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志華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CC 135/2014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2 September 2014.

Cites 6 cases

Case No.HCCC 135/201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2 Sep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135/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4年第135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志華  

----------------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黃崇厚
日期: 2014年9月12日下午2時正
出席人士: 吳維敏小姐,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吳政煌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
李宇祥,彭錦輝,郭威,葉澤深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2] 強姦(Rape)

----------------------

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

: 

被告人承認咗兩項強姦罪,本席喺判處嘅時候,考慮咗案件嘅整體情況,包括案件嘅性質同埋情節、被告人嘅個人背景、辯方大律師嘅求情陳詞同埋受害人同被告人嘅心理報告。

本案嘅案情可以簡述如下:受害人X現年13歲,被告人係X嘅母親嘅同居男朋友,一家五口(即係被告人、X、X嘅母親、X嘅兄長同埋X嘅母親同被告人誕下現年4歲嘅女兒)一齊住喺同一個單位裡面。

2012年9月3日至到2013年1月8日期間嘅某一天,當時屋企裡面只係有X、佢嘅妹妹同埋被告人,當時X同個妹妹玩緊,被告人瞓喺床上面叫X上床,被告人除咗自己嘅衣服,拉低咗X嘅褲同埋內褲,同X性交,X反抗,但係因為被告人壓住佢嘅手腕,所以未能夠逃脫,雖然X叫被告人唔好侵犯她,但係被告人繼續,之後被告人對X講呢個係佢哋兩個人之間嘅秘密,叫X唔好話畀佢母親聽,當時X得11歲。

2013年7月某日,家中亦都係只係得X、妹妹同埋被告人,X喺床上面用電腦,妹妹係瞓緊覺,被告人坐喺X嘅身旁,抱住X嘅腰部,叫X瞓喺床上面,被告人除咗自己嘅衣服同埋X嘅褲,將陰莖放咗入去X嘅陰道,X反抗,叫被告人停止,但係被告人並冇理會,X當時至多剛剛12歲或者可能未夠12歲。

2013年9月初,X嘅母親發現X同被告人嘅行為同埋相處不尋常,詢問X,得知X曾經被被告人侵犯,當佢同被告人對峙嘅時候,被告人承認曾經侵犯X。

被告人現年46歲,中五畢業,佢曾經四十一次被定罪,第一次喺1983年,當時15歲,因為管有攻擊性武器,被判感化,期後喺1987年至到2006年期間不時犯事,係監獄嘅常客,佢干犯嘅罪行多數同管有危險藥物有關,亦都好多係同盜竊有關,亦都有發布淫褻物品、普通襲擊、聲稱係三合會成員、遊盪同埋處理未完稅貨品等罪行,最後一次被定罪喺2010年7月,因為聲稱三合會成員,被判監禁4個星期。

X喺被侵犯嗰段日子情緒大受困擾,上課嘅時候發白日夢,容易發脾氣,晚上喺床上面時常都偷偷哭泣,幸而到咗而家,心理學家發現X已經冇心理上嘅障礙,看來係因為得到母親嘅關懷,X嘅心理狀況已經大為好轉,正如X自己向心理學家表示,佢之前好似活喺地獄裡面,現在已經身在天堂,不再恐懼,亦都再冇痛苦。

心理學家亦都就被告人撰寫報告,佢指出被告人冇精神健康問題,但係認為佢冇責任感,係自我中心嘅人,而且被告人為人衝動,缺乏自控能力,佢干犯咗罪行,但係對受害人冇同情之心,心理學家搵唔到被告人有孌童癖嘅跡象,並且指出雖然被告人守法之心不強,但係再次干犯性罪行嘅風險不高。

報告述及被告人向心理學家講咗嘅一啲說話,呢啲說話嘅內容同被告人嘅認罪答辯不符,喺今日辯方吳大律師告訴法庭,佢喺聽取咗被告人嘅指示之後,確認呢個只係被告人同心理學家喺溝通上嘅誤會,被告人確認佢承認兩項控罪同埋佢所承認嘅案情係屬實。

吳大律師喺求情嘅時候指出,被告人承認控罪已經有真誠悔意,佢亦都擔心X嘅母親獨力養育三名子女,擔子會好重,佢希望可以早日出獄,分擔X嘅母親嘅負擔。吳大律師亦都請法庭接納被告人只係喺一時衝動之下犯案,並且指出雖然被告人有多項刑事定罪紀錄,但係佢已經有數年冇再犯事。辯方呈遞咗被告人撰寫嘅信件同埋X嘅母親寫嘅信件,喺信件裡面,被告人表示佢已經深切反省,十分內疚,會重新做人,X嘅母親亦都替被告人求情,喺表示痛心同埋失望之餘,佢希望法庭可以從輕發落。

