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志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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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在本席席前承認合共3項「串謀詐騙」罪,包括第二、四及六控罪,並同意案情,被告就控罪二,四及六被裁定罪名成立。經雙方同意,控罪一、三、五及七留在法庭存檔。

Cites 3 cases

Case No.DCCC 814/2024[2026] HKDC 5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8 Jan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814/2024

[2026] HKDC 5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81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余志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士翔
日期:  2026年1月8日
出席人士:  潘展平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馬明俊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朱滔奇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
控罪:   [1]、[3]、[5] & [7]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2]、[4] & [6] 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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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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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在本席席前承認合共3項「串謀詐騙」罪,包括第二、四及六控罪,並同意案情,被告就控罪二,四及六被裁定罪名成立。經雙方同意,控罪一、三、五及七留在法庭存檔。

案情

事件1(控罪2)

2.2023年12月6日,控方第一證人(案發時87歲)接到一通固網電話來電,一名不知名的來電者告訴控方第一證人其孫子被警方拘捕,需要港幣60,000元的保釋金。該不知名的來電者告知控方第一證人翌日會有人到她的住處收取保釋金。

3.2023年12月7日約1600時,被告到達控方第一證人的住處,向控方第一證人表明他來收取港幣60,000元的保釋金。控方第一證人因相信她的孫子急需保釋金,於是允許被告進入她的住處,並把現金港幣20,000元交予他。被告點算收到的現金後,向控方第一證人表示款項不足以保釋她的孫子,她須到銀行提取更多現金。被告隨後帶著上述屬於控方第一證人的現金港幣20,000元離開。

事件2(控罪6)

4.2023年12月8日,控方第二證人(案發時84歲)接到一通固網電話來電,一名不知名的來電者告訴控方第二證人其兒子被警方拘捕,需要港幣100,000元的保釋金。該不知名的來電者告知控方第二證人會有人到她的住處收取保釋金。

5.2023年12月9日約1100時,被告到達控方第二證人的住處,向控方第二證人表明他來收取港幣100,000元。控方第二證人因相信她的兒子急需保釋金,於是把現金總數港幣100,000元交予被告。當被告走出控方第二證人的住處時,控方第三證人看見被告及攔截了他。當控方第三證人要求被告解釋他為何出現在控方第二證人的住處時,被告取出一個載有現金港幣100,000元的膠袋,問對方若歸還現金給控方第二證人,他可否離開。警方即時接獲報案。

拘捕和警誡被告

6.被告於同日被捕。警方在被告身上找到現金港幣2,890元。被告在現場警誡下說他因欠債而到控方第二證人的住處收取現金港幣100,000元。其後,被告在錄影會面中作出供認,其中包括:

(i)  2023年12月初,一名不知名人士(下稱「被通緝人士」)致電被告,提出可通過向他人收款來賺快錢。

(ii)  從被告檢取的部份金錢,即現金港幣1,800元,為被告干犯上述罪行所得的酬金。

控罪2

(iii)  2023年12月7日約1650時,被告在控方第一證人的住處向她收取了現金港幣20,000元。其後,他將現金港幣20,000元交給被通緝人士,並收了港幣500元為報酬。

控罪4

(iv)  2023年12月8日約1230時,被告按被通緝人士的指示,到達九龍塘一個遊樂場,然後向一名約75歲的老婦收取了現金港幣100,000元。被告將現金港幣100,000元交給一名不知名人士,並收了港幣1,400元為報酬。

控罪6

(v)  2023年12月9日約0930時,被通緝人士提供一部三星手機給被告,並指示被告到控方第二證人的住處收取現金港幣100,000元。被告預期可獲港幣1,000元為酬金。

(vi)  同日,被告向控方第二證人收取了現金港幣100,000元,但他不久後便被控方第三證人截停。

(vii)  被告知道從控方第二證人收取的現金是以欺詐手段取得。

加刑申請

7.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及(11)條,因本指明罪行的普遍程度、直接或間接導致社區受損害的性質及程度及帶來的總利益,申請加刑。

