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對 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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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答辯人 (“男方”) 現就本席於2026年 4 月 2 日的判決及命令 (“該判決”)提出申請上訴許可。

Cites 4 cases

Case No.FCMC 10305/2019[2026] HKFC 97
Court
Family Court
Date12 Jun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10305 / 2019

[2026] HKFC 97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9年第10305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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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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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何慧縈內庭審理(書面處理)
答辯人書面陳詞日期: 2026年 4 月 10日
呈請人書面反對陳詞日期: 2026年 5 月 11日
判案書日期: 2026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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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 上訴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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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答辯人 (“男方”) 現就本席於2026年 4 月 2 日的判決及命令 (“該判決”)提出申請上訴許可。

背景

2.案件背景已在日期為2026年4月2日的 《判案書(更改管養、照顧及管束權令)》(後稱 “判案書”)中第2至第6段作出總結, 不再複述。

3.在本判案書,本席沿用判案書內採用之簡稱。

有關上訴許可的法律原則

4.本席在決定是否批准上訴許可時,須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條的條文。有關條例如下:

“(1) 根據第63條批予的上訴許可,可 ——

(a) 就在有關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中出現的某個爭論點而批予;及

(b) 在聆訊該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認為為使有關上訴得到公正、迅速及合乎經濟原則的處置而需要的條件的規限下批予。

(2) 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除非信納 ——

(a)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5.「合理機會得直」是指有關的勝訴機會只需是「合理的」(見SMSE v KL [2009] 4 HKLRD 125; KNM v HTF, HCMP 288/2011,2011年9月7日, (未經輯錄)) 。

6.倘若上訴牽涉原審法庭行使酌情權的判決,上訴法庭只會在原審法官犯了原則性錯誤、錯誤理解或忽略考慮相關證據或事情、錯誤考慮不相關事情、或作出超越合理行使酌情權範圍内的決定之情況下才會作出干預(見 譚 訴 黃 [2019] HKCA 786 , 第18段; 譚 訴 吳 [2026] HKCA 993,第8段) 。

7.本席不會在本判詞逐一處理雙方陳詞。 總括而言,本席已詳細考慮男方的草擬上訴理由及雙方陳詞。 在有需要時, 本席會就有關陳詞在討論部份當中作出解說。

上訴理由

8.男方在草擬上訴理由中提出10項的擬上訴理由。 本席總結有關理由如下:

1) 就第1、2、3及4項擬上訴理由:

a) 有關上訴理由是針對判決書中第6段所列出本案背景的時序表。 男方對於四項事件(即2020年6月5日,2021年4月30日, 2021年8月30日, 及2022年1月13日的事件) 作出解釋。

2) 就第5項擬上訴理由:

a) 男方認為法庭沒有列出2022年3月17日的事件, 從而隱瞞有關事件。

3) 就第6項擬上訴理由:

a) 男方認為法庭沒有充分考慮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的因素, 並將雙方的居住環境列作優先考慮。

4) 就第7項擬上訴理由:

a) 男方重複在審訊時認為構成重大改變的事宜, 並認為法庭幫助女方抗辯。

5) 就第8及9項擬上訴理由:

a) 男方不滿法庭完全接納社會福利署調查主任的報告內容及建議。

6) 就第10項擬上訴理由:

a) 男方認爲法庭判決不公及審訊時不合理限制男方的盤問。

9.本席現處理男方提出的擬上訴理由。

第 1、2、3、4及5項擬上訴理由:

10.有關第1、2、3、 4及5項擬上訴理由, 本席認為男方沒有充分理解判案書的第6段。 判案書的第6段只是就案件背景列出關鍵事實的時序, 本席認為對於案件沒有關鍵性的事宜,沒有包含在該時序表内。 本席亦沒有就列出的事實作出任何裁定。

11.本席認為男方第 1、2、3、4及5項擬上訴理由沒有任何合理機會得直,亦沒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應批准上訴許可。

第6項擬上訴理由

12.本席已於判案書中第32至58段詳細解釋法庭考慮是否更改兒子的管養權時所考慮過的因素。 從判案書可見, 本席已考慮多方面的因素, 而雙方居住的環境只是其中一個因素。

13.因此, 本席認為男方的第6項擬上訴理由沒有任何合理機會得直, 亦沒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應批准上訴許可。

7項擬上訴理由

14.有關男方是否能證明有重大事宜的改變, 本席已於判案書中的第24至31段作出分析。 男方的擬上訴理由只是重複在審訊時的陳詞。 本席不再重複判案書中的分析。

15.因此, 本席認為男方的第7項擬上訴理由沒有任何合理機會得直, 亦沒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應批准上訴許可。

89項擬上訴理由

16.男方重複對社會福利署調查主任的不滿。在判案書中, 本席已表明及解釋本席爲何會接納社會福利署調查主任報告的理據。 在審訊時, 男方沒有提供獨立證據以推翻社會福利署調查主任的報告, 亦未能說服法庭爲何不應接納社會福利署調查主任的報告。

17.因此, 本席認為男方的第8及9項擬上訴理由沒有任何合理機會得直, 亦沒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應批准上訴許可。

10項擬上訴理由

18.男方認為在審訊時法庭限制了他的盤問時間, 但沒有限制女方的盤問。

19.由於男方沒有律師代表, 在盤問時, 他問及很多不相關的問題。 本席在審訊時曾提醒男方不應提問不相關的問題及不應重複提問相同的問題。

20.就正如女方的律師陳詞所述, 本席亦曾不批准女方律師問及無關的問題。 因此,本席沒有如男方所述,只是限制男方但沒有限制女方問及不相關的問題。

21.本席認為男方的第10項擬上訴理由沒有任何合理機會得直, 亦沒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應批准上訴許可。

總結

22.考慮過男方所提出的擬上訴理由後,本席認為他未能就所提出的擬上訴理由提出任何合理機會得直的理據,亦沒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可讓該上訴進行聆訊。 本席拒絕男方上訴許可申請。

23.由於男方未能就提出的上訴理由獲勝, 本席對於男方的申請作出訟費暫准命令:

1) 就本申請,男方須支付女方的訟費,而女方(呈請人)本身之訟費須按照《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

2) 若雙方未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可交由區域法院聆案官作評定。

3) 若雙方在14天內沒有向法庭申請更改本訟費暫准命令,本訟費暫准命令即成為絕對命令。

  ( 何慧縈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由法律援助署署長委派王鄧律師事務所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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