吳大律師呈交咗以下三宗案例供法庭參考:R v Chow Kan Shing(CACC 205/1995)、香港特別行政區曾震宇(CACC 17/2000)、HKSAR v Tam Kam Fai(CACC 329/2001),吳大律師指出咗,呢啲案件裡面嘅案情同埋考慮方向與本案嘅異同。

英國上訴法庭喺R v Billam([1986] 1 All ER 985)指出,喺各項性罪行裡面,強姦係最嚴重嘅,因為除咗對事主會帶來身體上嘅可能傷害之外,對佢嘅個性同埋人格都可能會有不同程度嘅損害。

除咗吳大律師提供嘅案例之外,本席亦都參考咗以下嘅案例:HKSAR v KKK(CACC 504/2011)、香港特別行政區曾昭德(CACC 386/2011)同埋香港特別行政區吳家健(CACC 328/2010)。

被告人喺事發嘅時候四十多歲,佢兩次侵犯一名年紀係十一二歲嘅女孩X,X當時十分年幼,處於不能夠保護自己,容易受到傷害嘅年齡,亦都因為佢年幼,不得不同被告人一起居住,難以逃避侵犯。被告人係X嘅母親嘅同居男朋友,雖然並非係X嘅生父,但係X稱呼佢為父親,被告人以長輩嘅身分欺凌X係為咗佢滿足自己嘅性慾,雖然被告人向來都對X唔好,但係基於佢哋嘅關係,兩人之間始終存在信任嘅關係。喺兩次嘅侵犯事件,X都曾經反抗,但係被被告人制服,明顯兩個人嘅力量懸殊,X曾經要求停止,但係被告人並冇理會。兩次強姦不涉變態嘅行為,或者被告人曾經做出強姦以外令X更加恥辱嘅行為。但係喺兩次事件,被告人都係喺另一名女兒在場嘅時候侵犯X,雖然嗰名女兒當時只係得4歲,但係被告人呢個舉動係完全不理X嘅感受,亦都冇顧及對另一名女兒嘅可能嘅影響。

被強姦嘅受害人嘅心理創傷,唔需要證據亦都可以預期,尤其係X受侵犯嘅時候咁年幼,可幸嘅就係看來佢已經步出陰霾,若非得到母親嘅關懷同愛護,恢復未必可以咁理想。不過正如上訴法庭喺HKSAR v Tam Kam Fai(CACC 329/2001)一案指出,要評估喺呢類事件對受害人嘅長遠影響,有時係難以說得準,因此事件對咁年幼嘅受害人造成嘅心理影響係不能夠輕視嘅。喺第一次侵犯之後,被告人要X唔好話畀母親聽,呢一個畀X帶嚟沉重嘅壓力,X為咗唔想母親擔心,亦都恐怕講出嚟被告人會向佢同埋佢母親報復,X啞忍咗一段長嘅時間。事件對X嘅母親亦都帶嚟沉重嘅壓力。

喺呢類案件,侵犯者有冇用避孕套係重要嘅考慮之一,因為如果冇用嘅話會帶嚟懷孕同埋傳染疾病嘅風險。被告人喺兩次事件都冇用避孕套,幸而事實上X並冇因此懷孕或者染病。

考慮咗整體情況,尤其是顧及被告人同X嘅關係,與及X被侵犯嘅時候只係得十一二歲,十分年幼,本席就每項控罪採用12年作為量刑基準。被告人承認控罪,應該得到三分一嘅刑期扣減,除此之外,本席不見有其他足可減刑嘅因素。從心理學家嘅報告可見,即使接受只係喺溝通上面可能出現誤會,被告人難稱有真誠嘅悔意,但係畢竟被告人承認控罪,免卻咗X要承受喺法庭作證嘅壓力同埋對心理造成嘅可能影響,本席認為可以給予被告人三分一嘅刑期扣減。

被告人,請起立,基於上述理由,本席判你就每項控罪,監禁8年。你喺一年之內兩次強姦X,顧及整體量刑,引用上訴法庭喺HKSAR v Ngai Yiu Ching一案嘅考慮原則,本席命令第二控罪嘅刑期裡面其中6個月同第一控罪嘅刑期分期執行。總括嚟講,你就兩項控罪要監禁總共八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