8.控方立場,本案可歸類為電話騙案中「猜猜我是誰」的犯罪手法。根據偵緝總督察鄭思偉的2025年11月7日的書面口供,利用「猜猜我是誰」手法的電話騙案維持顯著,「猜猜我是誰」電話騙案宗數由2018年的262宗,升至2024年的1,153宗,及2025年1至10月的1,433宗。「猜猜我是誰」電話騙案累計損失金額由2018年的港幣13.52百萬元升至2024年的港幣79.24百萬元,及2025年1至10月的港幣94.80百萬元。

9.親自交款的「猜猜我是誰」電話騙案亦越來越普遍,宗數由2018年的2宗,升至2023年的1,130宗,2024年的328宗,及2025年1至10月的337宗。親自交款的「猜猜我是誰」電話騙案的累計損失金額由2018年的港幣0.18百萬元升至2023年的港幣139.31百萬元,2024年的港幣43.49百萬元,及2025年1至10月的港幣50.71百萬元。

背景報告

10.背景報告顯示被告是家中獨子,9歲時來到香港。他成長過程平靜安穩,父母悉心照料。據說他小學時學業成績優異,但升上中二後成績下滑。中五畢業後,他開始工作。雖然他自稱有一份餐廳服務員的工作,沒有加入任何黑社會組織,也沒有吸毒或酗酒的習慣,但他的母親說,他進入職場後變得放縱不羈,不負責任。關於本案,他辯稱自己經濟拮据,急需用錢還債,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他魯莽的行為和缺乏思考後果的能力。他對自己所犯的錯誤表示悔恨,對受害人損失感到遺憾,承諾不再重犯,並表示願意接受應有的懲罰。

求情

被告的個人背景

11.被告現年35歲,未婚,他與他的前女朋友育有一名現年1歲的兒子。被告於案發時是一位地盤工人,月入大約港幣30,000元,他在案發時與86歲的爸爸及61歲的媽媽同住。被告過往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被告干犯本案的原因

12.於2023年初,被告因為受朋友的影響而沉迷在澳門中賭博,最後欠下約港幣80,000元的債項。

13.約於2023年12月初,被告收到一名人士的來電,對方在電話中提出他知道被告正在欠債,並提議被告可以透過幫忙向別人收取款項來賺取報酬去「搵快錢」以還債。

14.而正如被告在其警誡下的錄影會面中所說,他是明白他從別人收取的金錢是其他人以欺詐手段所得來。但是,因為被告當時正急於盡快還清自己的債項,故此,被告最後也愚蠢地同意了該名人士的提議,並因而干犯了案中3項「串謀詐騙」的控罪。

15.在是次案件中,被告邀請法庭在判刑時考慮以下的各個情況:-

(i)  被告是次坦白承認控罪,節省了法庭的時間;

(ii)  被告於被捕後,已即時向警員全盤承認了自己所作的事,他說他按照別人的指示去收取其他人的金錢,而他自己亦知道該些金錢是一些騙徒以欺詐手段獲得的金錢,被告沒有絲毫的掩飾或狡辯;

(iii)  就著控罪四,被告是於警誡錄影會面中,主動向警方承認,自己其實也曾干犯控罪四的罪行;因此,被告是在沒有直接證據指控他有干犯過控罪四的情況下,主動向警方作出了全盤的招認,這顯示了他對自己所做的行為已感到真誠的後悔。被告也願意承諾法庭,他以後都不會再重犯任何的罪行;

(iv)  被告過往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這是他第一次犯事;

(v)  在本案中,被告在整個詐騙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固然並不是微不足道。但總體來說,被告希望法庭接納,他並不是案中的主謀或是整個詐騙集團中核心的成員;及

(vi)  就著控罪二,被告雖然與其他人串謀詐騙受害人港幣60,000元,但可幸地,受害人實際上只是損失了港幣20,000元。而就著控罪六,受害人可幸地因為其家人報警,而沒有遭受到任何的損失。

相關的法庭案例

16.在是次案件中,被告在3天內,共進行了3次的串謀詐騙行為。而案中的3項控罪所牽涉的金額總數是港幣260,000元,而3名受害人則實際損失了合共港幣120,000元。

17.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永俊[1]案中,上訴法庭在判案理由書中的第23及24段指:

「23. … 電話騙案比一般街頭騙案更為嚴重,法庭亦應採納更高的量刑基準,以收阻嚇之效。

24. 所以本庭認為本案恰當的量刑起點應為4年。…」

18.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耀輝[2]一案中,上訴法庭指出,法庭對一些針對公眾的詐騙案,例如街頭騙案或電話騙案等,都會採取較嚴厲的判刑:-

「44. 法庭對一些針對公眾的無良、令人討厭及不恥的詐騙案件,例如街頭騙案、電話騙案等,都會採取較為嚴厲的判刑,希望能阻嚇該等罪行,避免無辜大眾受害。該類罪行涉及款項數額不一定太大,而即使被告人沒有犯案前科,法庭亦會採納高達3年至4年的量刑基準。」

19.律政司司長 訴 陳皓傑[3]一案中,控方的案情與本案也非常相似,在該案中,兩名受害人先後收到騙徒的電話,訛稱她們的兒子因打架被捕,並要求她們把金錢送交給某人。上訴法庭於判案書的第19段中指:

「19. … 電話騙案的嚴重性在於騙徒向受害人聲稱其親人的自由因某些理由受到限制,利用受害人愛子或保衞及營救親人心切的脆弱心理,置他們於恐慌之中而欺詐他們的金錢。…」

上訴法庭最後指出,4年的量刑基準是合適的。

20.最後,被告明白到控方會就著本案向法庭申請加刑,被告不反對控方這個申請。

判刑考慮

21.本案涉及「串謀詐騙」案,「串謀詐騙」案沒有量刑指引。

22.在考慮適當判刑時,本席參考了辯方呈上的洪永俊、梁耀輝及陳皓傑案件,上訴法庭對這類控罪的評論及量刑基準。

23.判刑時,本席有以下考慮:

(i)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ii)  本案控罪二及六涉及電話騙案,利用受害人對親人的關懷,作出行騙。這行為除了令受害人金錢上受損,亦對受害人造成心理上的壓力;

(iii)  本案三項控罪的受害人均是年紀老邁的人士;

(iv)  控罪二的行騙金額是港幣60,000元,實際損失港幣20,000。控罪四的實際損失是港幣100,000元。控罪六的行騙金額是港幣100,000元,但因控方第三證人的干預,受害人沒有實際損失;

(v)  被告在知情下干犯控罪。被告親自到場收取金錢,亦知道受害人年紀及涉案金額;

(vi)  控罪二及控罪六都是有人先致電給受害人,其後被告向受害人獲取金錢,明顯是一個有組織的騙案。雖然被告在騙局內只是一名跑腿角色,但他的角色是這欺詐的關鍵環節;及

(vii)  三項控罪在3天內發生。

24.考慮以上各點及有關案例,本席認為每項控罪的量刑基準應為4年。被告適時認罪,可獲1/3的量刑扣減。針對控罪四而言,若被告沒有主動作出招認,警方也沒有資料作出調查及檢控。因此,針對控罪四而言,本席扣減2個月刑期。

25.細心考慮本案的求情陳詞、求情信及背景報告的內容後,本席看不到其他減刑因素。因此,在未考慮加刑前,每項控罪適當的刑期分別是:

(i)  控罪二:32個月;

(ii)  控罪四:30個月;

(iii)  控罪六:32個月。

加刑

26.辯方不反對控方的加刑申請。本席認為,控方已證明本控罪屬該條例的指明罪行,及「猜猜我是誰」手法的電話騙案程度普遍,導致社區受損害的性質及程度和對任何人帶來的總利益。本席接受加刑申請。本席細心考慮該口供提出的數據,認為25%的加刑幅度是適當。因此,每項控罪的刑期在加刑後分別是:

(i)  控罪二:40個月;

(ii)  控罪四:37個月;

(iii)  控罪六:40個月。

總體量刑

27.本案涉及3宗獨立的串謀詐騙,理應全數分期執行。但考慮總體量刑原則,本席認為總刑期應為50個月。因此本席頒令,控罪二及控罪四同期執行;控罪六刑期的其中10個月,與控罪二及四分期執行,總刑期50個月。

( 黃士翔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  CACC 453/2009

[2]  CACC 100/2014

[3]  CAAR 1/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