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昀暘

Case No.DCCC 795/2024[2025] HKDC 111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30 Jun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795/2024

[2025] HKDC 11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79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徐昀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
日期:  2025年6月30日
出席人士:  葉志康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黎珮玲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趙、司徒、鄭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條予以懲處。

案情

2.2023年7月13日1213時左右,92歲的羅女士收到一名自稱是她孫兒的男子(男子一)來電,聲稱自己因打架被捕,急需60,000元保釋金,並叫羅女士不要通知家人。羅女士信以為真,把收藏於家中的現金60,000元以報紙包裹,與家傭前往男子一指定的馬鞍山新港城中心一樓滙豐銀行門口等候,於1300時前到達,並在該處收到一名自稱是“朱仔"、替羅女士孫兒收取保釋金的男子來電。羅女士告知對方自己已到達後,被告人出現,稱自己是“朱仔",並從羅女士手上接過該60,000現金,然後離開。

3.當日1420時左右,羅女士再次收到男子一來電要求多60,000元現金,於是與丈夫一起前往銀行提款。於銀行職員提醒下,羅女士致電孫兒查詢,才知被騙,隨後報警。

4.調查發現,新港城中心一樓的閉路電視拍攝得被告人於當日1256時走向羅女士,接過她交出的物品後將之放入褲袋,然後離開。

5.2023年8月10日早上,被告人在他的將軍澳住所就此案被捕,並在警誡下說:“有人叫我到馬鞍山去收個阿婆啲騙款嘅。"於同日下午進行的警誡錄影會面中,被告人表示:

•  他在Telegram一個關於揾快錢的群組認識一個叫“阿華"的人;

•  阿華指示他於2023年7月13日去馬鞍山向一名老婆婆收取六萬元聲稱會用作她孫兒保釋金的騙款;

•  他從將軍澳乘的士前往馬鞍山,抵步後依阿華指示到新港城中心滙豐銀行外與老婆婆會合,向她收取了六萬元現金,然後前往馬鞍山公園,在該處把該六萬元交給他不認識的兩名男子,並收取了一千元報酬。

被告人的背景

6.被告人有一項與本案控罪不同的定罪紀錄。

7.他現年24歲,被捕前是一名運輸工人,其後曾任職倉務員。他未婚,與父母同住。

求情

8.代表被告人的黎珮玲大律師指出,被告人因收入不多,在經濟壓力下意欲揾快錢而犯案。但他向警方坦白承認罪責,並於最早時間向法庭表示認罪。

9.被告人在求情信中表示自己做錯了,願意承擔責任,改過自新,希望法庭從輕發落。他的父母在信中表示兒子本性善良,太易信人,性情較為衝動,容易被人利用,望法庭對兒子輕判。

10.量刑方面,黎大律師援引了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永俊 [2011] 2 HKLRD 167案及律政司司長 訴 陳皓傑 CAAR 1/2024案以指出,這類案件一般量刑基準應為4年監禁。

11.對於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的加刑申請,辯方不會反對。上訴法庭在洪永俊案及陳皓傑案均採用三分之一的加幅,及因應電話騙案及“猜猜我是誰"犯案手法的趨勢有所下降,希望法庭採納一個不高於三分之一的加幅。

判刑考慮

12.被告人所干犯的罪行非常嚴重,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條,最高可判監禁14年。

13.本案涉及以電話進行詐騙的串謀詐騙。被告人向長者行騙的行為甚為可恥,這些年邁長者必然已無工作收入,被騙去的金錢往往不能收回,令他們所剩下的資產或積蓄驟然下降。這些事件必然對長者受害人造成一定的打擊。法庭必須對犯案者判以阻嚇式刑罰。

14.洪永俊案涉及電話騙案的串謀詐騙。上訴法庭認為以這類電話騙案而言,一般量刑起點應訂為4年,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三分之一。上訴法庭藉判案書最後一句表示:“希望本判決對日後同類案件的判刑有指引作用"。

15.上訴法庭較近期在陳皓傑 案亦以4年監禁作為該案涉電話行騙之串謀詐騙控罪之量刑基準,及以三分之一加刑來反映罪行之猖獗。法庭指出:

洪永俊案清晰指出,電話騙案比街頭騙案的嚴重性有過之而無不及,串謀詐騙者的行為明顯是有組織的,串謀者亦各司其職,依計劃行事。上訴法庭認為適當的量刑基準為4年。而在這類騙案中,雖然欺詐的金額未必很大,但可能已是受害人的大部分或畢生積蓄,本案控罪二的受害人就被騙徒要求把家中所有的錢全部拿給他。故此,梁耀輝案指出,街頭騙案或電話騙案涉及的款項數額‘不一定太大,而即使被告人沒有犯案前科',法庭亦會採納高達3年至4年的量刑基準,以收阻嚇作用。"[1]

16.本席看不到此案有任何特殊情況令本席可以偏離上述的指引,遂以4年監禁為控罪之量刑基準。

17.被告人適時認罪可獲三分之一的認罪扣減。經這個扣減後,控罪之刑期下調至32個月。

18.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向法庭提供的資料,是一份日期是2025年6月5日、由鄭思為總督察有關涉案罪行之普遍程度及因其最近發生而直接或間接導致社區受損害的性質及程度所提供的口供/報告。報告顯示電話騙案由2018年的615宗每年遞增至2024年的9,204宗。所涉的累計金錢損失的增幅亦甚為可觀,由2018年的60.95百萬港元增至2024年的2,911.04百萬港元。單看對上兩年的數據,無論以宗數或以累計損失金額來說, 電話騙案自2023年的3,213宗及1,102.80百萬港元累計損失大幅增加兩倍多至2024年的9,204宗及2,911.04百萬港元的累計損失。

19.警方於2024年進行了多次大規模打擊電話騙案行動,該年成功偵破的電話騙案宗數因此大幅增加。

20.2025年第一季的電話騙案宗數及累計損失金額分別是仍然可觀的1,115宗及214.04百萬港元。

21.考慮過整份報告的內容,本席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了涉案罪行:(i)是指明的罪行;(ii)仍然十分普遍;及(iii)其最近而且重複發生對社區造成嚴重損害。

22.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本席將認罪扣減後的32個月刑期加刑三分之一(即10個月),達致42個月的最終刑期。

( 韋漢熙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    判案書第20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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