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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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首先,本席認為控方把被告的真實姓名轉為 “ABCD” 的做法是值得商榷,但本席在此階段只能沿用這處理方法。

Cites 3 cases

Case No.DCCC 142/2022[2022] HKDC 152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3 Dec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42/2022

[2022] HKDC 152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14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ABCD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22年12月23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伍永杰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卜添源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符彼得鄭鳳儀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及 [3] 猥褻侵犯另一人(Indecent assault on another person)
  [2] 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Indecent conduct towards a child under the age of 16 yea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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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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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本席認為控方把被告的真實姓名轉為 “ABCD” 的做法是值得商榷,但本席在此階段只能沿用這處理方法。

2.被告承認2項猥褻侵犯X(俗稱「非禮罪」)及一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X作出猥褻行為,被判罪名成立。控方已經準備了X的創傷報告(日期為2022年12月20日)。

控方案情

背景

3.X在2006年8月出生,父母在2015年離婚。

4.X的母親(A)自2017年起與被告成為情侶。自2018年起,被告間中到荃灣的單位與X、A及X的外祖父一同居住。

5.2021年10月24日,X向學校老師談及家中不愉快事件。X的個案於是被轉介學校社工跟進,其後報警處理。

控罪一 猥褻侵犯

6.2018年8月某日(當時X是12歲),被告進入X的房間,當時沒有其他人在家。被告吻X的嘴唇數秒,又隔著衣服撫摸X的身體及私處。X感到驚慌及噁心,把被告推開。被告離開X的房間。後來X把事件告訴朋友Y。

控罪二 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

7.2021年10月24日凌晨(當時X已經15歲),X收到來自她母親A電話的微信訊息,表示被告為家庭付出很多,叫X「滿足被告人的要求」。有人事後在A的電話刪除這訊息,而A對這訊息並不知情。A在當日上午5時20分已經返工。

8.大約在2021年10月24日上午7時,X仍在房間睡覺,當日是星期日。被告開門進入X的房間。被告脫下自己的內褲向X露出陽具。X感到驚慌,用棉被擋住被告,推開被告,把門鎖上。

控罪三 猥褻侵犯

9.在同日(即2021年10月24日)上午11時,亦即第二項控罪的4小時之後,被告再次進入X的房間。X用棉被擋住,嘗試把被告推出房門,期間被告試圖脫下X的褲子。被告與X爭執,最後被告離開X的房間。其後X聽到被告對她表達愛意。X感到害怕,於是致電Y求助。大約在當日正午12時,Y及Y的父親到達X的住所接走X。

拘捕及警誡

10.2021年10月28日傍晚6時左右,警員拘捕被告。被告其後在錄影會面中承認一些事項,當中包括:—

(1)被告用A的流動電話向X傳送前述微信訊息。被告因為看完色情影片後對繼女、繼父不倫題材上癮。被告亦向X傳送訊息表達愛意。

(2)在2021年10月24日清晨,被告看完色情影片後慾火焚身,想見X一面,更承認想與X發生性行為。

(3)在當日上午11時,被告在X睡房外面向X表達愛意,表示想與X成為情侶。

求情理由

11.現年47歲的被告在廣東省出生,在內地接受中三程度的教育,1995年來港定居。被告有一子一女,在2012年與妻子離婚。被告曾任巴士車長達10年之久。被告在2020年2月曾因工受傷。被告從沒有刑事紀錄。

12.辯方說被告感到後悔及無知,承諾不再犯事。辯方呈上被告的求情信,而今早辯方亦呈上被告前女友,亦即X的母親A的求情信。

13.辯方說3項控罪的罪行並不是最差、最嚴重的類別。受害人懂得自我保護,X的心靈創傷不會太大(見求情陳詞第6.7段)。辯方提供2宗上訴庭的案例及一宗區域法院判例作為法庭參考。辯方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

判刑

14.律政司司長 訴 黃龍威 CAAR 5/2008,上訴庭明言成年人猥褻侵犯年幼兒童是一項嚴重罪行,而量刑原則需要反映:—

(1)阻嚇其他人士干犯這類案件;

(2)表達社會對這些罪行的不齒或痛恨;及

(3)替受害人及其親友承受的痛苦作出申冤(見該案判案書第13段)。

法庭亦需兼顧受害人因被性侵而蒙受的心理創傷。這類案件都難於偵查,而法庭會以保護幼童為最重要的因素。在特區 訴 曾昭德 [2013] 1 HKLRD 422,上訴庭就處理性侵犯兒童罪行的量刑考慮列舉了10項因素(見該判案書第9段)。

15.本案2種控罪的最高刑罰都是10年,並沒有判刑指引。

16.被告在香港並沒有前科,從2012年開始任職巴士車長。

17.被告手寫的7頁求情信中說他「懷着忐忑、沉痛、沮喪、後悔、悔疚、五味混亂的心情」寫這求情信。被告說「他傷害所有身邊的家人和親人,一念成佛,一念成魔。」。被告說患病的雙親從小教育他做個善良、有禮、健康、勤奮的人。他愧對雙親,亦說「人可以做錯事,改過自新,但不可以不孝。」。被告亦說「他上網睇不良AV令自己沉迷幻想」。

