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鎮泰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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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D2獨自面對4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罪(控罪二、九、十、十一);D4也獨自面對4項「洗黑錢」罪(控罪三、十四、十五、十六);D2和D4亦共同面對一項「洗黑錢」罪(控罪八)。他們均否認相關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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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1/2019 [2023] HKDC 15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4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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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本案共有4位被告人(16項控罪)。2022年11月,法庭處理了第一和第三被告人。本審訊只涉及第二和第四被告人(下稱「D2」、「D4」)。 2.D2獨自面對4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罪(控罪二、九、十、十一);D4也獨自面對4項「洗黑錢」罪(控罪三、十四、十五、十六);D2和D4亦共同面對一項「洗黑錢」罪(控罪八)。他們均否認相關控罪。 控方案情 3.控方的證據看似繁瑣,其實並不複雜。雖然辯方在審訊過程寸土不讓,但客觀的證據始終存在。 4.2014年6月8日,警方在D2位於北角城市花園的住所,撿獲現金2,764,000港元、人民幣143,200元、新台幣100,000元;以及名錶、珠寶、首飾。這是控罪二。 5.同日,警方在D4位於太子道東譽•港灣的住所,撿獲現金1,679,950港元、157,700美元、人民幣235,200元;以及名錶、珠寶、首飾。這是控罪三。 6.2007年6月18日至2014年6月11日,D2和D4的恒生銀行聯名戶口(024-294-216833-888;下稱「賬戶5」)的凈存款總額是40,129,367港元。這是控罪八。 7.2007年7月3日至2013年11月21日,D2的中銀香港戶口(033-646-1-070299-9;下稱「賬戶6」)的凈存款總額是7,501,224港元。這是控罪九。 8.2007年7月10日至2013年11月21日,D2的中銀香港戶口(033-646-1-081890-0;下稱「賬戶7」)的凈存款總額是1,848,600港元。這是控罪十。 9.2007年9月27日至2010年7月13日,D2的中銀香港戶口(033-646-0-007973-5;下稱「賬戶8」)的凈存款總額是1,197,900港元。這是控罪十一。 10.2007年9月6日至2013年11月14日,D4的中銀香港戶口(012-646-0-000926-2;下稱「賬戶14」)的凈存款總額是1,761,921港元。這是控罪十四。 11.2007年8月1日至2014年6月3日,D4的恒生銀行戶口(024-286-3-143380;下稱「賬戶15」)的凈存款總額是19,793,866港元。這是控罪十五。 12.2007年8月1日至2013年11月14日,D4的中銀香港戶口(033-646-1-079231-2;下稱「賬戶17」)的凈存款總額是5,614,199港元。這是控罪十六。 13.D2和D4是夫婦。 14.根據稅務局紀錄,由2007/08至2014/15財政年度,D2和D4均沒有呈交報稅表;沒有繳付任何稅項;亦與稅務局沒有任何書信來往。 15.控方的指控是,相關銀行戶口[1]所接收的款項來歷不明,以D2和D4的背景,不會預期進行如此大額的現金交易;以及管有總額如此龐大的現鈔、名錶、珠寶、首飾。 辯方案情 16.D2選擇作供,並傳召了8位辯方證人。 17.D4選擇不作供,亦沒有傳召辯方證人。這是她的權利,本席不會因此作出對她不利的推論。 18.簡單說,D2供稱,他於2006年5月登記為澳門海王會的會員[2],開始從事「疊碼仔」的工作,並以此謀生。他解釋,「疊碼仔」是賭廳和賭客的中介人。D2介紹賭客到相關賭廳耍樂;賭廳則按該賭客使用「泥碼[3]」投注的金額,支付D2佣金。而8位辯方證人,全是D2當年的賭客。他們解釋了如何在賭廳取得「泥碼」;以及耍樂後,如何與D2對數和交收贏來∕輸掉的款項。 證據評估及分析 19.舉證責任在控方,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每項控罪的每一元素。本席謹記,必須獨立考慮關於每項控罪的證據。 20.D4沒有刑事紀錄。關於她的良好品格,本席已對自己作出適當的指引。 21.D2和D4處理了相關銀行戶口的款項,並管有在其住所撿獲的現金及貴重財物,是不爭的事實。主控姚大律師接受,除了少量關於投注外圍馬的證據外,沒有進一步證據顯示,涉案的款項或貴重財物與任何「上游罪行」 (predicate offence) 有關。控方的檢控基礎是,2位被告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經過相關銀行戶口的款項,以及在他們住所撿獲的財產,是來自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相反,D2在庭上交代了這些款項和財產的來源。 22.本席明白,控方毋須證明,涉案的款項及貴重財物,是來自可公訴罪行的得益。本案的關鍵是,D2及辯方證人的證言是否可信。 23.本席謹記,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家誠(2016) 19 HKCFAR 279案的法律原則。關於「洗黑錢」罪的「犯罪意圖」 (mens rea) , 終審庭在楊家誠案確立的舉證標準是:
