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s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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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CSL面對6項控罪。控方指稱他於2016年及2021年分別在他九龍灣的住所(下稱案發單位)強姦當時只有8歲及13歲的女兒X。另外於2016年及2021年亦在不同的日子兩次迫使X為自己進行口交以及於2021年在不同的日子先後兩次非禮X,分別捉摸X的私處及乳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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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212/2022 [2024] HKCFI 114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刑事案件2022年第21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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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被告人CSL面對6項控罪。控方指稱他於2016年及2021年分別在他九龍灣的住所(下稱案發單位)強姦當時只有8歲及13歲的女兒X。另外於2016年及2021年亦在不同的日子兩次迫使X為自己進行口交以及於2021年在不同的日子先後兩次非禮X,分別捉摸X的私處及乳房。 2.被告人否認全部控罪,即兩項「強姦」罪(控罪一及控罪六)、兩項「向年齡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侵犯行為」罪(控罪二及控罪三)及兩項「猥褻侵犯」罪(控罪四及控罪五)。 3.經審訊後,陪審團一致裁定以上六項控罪全部罪名成立。 審訊時的證供 4.根據X的證言,在案發期間,身為X父親的被告人,多年來在案發單位內多次性侵自己的親生女兒。被告人沒有和X的母親正式註冊結婚。X在2008年出生後一直住在外婆家中,後來X的母親與被告人分開,母親雖然是X的監護人但她把X交給X的外婆照顧。直至2016年,X就讀小學三年級,在X祖母的要求下,X被安排搬回九龍灣的案發單位與父親(被告人)及祖母同住。 5.控罪一指稱2016年某日晚上,X與被告人同睡在被告人的床上時,被告人伸左手入X的內褲觸摸她的下體。其後,被告人叫X脫下褲子但X拒絕。被告人便強行脫下了X的長褲及內褲然後強姦了X並在X的體外射精。期間,X臉上曾露出痛苦的表情。 6.控罪二指稱在控罪一之後的數天, X在被告人的床上瀏覽iPad及電話時睡着了。被告人用左手伸入X的褲內捉摸她的私處, X被弄醒之後曾叫被告人「唔好搞佢」,但被告人拒絕, X在不情願的情況下遭被告人迫使替他口交。 7.X之後曾一度搬回外婆家中居住,但後來因為外婆要工作無法照料X,所以X又被安排再次遷回案發的單位與被告人及姑姐(被告人的姊姊)同住。控罪三指稱於2021年2月13日年初二晚上,X原本在床上睡覺,之後被告人回家,接着便按住X的頭部,強行令X替自己口交直至他在X的口內射精。 8.控罪四則指稱另外在2021年2月的一個晚上(即控罪三之後),X在看完電視後上了被告人的床瀏覽iPad,之後便在被告人的床上睡着。之後,被告人問X「想唔想再嚟過?」,X表示「唔想」,但被告人沒有理會並向X說「你冇得唔要」接住伸手入X的內褲觸碰她的私處約5分鐘。 9.