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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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301/2024 [2026] HKDC 8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30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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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被控共3項串謀詐騙罪(即控罪1,3及5),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C(6) 條予以懲處。被告人承認控罪,同意案情,裁定罪名成立。基於控方接納被告人就3項串謀詐騙罪的認罪答辯,因此不需要再就他原本亦同時被控的共3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的交替控罪答辯。 案情 控罪1及3 2.2024年5月21日,66歲的郭女士(下稱「PW1」)收到一名男子(下稱「男子1」)的來電,對方自稱是PW1兒子的朋友,聲稱PW1的兒子被警方拘捕,需要港幣10萬元保釋金。PW1叫男子1到達她在恆滿樓的單位收錢。其後被告人到達PW1的單位,收取了港幣10萬元現金(控罪1)。 3.同日,被告人再到達PW1的單位,聲稱需要多港幣10萬元保釋金,PW1於是再把港幣10萬元現金交給被告人(控罪3)。 4.PW1發現被騙後報案。 控罪5 5.2024年5月22日,69歲的梁先生(下稱「PW2」)收到一名男子(下稱「男子2」)的來電,假扮是PW2兒子,聲稱被警方拘捕,需要港幣13萬元保釋金轉帳至其銀行帳戶。PW2意識到是騙局,並表示銀行存款只有港幣3萬元,亦不懂得轉賬,但表示會向職員求助。 6.其後男子2再致電PW2,問及轉賬的進度,PW2人表示帳戶號碼不正確,但已經備妥現金,提議在旺角警署會面,但男子2拒絕。其後男子2再致電,表示有朋友會來收錢。PW2向警署報案,其後把一張港幣500元紙幣,放入信封準備作交收之用。當PW2再接到男子2來電後,最終約定見面地點。PW2亦把事件知會警方。 7.當PW2抵達會面地點,被告人出現,並把電話交給PW2接聽,叫PW2與電話中人對話,當時電話中人宣稱就是其兒子,並指示PW2把現金交出。其後,被告人表示趕着上班,開始走開,PW2將載有500元紙幣的信封交給被告人,再問被告人知不知道信封內的現金金額,被告人回答是港幣3萬元。被告人從PW2手上接過信封後便逃跑,但被警方截停。 拘捕及警誡 8.2024年5月22日,被告人被拘捕,警誡下說他欠銀行錢,並「負責做腳去」收取港幣3萬元,報酬為港幣200元。 9.其後警方向被告人進行錄影會面,在警誡下,被告人說「強哥」介紹工作給他,最後在他人指示下,於2024年5月21日,2次前往恆滿樓的單位,每次都假扮某人收取港幣10萬元;亦於2024年5月22日,見到PW2,收取載有現金的信封。被告人說,他欠債港幣40萬元,因而犯案。 被告人背景及求情 10.被告人32歲,接受教育至中五程度,未婚,是家中獨子,並與父母同住,其父親患有糖尿病,須定期覆診,被告人在被捕前經常陪同父親覆診。 11.被告人於2024年時,任職廚師散工,月入港幣8,000元,被捕後一直被還押,在獄中不停自我反省,對自己做的事十分後悔。被告人及其父母撰寫了求情信件,顯示出被告人深有悔意,亦得到家人支持,希望本席從輕發落。 被告人的刑事定罪紀錄 12.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量刑陳詞 13.代表被告人的李大律師引用案例,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洪永俊 [1]、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楊家誠 [2]、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梁耀輝 [3]、律政司司長訴陳皓傑 [4],並認同此類案件合適的量刑基準,是4年監禁,但認為控罪1及3,涉及同一受害人,而控罪5與控罪1及3發生時間,只相差一日,懇請法庭考慮在量刑時,可以有部份同期執行。 加刑申請 14.控方根據香港法例第 455 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7 條申請加刑,並呈堂偵緝總督察曾莉於2026年4月23日所寫的口供,提供了自2018年起至2026年(截至3月份)期間,涉及電話騙案的報案宗數及所涉金額,與及「猜猜我是誰」電話騙案的趨勢。 15.根據曾總督察的口供,電話騙案的宗數由2018年615宗上升至2024年9,204宗,此後下降至2025年8,621宗;而涉及「猜猜我是誰」的電話騙案,由2018年262宗,上升至2023年2,237宗後,下降至2024年1,153宗,但自2025年再上升至2,048宗,而累計損失金額,由2018年的1,300萬元,至2025年的13,200萬元。 16.李大律師對控方申請加刑,沒有爭議。 17.本席裁定,直至現在,串謀詐騙罪及其引伸出來的接收「黑錢」的罪行的普遍程度,及其導致社區受損的性質和程度,仍然達致加刑所需的門檻。因此,本席接納控方的加刑申請。 量刑 18.電話騙案是嚴重罪行,上訴法庭法官潘敏琦在 陳皓傑 案表示:
19.本席接納被告人只屬跑腿角色,並非詐騙案的主腦,不過任何串謀犯罪案件,不同串謀者扮演的角色自然不同,但他們都有參與罪行,在本案中被告人扮演的角色是負責向受害人收取金錢,在騙局中可說是不可或缺,縱使他只可以取得少量金錢報酬,但案件性質十分嚴重,一般量刑起點為4年監禁。本案的受害人,是年紀已大的長者,騙徒利用他們愛子情切,詐騙金錢,案情嚴重。考慮了本案的案情後,本席決定控罪1,3及5,都以4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20.被告人認罪,可以得到3分之1的刑期扣減,但此外再沒有其他減刑理由,因此每項控罪刑期都下調至2年8個月監禁。 21.基於電話騙案的普遍性,刑期必須上調。考慮到於串謀詐騙罪及其引伸出來的接收「黑錢」的罪行的普遍程度,與及其導致社區受損的性質和程度,現在仍然十分嚴重,本席認為,3分之1的加刑合適,因此控罪1,3及5刑期上調為3年6個月監禁。 22.被告人在短期內3次犯案,涉及2名不同的受害人,本席考慮了總量刑原則後,下令控罪3刑期中1個月與控罪1分期,控罪5刑期中2個月與控罪1及3分期。 23.因此,總刑期是3年9個月監禁。
[1] [2011] 2 HKLRD 167 [2] [2011] 3 HKLRD 602 [3] CACC 100/2014 [4] [2026] 1 HKLRD 762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