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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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共有兩名被告人,第一被告人已在去年和控方達成認罪協議及已被判刑。第二被告人則否認控罪13至18,經審訊後,本席裁定第二被告人控罪13、17及18罪名成立,控罪14至16罪名不成立。本判詞處理第二被告人的判刑。

Cited by 11 cases ·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541/2022[2024] HKDC 12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3 Jan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541/2022

[2024] HKDC 12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5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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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玉玲 (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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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
日期:  2024年1月23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陳彥蓉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榮智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淑雄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13] 看管兒童的人虐待或忽略兒童(Ill-treatment or neglect of child by persons in charge of that child)
  [17] 及 [18] 看管兒童的人虐待或忽略兒童(Ill-treatment or neglect of child by a person in charge of that chi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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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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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1.本案共有兩名被告人,第一被告人已在去年和控方達成認罪協議及已被判刑。第二被告人則否認控罪13至18,經審訊後,本席裁定第二被告人控罪13、17及18罪名成立,控罪14至16罪名不成立。本判詞處理第二被告人的判刑。

2.第二被告人的定罪為:

i. 與第一被告人陳麗娟共同被控一項「看管兒童的人虐待或忽略兒童」罪(「虐兒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7(1)條(控罪13);及

ii. 個人被控虐兒罪(控罪17至18)。

事實裁定

3.童樂居是香港保護兒童會轄下其中一間註冊幼兒中心,為社會福利署轉介的初生至3歲兒童提供24小時住宿照顧服務。這些兒童包括男童B、男童D及女童Z。本案發生在2021年11月及12月,當時上述幼童的年齡為2至3歲。他們均因父母無法照顧或被其父母抛棄及沒有合適的照顧者,因此社會福利署把他們轉介至童樂居留宿。

4.第二被告人自2021年9月在童樂居任職幼兒工作員。2021年9月4日,第二被告人獲解釋並簽署童樂居的職員守則。該守則訂明,童樂居嚴禁職員對兒童施行任何形式的體罰或暴力行爲、所有職員均有責任照顧兒童、不可忽略兒童,並須確保兒童安全以及關顧兒童的情緒需要,用溫和的語氣及在不令兒童驚怕的氣氛下施教。

5.2021年12月,涉嫌虐兒事件曝光,有人報警。

6.經調查,警方檢獲所有可擷取的閉路電視片段,即涵蓋2021年9月18日至2021年12月28日期間童樂居的閉路電視片段。經翻看上述閉路電視片段,發現共407宗虐兒事件。經辨認,發現第二被告人涉及襲擊、忽略及/或虐待控罪所指的兒童。

7.在案發期間,即2021年11月至12月期間,第二被告人於不同時間及日期,在童樂居內對涉案兒童作出各種行為,導致這些兒童受到不必要的痛苦及苦楚。這些行為包括:

控罪 日期 涉及幼童 行為簡述
13 18-12-2021 B D1向B施以暴力的時候,D2沒有介入或制止,構成故意忽略或共同犯罪
17 3-12-2021 D D2扯D頭髮及捉他手臂,抱起D並把D摔在地墊上,D後腦著地,D摸著後腦大哭
18 4-12-2021 Z D2抱起Z,把Z摔在角落,頭部撞牆,Z哭起來

減刑陳詞

8.第二被告人現年51歲,丈夫去年病歿,家姑現居老人院。

9.第二被告人於1997年完成幼兒工作員基礎課程,並於2005年完成幼兒工作高級文憑課程。第二被告人自2021年9月起在童樂居任職幼兒工作員,並服務至2021年12月。她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10.辯方提及第二被告人孝順家姑,案發後也積極擔任失明人士義工。她熱愛自己的工作,她會自掏腰包購買零食,讚賞表現好的兒童,也曾經出手保護另一名被粗暴對待的幼童(有片段)。