控罪五指稱約在2021年3月14日,被告人在案發單位用左手用力按壓住X兩邊的乳房然後將X的上衣向上推再用口觸碰X左邊乳房的位置。X曾表明「唔好搞我啦」但被告人並沒有理會。 10.控罪六指稱於2021年3月21日凌晨時分,X在被告人的床上睡覺時,被告人從X的後面用左手用力抓着他的左右兩邊的乳房。被告人脫下X的睡褲和內褲然後再脫下自己的褲子將X強姦。X期間曾呼痛,要求被告人停止,但他沒有理會並告訴X「一陣就唔會有感覺」。X之後沒有向被告人說其他說話,因為認為再說甚麼被告人都不會聽。X見到被告人將自己的身體前後郁動。X當時感覺到體內有些變化,形容「有啲嘢越嚟越滿咁樣個位咁樣闊咗」以及突然間好像「有液體流了出來」。被告人突然間快速「出咗嚟」。之後他便從床頭的位置拿起紙巾把一些東西包起然後再掉下垃圾桶內。之後, X 便返回自己的床上睡覺。 11.審訊時,被告人沒有作供。但從關大律師盤問X的問題可見被告人所提出的說法是他根本沒有做出X指稱他所做過的一切性侵的行為,所有的指控都是X捏造。 刑事記錄 12.被告人過去沒有刑事紀錄。 X的心理創傷報告 13.X的心理創傷報告指出因為父親的性侵令她出現顯著創傷後壓力症後群。當中的症狀包括精神緊張、情緒低落、失眠,難以入睡、容易感到恐懼、出現迴避行為以致突發及無理地發怒、自我形象低落、自信及認為自己不配被人愛護及珍惜等等。 14.此外,X會懼怕與男性接觸,難以相信別人,這嚴重影響了他與異性發展親密關係的能力,甚至於一般人際關係的溝通,也遭受負面的影響。 15.X對於要在法庭作證感到無比的焦慮及壓力以致影響到她在上庭前一個月根本無法上學,甚至曾出現過自殺的念頭,想過從天橋一躍而下。 16.X表示她不會原諒父親。她亦深恐父親會因為她揭露了她們之間的秘密而遭到他的報復。因此X表明以後再也不想見到父親。 17.報告總結認為由於本案涉及的罪行令X蒙受了巨大的心理壓力及創傷,令她難以開展正常的生活。報告最後建議X為此需要接受持續的精神科治療以及長時間的心理輔導。 被告人的背景 18.被告人現年36歲。未婚。他在被捕前任職藥房銷售員。僱主撰寫了一封求情信,信中對被告人的工作表現給予了很高的評價。 19.被告人的父親已經過身。母親現時居於內地,她亦替兒子撰寫了求情信指被告人本性善良,為人孝順。 20.其餘被告人的姊姊及其他家人包括表妹亦分別撰寫了求情信件,內容都是指被告人本性不壞,有責任、勤奮以及樂於助人。 輕判求情 21.關大律師指出明白在嚴重的性罪行案件中,被告人過去良好的品格在判刑時未必佔有極大的比重,但希望法庭考慮被告人本性不壞並在家人的支持下,在未來的日子必定能夠改過自新,重新做人。 22.針對本案的所有控罪,關大律師強調除了被告人曾在某些侵犯後向X表示因為這是他們的秘密因此不要告訴別人外,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曾向X施加任何恐嚇或利誘的手段令她就範。 23.對於控罪一至四犯案過程的時間,關大律師陳詞認為涉及侵犯的實際時間只有短短幾分鐘,因此並非同類案件中最嚴重的。至於控罪五及六,X沒有明確地提及過程的時間長短,辯方要求法庭盡量給予被告人最有利的考慮。 24.同時,辯方亦強調被告人在侵犯X的過程中沒有使用不必要或嚴重的暴力令X受傷或身體不適。呈堂的兩名專家法醫在報告中亦確認有關侵犯沒有造成X身體任何新近造成的傷害而X的處女膜及下體亦沒有驗到有損傷。本案亦同時沒有任何證據顯示X因被性侵而被傳染任何性病甚至意外懷孕。 25.關大律師甚至認為有關被告人的罪行未致嚴重影響X與其他家人的關係。沒有證據顯示父親的家人在控罪發生之後將X置之不理。關大律師指出案發後X已經搬出案發單位,被告人由於要面對長期監禁,他重犯的機會亦不大。由於被告人極有機會無法再照顧及服侍年老的母親,對他已是極大的懲罰。 26.此外,辯方亦希望法庭考慮他們在審訊時同意了大量案情、縮小了爭議範圍因此節省了法庭時間。 27.最後關大律師希望法庭能考慮到案件並非是同類之中最嚴重,能盡量輕判。另外,案中的控罪無論在時間和地點都有些重疊之處,各項控罪的性質和手法相似,因此辯方希望法庭能夠在考慮量刑的整體性原則,將各項刑期全部同期執行。 