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677/2023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6 November 2024.
1. 案中被告被控六項控罪,其中控罪一、三及五為「串謀詐騙」罪,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C(6) 條予以懲處。控罪二及四是分別與控罪一及三交替的「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簡稱「洗黑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455 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5(1) 及 (3) 條。另外控罪六是與控罪五交替的「企圖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455 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5(1) 及 (3) 條和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G 及 159J 條。被告現承認三項「串謀詐騙」罪並同意案情,被裁定控罪一、三及五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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