18.問題是47歲的被告在當時已曾結婚,有一子一女。被告在2017年與X的母親成為情侶。從2018年開始,被告亦間中在X的母親居住,這自然給予被告機會接觸及侵犯X。就被告的性慾問題,就算是因AV而加強,甚至使他慾火焚身,他可以找他當時的女伴,即X的母親或用其他方法解決他的性慾,不需要找當時年僅12歲的X作為他洩慾的對象(這涉及第一項控罪)。

19.X的創傷評估報告指,X對母親的信任因為本案而徹底破滅。原先X對被告的印象是正面和值得信賴。被告亦對X的母親關懷備至,而被告亦善於煮食。自從那2018年的事件後,X試圖避開被告。在2018年至2021年這三年間,X記得被告亦曾進入X房間5次之多。被告只是站着和看着X,並沒有進一步行動。X曾經向母親投訴。母親曾經叫被告離開居所,但不成功。X覺得母親對她的投訴並不關注,把X的福祉放在被告之後。母親亦沒有保護X,使X對母親感到憤慨的是被告用母親的電話發送那示愛的信息。

20.報告指X患有創傷壓力後群症(Post-Traumatic Stress Syndrome)。焦慮及抑鬱影響X的學業和打擊X對社交的興趣。X不期然每個月都有惡夢。由於感到無助及對母親的憤怒,X開始自殘,包括割腕及用頭撞牆。報告指X在上星期(大約是12月下旬)仍有自殘的情況。X覺得她被母親屢次背叛、出賣。X感到自責和有罪惡感。報告指X需要接受精神及心理治療。而如有需要,X的母親作為本案另一名受害者,亦應該接受心理輔導。

21.一己私慾造成對X長遠的創傷,不單影響X的學業及學習動力,亦影響了X和母親的關係,以及X在成長路途的社交活動和對異性朋友的交往。這亦打擊X對人際關係的信心。不幸地,X亦有自殘的行為和傾向。這是可悲的。

22.在這背景報告的內容中,本席閱看今早辯方所呈上X母親的求情信。明顯地,X母親錯判形勢,遇人不淑,因戀情而沖昏了腦子。在信中,X母親感激被告對兩母女的照顧。X的母親說被告做出不應該對不起我女兒的事,「幸好他亦冇對我做出非常嚴重的侵犯」。被告母親認為「被告是正直不錯的人,熱心對我們兩母女及照顧我們無微不至,發生這件不愉快令人傷心的事,或者是他太大壓力所以犯錯。我兩母女已經原諒了他。」。這「原諒」的描述對X是何等的諷刺及再次傷害。

23.雖然被告是初犯,但除了要保護年幼女孩的考慮因素外,法庭的判刑亦要達到阻嚇性和反映對受害人的創傷和悲哀。本席認為被告和X並沒有誠信關係,但被告因他和X的母親的關係,使他和X有一定程度的密切關係。這亦使被告能夠乘他能住到X的住所之便,以及他和X母親的關係進行干犯本案的罪行。

24.第一項控罪發生在X在12歲之齡,被告吻X數秒,亦隔著衣服觸摸X的身體及私處。本席考慮到典籍Sentencing in Hong Kong 2022(第10版)第901至903頁所列舉的判刑案例,亦考慮到特區 訴 李漢華 [2011] 4 HKLRD 307和前述曾昭德一案的考慮因素。被告和X年紀相差30年左右。本席以2年半(30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一早坦白認罪是明智之舉,這使他得到三分一刑期扣減。因此就第一項控罪,本席判被告入獄20個月。

25.就第二項控罪,被告使用X的母親的電話發出短訊,意圖欺騙X,希望X能夠聽取母親的「建議」,使X就範「滿足被告的要求」。被告繼而進入X房間「露械」。第二項控罪發生在2021年10月,差不多是第一項控罪3年多之後,那時X已經是15歲,相信身形亦會是亭亭玉立。這使被告色心又起,變本加厲。X在這一日亦經歷差不多5小時的驚慄處境,直至12時許被朋友Y及其父親解困和救援。就第二項控罪,本席以3年為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24個月。

26.第三項控罪發生在第二項控罪同一日,相隔4小時。本席相信當時X在自己房間內感到十分惶恐和無助,而被告這次甚至試圖除去X的褲子,跡近企圖強姦。被告不能得逞,而最後離開X的房間。明顯地,被告對X的性慾在這4小時期間更加熾烈。可幸是被告並沒有用武力制服X而把X強姦。否則被告便要面對更嚴重的控罪和更長的監禁。就這項控罪,本席以3年半(42個月)為起點,因為被告認罪而減至28個月。

27.本席需要考慮總體量刑原則,決定把第二項及第三項判刑同期執行,而頒令就第一項控罪的20個月判刑中的6個月分期執行。即是說本席判被告入獄總共為28個月加6個月,即34個月。

( 陳廣池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