28.關大律師亦呈上了多宗案例給予法庭參考,其中包括被告人強姦年幼女兒或契女的案件: HKSAR v HHK [2020] HKCFI 1300及 HKSAR v Chan Kim Kwan (陳劍群) CACC 405/2004 (判案書日期 2005年6月22日) 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昭德 [2013] 1 HKLRD 422和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KS CACC 260/2016 (判案書日期: 2017年4月6日)。 29.關大律師指在 HHK 案,受害人在案發時只有6 歲,罪行持續至女童11歲。法庭分別就強姦罪判處了15年和16年不等的判刑。案中涉及被告人(即父親)曾以現金利誘女兒,女童的弟弟亦目擊了其中一項強姦罪的發生,影響了女童的弟弟心理狀況,案情比本案嚴重。至於陳劍群案,涉及13項的強姦罪,每項控罪法庭判處12年監禁,總刑期15年監禁。被告人是受害女童的契爺案件涉及嚴重違反誠信。案件發生於女童9歲的時候,被告人患有戀童癖。關大律師指本案涉及的控罪比該案例少,嚴重性亦較輕,刑期理應比該案為短。有關曾昭德案,關大律師則指出該案的被告人就兩項的強姦罪被判處12年監禁但兩項控罪刑期同期執行。該案的被告人是受害女童的契爺亦是女同母親的同居男友。但比本案更嚴重的是該案的被告人在侵犯女童未能得逞後利用他與女童母親的親密關係慫恿女童的母親強迫女童就範,女童的母親更參與威迫女童與該案的被告人發生性行為。案件使女童與母親的關係破裂,讓女童患上抑鬱更選擇割脈自殘。辯方陳詞該案的情節遠比本案嚴重。至於LKS案,被告人認罪,他亦是12歲受害女童的親生父親,案中涉及2項強姦罪。原審法官分別以12及15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部份分期執行,上訴庭駁回刑期上訴。關大律師則指該案比本案案情嚴重,女童事後因此懷孕,最後墮胎。母親對女童被父親強姦一事亦知情但卻不敢過問,事件影響與女童的關係。 30.縱觀以上案件,關大律師同意雖然被告人作為受害人的父親的確是嚴重違反誠信,控罪嚴重但辯方仍然認為本案沒有特別的加刑因素,因此屬同類案件中較輕微,希望法庭在量刑時仍能予以輕判並能全部同期執行。 量刑考慮 31.在量刑前,本席已經小心考慮了案情、受害女童X的心理創傷報告、被告人的背景及減刑陳詞及雙方呈上的判刑案例。被告人所干犯的六項性侵控罪都是令人髮指的行為。罪行性質的本身已經非常嚴重,而被告人身為受害女童X的生父,案發時X只得8歲並持續到13歲,更是大大地增加了案件的嚴重性。被告人作為X的父親,本應好好愛護親生的女兒,提供一個安全的環境,讓她健康快樂地成長,但被告人不但沒有履行作為父親的天職和責任,更濫用了X作為女兒對他的信任,從八歲開始就性侵犯X,將X視作為自己發洩性慾的工具。被告人的行為徹底摧毁了X的童年甚至可能是一生,對她留下不能磨滅的陰影。 32.根據X的心理創傷報告,被告人的自私及禽獸行為已經在X的心理上留下了一個烙印,毫無疑問亦是一個永久及有深遠影響的烙印。報告指出X與男性發生親密關係的能力已經嚴重受到影響這亦必然會進一步影響X的一生幸福。 X在未來一段不短的時間亦會在這個烙印的陰影下渡過,感到不快和羞愧。身為父親的被告人由於選擇不認罪,亦要令X在審訊時上庭作證,接受辯方的盤問並勾起她對事件的記憶。當然,否認控罪是被告人在法律上的權利,但要求X在庭上作供指證自己的父親的後果無疑是在她的傷口上灑鹽,令她蒙受莫大的心理壓力,使她負面的情緒一直糾纏而揮之不去,難以釋懷。直至今天判刑前,身為父親的被告人亦從來沒有對X提出任何歉意或悔意,尋求原諒。 33.上訴庭在曾昭德案已經列出了就性侵犯兒童罪行在判刑時候所應該考慮的10項因素,而這些因素亦是本席在這案中判刑時候已納入考慮的因素。 34.此外,上訴庭亦在SJ v Sukhmander Singh [2000] 2 HKLRD 187 指出,在強姦案件這嚴重的罪行,犯罪者之前的良好品格不是有力的求情理由。因此即使本案被告人過去沒有犯罪記錄或僱主及家人一致認為被告人本性善良及工作勤奮亦不能納入輕判的考慮,況且,被告人性侵親生女兒,根本就是喪盡天良,有違人性。 35.上訴庭在HKSAR v KKK [2013] 2 HKLRD 676一案亦指出案件的判刑通常包含的原則包括:-
