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森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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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在本席席前承認一項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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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12/2022 [2023] HKDC 5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61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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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在本席席前承認一項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3條。 案情 2.2022年2月13日下午,12歲女童X離家出走,與當時的男朋友(被告)及男性朋友李子康一同前往香港仔南寧街香港仔中心(以下簡稱「商場」)。 3.在商場內,被告帶X到1樓傷殘人士廁所。在廁所內,被告戴着避孕套,與X性交1至2分鐘。事前X告訴被告她「未夠秤」。事後被告叫X不要報警。同日稍後時間,X向李子康透露此事。 4.商場閉路電視片段顯示,2022年2月13日1833時,被告、X及李子康來到商場。於1847時,被告與X進入上述傷殘人士廁所。其後於1904時,被告走出廁所,X尾隨。 5.於或約於2022年2月16日,X的男性朋友陳子軒到X家與X聊天。聊天期間,X透露上述性交。X母親聽到他們的對話,也向X查問。 6.2022年2月19日,案件報警處理。2022年3月23日,被告被拘捕。其後,X在列隊認人手續中明確認出被告。 7.被告流動電話內的WhatsApp訊息顯示,被告於2022年2月15日聲稱怕X告他非法性交。 求情陳詞 8.被告現年21歲,單身,與家人同住。被告在家中排行第二,他的姐姐在英國大學修讀心理學,妹妹及弟弟是中學生。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9.被告家境清貧,他的父親於2020年因癌症逝世。被告完成中四學業後,便退學跟隨五叔做裝修學徒,每月賺取港幣12,000元,並成為家中經濟支柱。 10.被告被還押後,家中的經濟重擔落在母親身上。全家現依靠親戚的金錢援助及母親在茶餐廳工作的微薄收入。 11.被告的母親於2008年開始患有「藥物引致精神障礙」,並接受治療。她因過度擔心被告的刑事案件,加上工作壓力與沒有足夠家庭支援,導致情緒開始變差,睡眠失調。現時她每天均需要服食藥物以穩定病情與情緒。 12.辯方在求情時指:
13.被告至今已被還押約12個月。辯方援引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昭德,CACC 386/2011及 HKSAR v Lau Chi Cheung (劉志翔), CACC 427/2007,希望法庭採納大約一年或一年半左右的量刑基準,或一個足以即時釋放之刑期。 判刑 14.就與年齡在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上訴庭並沒有訂下量刑指引。 15.上訴庭在 曾昭德案就量刑原則有以下論述(判詞第8至9段):
16.在這類案件,法庭有責任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以懲罰被告和阻嚇他再犯,還要阻嚇其他人跟隨被告的犯罪行為。 17.在本案,被告與X為情侶關係,兩人年齡差距大約7年多。案發時,X約12歲6個月,如上訴庭在 劉志翔 案所指,於量刑時,如受害人的年紀臨近13歲,刑罰應比年紀較少的受害人為輕(見判詞第6段)。被告認罪並有悔意。此外,本案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心理有問題,或事件對X造成身體及/或精神創傷及/或對X的家人造成影響。被告在進行性行為時有戴上安全套,大大減低X受孕及/或其他健康上的風險。再者,事件過程短暫,不涉及使用暴力、恐嚇或利誘,也不涉及違反誠信或金錢交易。雖然犯案地點是商場的廁所內,而非私人處所,本席接納辯方陳詞指犯案過程短暫,也沒有引起其他人的關注。 18.考慮了上述關於本案的情況及被告的背景,本席認為適當的量刑起點為18個月監禁。除了被告認罪外,本案沒有其他減刑因素。基於被告認罪,他可獲得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刑期下調至12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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