11.辯方提及一些兒童行為上出現問題,例如忽然離座或咬人,對其他兒童造成危險。

12.辯方指涉及第二被告人的犯案情節比本案第一被告人及其他童樂居判刑例子較輕(包括控罪多寡、犯案時間、暴力程度)。此外,兒童並沒有留下身體上或精神上的創傷。辯方主張參考DCCC846-853/2022,以6個月監禁處理控罪13,亦懇請法庭考慮總量刑原則,把不同控罪的部分刑期同期執行。

判刑

13.虐待或忽略兒童罪的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反映罪行的嚴重性。由於每宗虐兒案件的犯案情節差異很大,上訴庭並沒有就這罪行訂下量刑指引。然而,上訴庭在多宗案例已指出法庭一向視虐待或忽略兒童罪為十分嚴重罪行,並指判刑必須具阻嚇性以保障無助的兒童,並向同類不負責任的照顧者發出嚴厲警告,以示社會絕對不容忍這種行為。上訴庭亦指作為家長或照顧者,他們在照顧兒童的時候,必然會遇到壓力。然而,家長或照顧者的責任是在照顧兒童時,必須控制自己的行為,以確保不會對這些弱小的兒童造成傷害[1]。法庭在判刑時考慮的因素包括兒童的個人因素及情況、犯案者與兒童的關係、犯案者對兒童的責任、兒童所受的虐待及/或忽略程度、時間及最終造成的後果等[2]

14.在童樂居住宿的兒童均因家庭問題而缺乏家人的照顧,照顧者更加需要更多耐性和關愛,作為成年的幼兒工作者,一旦情緒失控或習非成是,變成虐兒,而這些行為是法庭不能容忍的,並增加案件的嚴重性。第二被告人在約一個月內犯案有3次,涉及的3名幼兒的年齡均為3歲或以下,他們無力作出反抗。第二被告人在案發時是受僱為幼兒工作員,職責是照顧幼兒,其行為明顯違反了社會及公眾對幼兒工作員的信任,基於案情的嚴重性,即時監禁是唯一的判刑選擇。

15.本席在審訊時有機會反覆研究相關的閉路電視片段,以更了解涉案虐待行為的情況。

控罪13

16.相關片段共長51秒。首先,第一被告人粗暴地拖拉B手臂,強行將B橫放在第一被告人大腿上,使他面部朝天。當時B身體背部(近尾椎位置)被擱在嬰兒床邊,被強迫「拗腰」近21秒,B的頭部落在另一嬰兒床的床褥上。同時,第二被告人近距離由原本站在與第一被告人一張嬰兒床的距離(約5尺),之後移動至第一被告人正前方的嬰兒床上坐著的距離(約1尺距離),看著第一被告人的行為。其後第一被告人雙手反覆大力拍打B的腹部及面部約10次。當時第一被告人的表情嚴肅,B則看似在哭叫。然後,第一被告人開始兇惡地責罵身邊另一名兒童,並拍打該兒童一次,然後再用雙手捉著B的頭部晃動。B時而掩面,時而高舉雙手,看似抵擋第一被告人的動作。其後第一被告人大力拉扯B的雙手,將B上半身扯起並粗暴地將他拋回其嬰兒床,令B的頭部右側(近頸位置)撞到嬰兒床的木框邊, B看似大哭。

17.第二被告人在整個關鍵時刻,大部分時間都是近距離望向第一被告人的方向,B大部分時間都看似哭叫,第二被告人沒有可能看不見第一被告人的動作,聽不到B的哭叫。第二被告人只是視而不見,聽而不聞,作為照顧者的一份子,眼見同事暴力對待幼童,竟然佯裝不見,佯裝不聞,明顯構成控罪條文中的故意忽略(坐視不理)。她知道或罔顧她的故意忽略是相當可能導致B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傷害,既構成個人故意忽略,也構成和第一被告人共同犯罪。

