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漢明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185/2023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5 January 2024.
1.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Cites 3 cases
|
DCCC 185/2023 [2024] HKDC 1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18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2.本案所涉危險藥物為9.52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冰毒」)。 同意案情 3.2022年8月2日1818時,被告人步出九龍啟德的住所 (“2124室”),被警員截停。 警員向被告人搜身,發現3條鎖匙、一部流動電話及一個銀包,銀包載有現金港幣500元、被告人身分證及八達通卡。 4.1821時,警務人員用被告人身上找到的鎖匙進入2124室。 警員在被告人面前搜查2124室,在客廳枱上找到以下物品:
5.1845時,警員拘捕被告人,罪名為“販運危險藥物”。 被告人在警誡下表示該些危險藥物供自用。 6.被告人進行錄影會面,在警誡下說:
7.社會福利署證實:
8.2019/2020評税年度至2022年11月21日期間,被告人沒有提交任何報稅表。 9.案發時,被告人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9.52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9.66克晶狀固體。有關危險藥物總市值估計為港幣6,677元。 被告人的定罪紀錄 10.被告人有8次定罪記錄,共涉及15項控罪,其中包括4次管有危險藥物罪[1]和1次販運危險藥物罪[2]。 被告人的背景及求情 11.辯方指,被告人現年約65歲,中二教育程度。妻子已去世,兒子已經成年。被告人於2013年主要爲了全職照顧患病的妻子而退休,他和太太自那時便一直依靠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維持生計。辯方呈遞了被告人親自撰寫的求情信。 12.辯方求情指,被告人於1978年染上毒癮。不過,自2016年在監獄服刑完畢後,已經把毒癮戒掉,沒有再沾染毒品。可惜,在妻子去世後不久,他在情緒低落及感到抑鬱的時候,遇上一位以前在監獄認識的人,向他提供冰毒以解抑鬱。被告人向這位朋友購買了價值數千元的冰毒後,回家開始重回吸毒的惡習,那時每天吸食冰毒兩至三次,每次約0.5克冰毒。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從被告人的驗尿報告證實,他在被捕前是有吸食冰毒,支持被告人聲稱9.25克的冰毒中有部份是自用,基於這情況在計算量刑起點時給予被告人適當的刑期扣減。 13.本案涉及販運冰毒,辯方援引HKSAR v Tam Yi Chun ,[2014] 3 HKLRD 691。辯方陳詞,法庭判刑應著重判決是否合適,不是硬照判刑指引去計算(HKSAR v Manalo [2001] 1 HKLRD 557)。 量刑 14.根據上訴法庭的判刑指引,販運至10克以下冰毒,量刑起點為3至7年:HKSAR v Tam Yi Chun [2014] 3 HKLRD 691。本案涉及9.52克冰毒,根據案例,量刑起點為81個月。 15.因此,法庭以81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認罪,可獲三分一量刑扣減,扣減後為54個月監禁。 16.就辯方提出自用方面的考慮,辯方稱被告人有吸食冰毒的情況;但被告人不能確定9.52克的冰毒中最終有多少會是自己吸食。然而,就被告人承認案情指,案發時現場亦搜出一定數量的可再封口膠袋。但法庭考慮了被告人被拘捕時,警誡下自用的說法,而於被告人的驗尿測試中,驗出冰毒結果為陽性。法庭亦考慮了被告人的經濟狀況、驗毒報告及有關被告人的背景記錄,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江達隆[2018] 5 HKLRD 623,法庭可根據個別案件情況而作出的酌情權決定。法庭給予酌情扣減3個月監禁,即量刑下調至51個月監禁。 總結 17.本案,被告人的判刑為51個月監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