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惠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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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43/2024 [2024] HKDC 177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4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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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本案有兩項控罪,控罪一是串謀詐騙,控罪二是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控罪二是控罪一的交替控罪。 2.被告人承認控罪二,控方接納控罪一留置於法庭檔案。 案情 3.2023年4月28日上午,一名65歲姓韓的女子(PW1)接到來電,她以為來電者是自己的妹夫。在電話中,那男子(男子甲)說自己和人打架而被警方拘捕,需要100,000元作和解。男子甲說他的朋友阿杰會來PW1那處取錢,PW1相信男子甲所說,答應付款。 4.稍後,PW1收到自稱阿杰的人的來電,PW1帶著港幣100,000元下樓,不久,被告人出現,向PW1自稱是阿杰。他把手上的電話遞給PW1,在電話中,男子甲叫PW1將100,000元交給阿杰,PW1照辦,被告人收錢後離去。 5.不久,看來又是男子甲的人致電PW1說被他打傷的人情況惡化,他因此需要另外100,000元去解決事情。那名男子叫PW1把錢交給阿杰,PW1信以為真,便去櫃員機取錢,但未能成功提款。她稍後致電妹夫,才知道自己被騙,於是報警。 6.稍後,男子甲來電,PW1按警方的吩咐對男子甲說已準備好錢,男子甲說阿杰會再來收錢。 7.同日下午4時左右,自稱阿杰的人致電PW1,表示已經到達。PW1下樓,被告人走近PW1,PW1把一個紅色膠袋交給對方,袋內有一個公文袋,放有警方準備的紙張,扮作金錢。當被告人接過該袋假錢後,埋伏的警察現身,被告人醒覺,轉身逃跑,但迅即被警察捉著。 8.在警誡下,被告人說「我都係近排冇收入,先喺Telegram嘅搵快錢group搵嘢做賺錢。」 9.被告人後來又對警察說他加入了一個Telegram群組,為搵快錢,他獲指派向一名女性長者收取現金港幣100,000元,自己會獲得百分之一作報酬。被告人承認他在案發當日早上,從PW1那處取得100,000元,他按指示把錢交給一個他不認識的男子。同日下午,他再收到指示,向PW1收取另外的100,000元,他稍後從PW1那處取得一袋東西,以為裡面有錢,他打算按指示把那些錢交給同一名不知名男子。 案底 10.被告人現年29歲,以前沒有定罪紀錄。 求情 11.辯方律師說被告人未婚,曾往外國留學,回港後工作不順,案發時做建築工人,與父母同住。 12.律師說被告人在案發時生活不順,意志消沉,經濟拮据,他從朋友處得悉有搵快錢的機會,便犯下本案。 13.律師說被告人在案中只是擔當跑腿,自稱阿杰去替人收取來歷不明的金錢。律師指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知悉或參與有關的電話詐騙。 14.律師說案中只有一名受害人,沒有跨境犯罪因素,被告人的犯罪手法不算精密,他在被捕後向警方交代了事情始末。 15.律師說被告人現已知錯,他有努力工作和進修,重犯機會低。 16.律師呈上被告人和他母親寫的求情信,被告人表達悔意,母親為他說情。 17.對於控方提出的加刑申請,辯方律師並不反對,但重申被告人只是擔當跑腿工作,不知道上游罪行是日益猖獗的電話詐騙。 18.律師提及以下兩宗判刑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岑華擴 [2015] 2 HKLRD 945和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宗悅 [2015] 3 HKLRD 182。律師指出上訴庭雖然在兩宗案件都對被告人採取不少於3年監禁為每項罪的基本判刑起點,但那些被告人均來自國內。律師建議本席在本案對被告人採取少於3年作為基本量刑起點。至於加刑幅度,律師同意加刑幅度應為大約三分之一。 加刑申請 19.控方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提出加刑申請。根據該條的條文,凡有人就指明的罪行(specified offence)被定罪,控方可按該條的第(2)款向法庭提出一些和定罪有關的資料,讓法庭考慮是否應對被告人加刑。 20.根據第27(11)條,法庭在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信納有關的指明罪行屬有組織罪行;或在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信納控方根據第(2)或(8)款提供的資料,或凡該等事項為被告人所同意,則法庭可對被告人加刑,但最終的刑罰不得超過該指明罪行的最高刑罰。 21.假若控方就第27(2)或(8)條提供的資料給法庭,法庭須讓被告人有機會提出反對及就同一事項提供資料。 22.簡單來說,控方可根據第27(2)條叫法庭對被告人加刑,若被告人所犯的指明罪行:
23.在本案,控方提出的加刑申請是根據第27(2)(c)、(d)和(e)項提出。 24.一名姓鄧的總督察在2024年3月18日寫了一份書面口供,內容是關於電話詐騙罪行的普遍程度和該類罪行涉及的金錢損害。控辯雙方同意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條引入鄧總督察的口供,不需他上庭作供,辯方亦沒有其他資料提出。 25.鄧總督察在他的口供說電話詐騙案大部分受害人都有金錢損失。2018年有金錢損失的電話詐騙案有566宗,累計損失金額大約六千萬元;2019年有629宗,累計損失金額達一億五千多萬元;2020年有1,151宗,累計損失金額升至五億七千多萬元;2021年有1,094宗,累計損失金額再升至八億一千多萬元;2022年有2,625宗,累計損失金額超過十億元;2023年有2,846宗,累計損失金額再升至超過十一億元。鄧總督察說受害人超過86個百分比是香港居民,而超過一半是60歲或以上的年長人士。 26.在各類電話騙案中,有部分屬於「猜猜我是誰」騙案,這類案件的情況如下:2018年,237宗;2019年,408宗;2020年,498宗;2021年,483宗;2022年,1,395宗;2023年,1,920宗。涉及的金錢損失數額分別如下:2018年,一千三百多萬;2019年,二千二百多萬;2020年,二千六百多萬;2021年,二千七百多萬;2022年,一億一千四百多萬;2023年,一億八千八百多萬。 27.鄧督察指出在這些「猜猜我是誰」的電話騙案中,歹徒派人收錢的情況以前少有發生,2018年的時候只有兩宗,到了2023年,派人收錢的情況已多達一千一百多宗。 28.辯方律師對控方提出的加刑申請並無異議,他亦同意加刑幅度可以至少是三分之一。 29.本席考慮了控方提交的加刑申請資料,肯定類近本案涉及電話詐騙的「洗黑錢」罪行或串謀「洗黑錢」罪行發生普遍,對本港社區(特別是上了年紀的人)造成嚴重損害,而犯案人亦因此獲得相當利益。本席認為此類罪行需要加刑,加刑幅度應最少為三分之一,才會產生阻嚇作用。 判刑 30.案情顯示被告人對本案的詐騙至少有粗略認識,他知道在一日之內要前後兩次向一名年長人士收取巨款。 31.被告人以前沒有定罪紀錄,本案亦沒有跨境犯罪因素,本席認為控罪二的基本量刑起點應為33個月監禁,被告人認罪,可獲三分一扣減,基本認罪判刑是22個月監禁。 32.鄧總督察的書面口供顯示,此類涉及電話詐騙的「洗黑錢」罪行或串謀「洗黑錢」罪行發生普遍,對本港社區(特別是年長人士)造成嚴重損害,而犯罪的人亦因此獲得相當利益,本席認為此類罪行需要加刑,加刑幅度應最少為大約三分之一,才會產生阻嚇作用。 33.被告人承認控罪二,基本認罪判刑是22個月,加刑三分之一,化成整數,即加刑7個月,最後的認罪判刑是29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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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