控罪17

18.片段顯示第二被告人大力扯D頭髮及捉他手臂,再抱起D,將D粗暴地以相當的力度移向在第二被告人身後的地墊上離地放手,令D著地並摸著後腦繼續大哭(地上雖有地墊)。第二被告人的行為過火、不必要、不合理,明顯令到D受到不必要的苦楚,受到不必要的極度驚嚇。

控罪18

19.片段顯示Z的上半身向後傾,第二被告人大力地抱起Z,然後第二被告人用力把Z移向房間角落,Z頭部撞牆並大哭起來。片段呈現的影像,尤其是Z頭部撞牆之前,完全沒有呈現第二被告人失去重心的跡象。本席不接納第二被告人的說法。第二被告人的行為也是明顯過火、不合理,明顯構成故意襲擊,明顯知道自己的行為會令到Z受到不必要的痛楚或健康傷害。

判刑對比

20.除了以上量刑原則,本席也兼顧量刑一致性,把童樂居判刑例子臚列,務求達到和情節合理相稱的刑期。

案件編號 判書日期 認罪數目 嚴重程度 總刑期基準 最終刑期
DCCC541/2022 26-6-2023 (D1)  11項 約40個月 27個月
DCCC542/2022 25-7-2023 (D)  11項 45個月 30個月
DCCC846-853/2022 15-12-2023 (D12)  1項 33星期 22星期[3]
DCCC846-853/2022 15-1-2024 (D16)  1項
(D17)  2項
[4] 6個月(每項) 4個月 (D16)
4個月2星期 (D17)

21.套用以上判刑原則,對比不同判刑例子,經考慮犯案時間、暴力程度、對孩童的影響、辯方的減刑陳詞,本案的犯案情節比起DCCC 541/2022(D1)及DCCC 542/2022 較輕,情節和DCCC 846-853/2022(D12、D16、D17)相若。就控罪13,本席以6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就控罪17和18,本席以12個月監禁為每項控罪的量刑基準。3項控罪的總刑期,以本案的犯案情節,合理和相稱的刑期應為18個月監禁。經考慮辯方同意大部分案情,節省法庭不少時間,第二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等對被告人較有利的因素,本席把刑期下調至15個月監禁。為達致這個總刑期,本席把控罪17和18同期執行,並把控罪13當中的3個月和控罪17及18分期執行,3項控罪總刑期為15個月監禁。

控罪 日期 涉及幼童 行為簡述 刑期(以月計)
13 18-12-2021 B D1向B施以暴力的時候,D2沒有介入或制止,構成故意忽略或共同犯罪 6
17 3-12-2021 D D2扯D頭髮及捉他手臂,抱起D並把D摔在地墊上,D後腦著地,D摸著後腦大哭 12
18 4-12-2021 Z D2抱起Z,把Z摔在角落,頭部撞牆,Z哭起來 12

( 李慶年 )
區域法院法官



[1]  HKSAR v Ding Yuk Kwan CACC 24/2008,判詞第22段:

“22. One starts by recognizing that the maximum term of imprisonment for this offence is one of ten years’ imprisonment, a maximum that was greatly increased by the legislature in 1995, thereby indicating the legislature’s intention that such offences be treated seriously.  Some assessment – and the approach is an art – must be made as to where within the range of seriousness the offence at hand lies and then, amongst all the factors that must be taken into account, are primarily the need to protect the vulnerable and the need to deter.  That those who have the custody and care of children will suffer stress in the performance of that function is well known but there is a societal imperative that demands, for the protection of children, the exercise of control.  A further highly material consideration is the question whether there has been visited upon the child long-term disability or a real danger of it.  The court will take into account as well whether the maltreatment is an isolated act or has been constituted by a course of conduct. …”

[2]  HKSAR v Wong Wing Man, Mandy alias Wang Xuexin & Anor HCCC 76/2017,判詞第22段

[3]  考慮兩案一併判刑 (連同KCCC 285/2022中9項控罪)  為16個月監禁

[4]  不是施虐者,是故意忽略 (坐視不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