終審庭在該案亦確立,處理這課題時,法庭須考慮被告人的個人信念、觀感、喜惡 (personal beliefs, perceptions and prejudices[5])。故本席謹記,考慮本案2位被告人的「犯罪意圖」時,須顧及他們的個人背景、對周邊事物的認知、當時他們身處的環境。 24.關於如何裁斷被告人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涉案的款項是「黑錢」,終審庭在HKSAR v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 (2019) 22 HKCFAR 446案闡述如下:
25.2006年5月6日,D2登記為賭廳會員(編號T292)。他供稱,從賭廳取得了2007年1月至2014年12月的佣金單副本,並呈堂為證物D3。根據這些佣金單,該8年間,D2合共獲發了約56,000,000元佣金。 26.關於證物D3,辯方郭資深大律師陳詞,該些佣金單的內容不屬「傳聞證供」。因為根據《證據條例》(第8章)第22條,它們是「商業紀錄」(business record)。對此,主控姚大律師表示,控方只接受它們以「實體證物」 (real exhibits) 的性質呈堂;控方並沒有同意它們的內容。郭資深大律師則回應,控方從沒有反駁D2獲發56,000,000元佣金;亦沒有於盤問D2時挑戰這說法。本席認為,相關佣金單不能加強D2證供的可信性,只能協助他關於獲發多少佣金的記憶。D2獲發佣金的總金額,乃取決於其證言是否可信。 27.另一方面,經8位辯方證人 (DW2至DW9) 在庭上確認載有他們簽名的「Marker單[6]」,其內容則不屬「傳聞證供」。 28.身為陪審員,本席謹記,香港並沒有與澳門賭場運作相似的商業經營模式。考慮D2證供的可信性及可靠性時,不能憑一般本地常識作出評核和考量。本席明白,賭場業務始終帶點「偏門」元素,不同身份的參與者(包括「疊碼仔」及賭客),未必能夠或願意言簡意賅地闡述箇中秘辛或他們的心路歷程。 29.本席細心考慮了D2及8位辯方證人的證供,亦觀察了他們作供時的神情舉止。本席認為,他們的證言可能是真確的。換言之,D2的收入來源可能是合法的。而該8年間,D2獲發佣金的總額可能達56,000,000元。基於這事實,雖然從本港稅務局或控方的角度,D2和D4並沒有申報任何收入,但經過相關銀行戶口的款項,可能並非來歷不明。最低限度,現時有8位賭客,解釋了他們如何與D2對數及交收款項[7];而他們的證言,亦可能是真確的。 30.本席認為,D2沒有就其「疊碼仔」的經營製備紀錄並妥為保存,是他的疏忽和不智。即使屬「偏門」生意,賬目也要分明。記下每位賭客的進、出金額,毫不困難;保存自己每月的佣金單,也是舉手之勞。假如D2保存了相關紀錄,哪怕只是3年而非7年或7年,事情的發展,或許不會去到今天的境地。無論如何,既然在相關時段,D2收入的來源可能是合法的,並可能達到56,000,000元,在沒有進一步反駁證據的情況下,本席認為,控方未能成功證明D2的犯罪意圖。 31.關於D4,雖然沒有她對涉案款項性質的認知的證據,而即使她對相關款項不聞不問,基於上述關於D2收入來源的事實裁斷⸻涉案的款項可能不是「黑錢」,故控方也未能成功證明D4的犯罪意圖。 32.本席沒有忽略,警方分別在D2和D4住所撿獲的現金[8]及貴重財物。關於它們的來源和用途,D2在庭上詳細交代了。身為陪審員,本席相信,D2的解釋可能是真確的(特別是貴重財物的來源)。 33.關於「外圍馬」,控方在這方面的證據十分薄弱。本席認同郭資深大律師的陳詞,即使法庭從最有利控方的角度考量,現有的證據,只能證明D2可能「向收受賭注者投注」(betting with a bookmaker) 或「收受賭注」 (bookmaking);而前者並非「可公訴罪行」。既然兩者皆有可能,法庭必須作出對D2有利的推論。 34.郭資深大律師進一步陳詞,即使法庭認為,D2於搜屋當天收受賭注,按現有證據,只涉及當天其中一場賽馬。相對於整個涉案時段,銀行戶口的數目、涉及的總金額,這只是「滄海一粟」(a drop in the bucket) 。法庭不能因為某天的一場賽馬,便認定D2以「生意或業務的形式」(by way of trade or business) 收受賭注,甚或他的收入來自收受賭注。這一點,本席也認同。 35.基於上述理由和分析,本席認為,控方未能就D2和D4的犯罪意圖成功舉證。本席裁定,控罪二、九、十、十一,D2罪名不成立;控罪三、十四、十五、十六,D4罪名不成立;控罪八,D2和D4罪名不成立。 36.本席於審訊開始時,拒絕了辯方永久終止聆訊的申請,但尚未交代詳細理由。基於現時的裁決,本席認為,毋須撰寫詳細理由解釋相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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