36.至於改過自新(rehabilitation),即感化犯罪者或讓其改過自新。上訴法庭指出,這雖然是法庭會考慮的一般判刑元素,但強姦兒童案是極其嚴重的罪行,改過自新這考慮會被上述三個原則蓋過,所以在量刑時沒有什麼比重。 37.至於辯方所依賴的判刑案例,由於每宗案件均有其獨特的情節,難以比較,不能一概而論。例如在他們所提及的陳劍群案,雖然該案的被告人就13項「強姦」罪審訊後被判總刑期為15年的監禁而本案只涉及6項控罪,其中只有兩項涉及「強姦」罪,但該案的被告人只是受害女童的契爺,而本案的被告卻是X的親生父親,因此,情節當然更為嚴重。相反,在曾昭德案,被告人被裁定兩項「強姦」罪罪名成立,每項控罪被判12年監禁,同期執行,但該案的被告人亦只是女童的契爺,不過由於被告人曾慫恿女童的母親即他的同居女友強迫女童就範,令女童的母親與女童的關係破裂。在此消彼長的情況下,案情仍然嚴重。 38.回到本案,就控罪二及控罪三,即「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涉及被告人逼使當時8歲及13歲的女兒X替他口交,並在第二次時在X的口內射精。本席在考慮了有關的案例之後,就控罪二採納3年監禁作為量刑基準及就控罪三採納3 年半監禁作為量刑基準。在沒有有效求情理由的情況下,判處被告人控罪二入獄3年及控罪三入獄3年半。 39.就控罪四及五,即「猥褻侵犯」罪,涉及被告人在女童X 13歲時,即2021年先後以手伸入X的內褲觸摸她的下體以及用手按壓X的兩邊乳房及推高她的上衣並用口觸碰X左邊乳房的位置。在考慮後,本席分別就控罪四以2年監禁作為量刑基準,而控罪五則以兩年半作為量刑基準,分別判處被告人控罪四入獄2年及控罪五入獄2年半。 40.就控罪一及控罪六的「強姦」罪是本案最嚴重的兩項控罪。被告人先後兩次強姦當時分別是年齡8歲及13歲的女兒X。在兩次強姦行為的時候,被告人都沒有使用安全套。被告人在強姦行為進行中沒有使用安全套,而X在控罪六更已年滿13歲大,有機會懷孕,是更為嚴重的考慮因素之一。幸好最後X沒有意外懷孕,亦沒有染上與性有關的疾病。在HKSAR v KKK案中,上訴庭指出原審法官對一名作為父親的被告人強姦一名年齡12歲的女兒並沒有採用任何避孕措施判處12年的監禁刑期是合適的。在考慮後,就控罪一,基於案發時候X只得8歲,本席因此採納13年作為量刑基準。就控罪六,雖然強姦行為發生的時候X已經13歲,但這已經是被告人第二次重犯,加上如前所述,他未有使用安全套令X意外成孕的風險亦相對為高。本席在此控罪採納14年監禁作為量刑基準,由於被告人就控罪一及六均沒有認罪,本席分別判處被告人入獄13年及14年。 總刑期 41.考慮過整體刑罰的原則,本席認為6項控罪的總刑期應為15年即時監禁。為了達致這判刑,本席命令如下: 42.控罪一與控罪六的刑期同期執行,即14年; 43.控罪二、三、四及五的刑期同期執行,即3年半。但其中1年的刑期與控罪一及六兩項控罪的總刑期即14年分期執行,其餘刑期同期執行。 44.本案6項控罪的總刑期因此為15年監禁。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林曉敏及檢控官鄭凱徽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由劉玉娟朱律師事務所延聘關百安大律師及高麗盈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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