後,判處他12 個月監禁。

9.基於整體原則,裁判官下令上訴案318刑期中的6個月和上訴案317的分期執行,最終判處上訴人入獄16個月。

10.然而,裁判官經重新審視過兩宗案件的判刑之後,同意上訴人的判刑過重。在其《量刑理由書》中,她指出[3]

「20. 十分不幸及令人遺憾的是,本席在與辯方大律師在庭上討論時,各方均誤以爲本案牽涉的毒品份量爲0.85克可卡因及0.83克可卡因。但再仔細審視相關文件,控方的説法爲0.85克/0.83克的固體内含有可卡因。可卡因的份量並沒有標明。因此,正確的解讀應爲本案牽涉的可卡因的份量不能量化,而非0.85克及0.83克。

21. 在這個基礎下考慮,尤其參閲了近期的李修夏[4]一案、其中提及的Muhammad Waqas[5]一案、及和本案就份量上的誤會類同情況的陳志榮[6]一案,本席認爲依賴莫祖迪一案作判刑基礎是原則上犯錯,判刑的確過重。可是,本案由判刑日起已超過了本席可以覆核自己的14天期限,更重要的是,鑒於被告人已經提出上訴,本席已沒有權力就本案根據香港法例第227章《裁判官條例》第104條進行覆核。」

上訴理由

11.代表上訴人的劉啟賢大律師提出4項上訴理[7]

(1)  裁判官錯誤認定毒品數量;

(2)  裁判官錯誤以HKSAR v Mok Cho Tik 的指引作為量刑基準;

(3)  如理由(1)及(2)成立,原先判處的加刑明顯過重或需重新考慮;及

(4)  如理由(1), (2)及(3)成立,次案原先判處的分期執行命令需重新考慮。

12.代表答辯方的邵高級檢控官公允地同意本案並沒有證據顯示兩包涉案固體中的可卡因份量,因此裁判官採用Mok Cho Tik案的量刑指引是有違法律原則的: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振球[8]。他亦同意本案判刑明顯過重或原則犯錯,上訴應被判得直,本庭應對兩案重新進行量刑。

考慮

13.本席同意裁判官誤將各項控罪中固體混合物的重量當作可卡因的份量,亦錯用Mok Cho Tik案的量刑指引。

14.除了各項控罪所涉的毒品份量以外,本席認為本案亦涉及以下的判刑考慮:

(1)  上訴人兩次都在半夜被警方發現藏有相關毒品。毒品隱藏在鞋內,雖然上訴人在警誡下聲稱自用,但戒毒所報告顯示上訴人沒有毒癮。案發時沒有工作。因此上訴人的兩項罪行有一定的潛在風險;

(2)  正如答辯方指出,上訴人不但有兩項涉及毒品的案底,而且他於2019年5月31日因販毒罪被判監38個月後,再於2020年6月2日因傷人罪被判監4個月。他在2021年3月16日出獄後不久,再次干犯上訴案317,顯示他沒有汲取教訓,不知悔改:HKSAR v Chu Hoi-shuen & Anor[9];及

(3)  上訴人在上訴案317保釋期間再犯,這是加刑因素:HKSAR v Leung Ting-fung & Anor[10]

15.基於以上,本席重新量刑後,認為認罪後上訴案317的刑期應以6星期為合適,而上訴案318的則為8星期。考慮到整體原則,本席認為兩罪的總刑期應為11星期,下令將上訴案317刑期中的3個星期與上訴案318的分期執行。但上訴人既然已經自2022年6月24日至9月9日[11]期間一直被關押,本席認為合理的做法是下令他即時獲得釋放。

結論

15.因此,本席批准上訴人的刑期上訴,並下令將他即時釋放。

  ( 李運騰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邵鈞泰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由法律援助署指派曾陳胡律師行及劉啟賢大律師代表。



[1]  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8(1)(a)及(2)條。

[2]  [2001] 1 HKC 261

[3]  《量刑理由書》,[20]及[21]。

[4]  HCMA 120/2022,[2022] HKCFI 2259

[5]  [2019] 4 HKLRD 323

[6]  CACC 158/2021,[2022] HKCA 321

[7]  見「完備上訴理由書」(日期:2022年10月17日)

[8]  HCMA 274/2022; [2022] HKCFI 3464

[9]  [2017] 5 HKC 184, 191

[10]  [2015] 1 HKC 290, 297

[11]  上訴人於2022年9月9日獲高等法院批准等候上訴期間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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