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志昌

Case No.DCCC 425/2024[2025] HKDC 19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5 Feb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425/2024

[2025] HKDC 1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42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鄭志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日期:  2025年2月5日
出席人士:  藍凱欣女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鵬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何葉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及 [3]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2] 企圖入屋犯法罪(Attempted 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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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被告人承認三項入屋犯法控罪。

事件1(控罪1)

2.案發所有期間,控方第一證人是新界將軍澳翠琳路11號匯翠坊街市一間小食店(“小食店”)的東主。

3.2023年9月29日,控方第一證人在小食店工作,同日下午5時左右離開。控方第一證人離開前檢查小食店,確認店內一切妥當,特別是現金港幣940元在收銀機內,收銀機亦已鎖上。

4.匯翠坊街市的閉路電視拍攝到2023年9月29日晚上10時47分,被告人進入小食店,用一些物件撬開收銀機,偷去裏面一些現金。

5.2023年9月30日凌晨4時50分,控方第一證人返回小食店,發現收銀機內的上述現金港幣940元不見了,於是向警方報案。

事件2(控罪2)

6.案發所有期間,控方第二證人是新界將軍澳寶琳北路18號寶林商場一間餐廳(“餐廳”)的經理。

7.2023年12月11日,控方第二證人在餐廳工作,同日下午4時左右值班結束離開。控方第二證人離開前檢查餐廳,確認餐廳內一切妥當,包括餐廳後門玻璃。

8.餐廳的閉路電視拍攝到,(i)  2023年12月11日晚上10時22分,被告人沿走廊行向餐廳後門;及 (ii)同日晚上10時26分,被告人再次在走廊出現,之後行開。

9.2023年12月12日早上7時30分左右,控方第二證人返回餐廳,留意到餐廳後門的防火玻璃破裂,於是向警方報案。

10.上述防火玻璃的維修費為港幣3,000元。

事件3(控罪3)

11.2023年12月11日,控方第一證人在小食店工作,下午離開,離開前檢查小食店,確認店內一切妥當,特別是收銀機已鎖上,並無損毀。控方第一證人之後虛掩小食店木門,用一張木枱頂着木門。

12.匯翠坊街市的閉路電視拍攝到2023年12月12日凌晨2時47分,被告人進入小食店,嘗試用一些物件撬開收銀機,但不成功。

13.2023年12月12日凌晨4時45分左右,控方第一證人返回小食店,發現上述木枱被移開,又發現放置在收銀機上的物品被干擾;收銀機也被撬,抽屜底部被撬彎。控方第一證人檢查小食店,確認沒有東西被盜,之後向警方報案。

14.上述收銀機的維修費為港幣約500元。

拘捕及警誡

15.2023年12月12日,被告人被拘捕,在警誡下承認一些事情,其中包括以下各項:

事件1

(i)  案發時,被告人進入涉案小食店,用螺絲批撬開收銀機,偷去裏面的港幣約900元;

事件2

(ii)  案發時,被告人走到涉案餐廳後門,嘗試用螺絲批打破後門玻璃,意圖進入餐廳偷竊,但玻璃太厚,未能打破;

(iii)  被告人因此未能進入涉案餐廳;

事件3

(iv)  案發時,被告人進入涉案小食店,嘗試用餐刀撬開收銀機,但不成功。

求情

16.被告人現年35歲,中三教育程度,2014年因兩項盜竊罪被判入獄6星期,2020年因一項入屋犯法罪被判入獄1年8個月。該判刑阻嚇力不足,這是本案加刑因素。

17.被告人在2023年被騙購買假股票,在四個月內損失約100,000元,並因在交友網站受到異性引誘多次購買遊戲點數卡,花了超過90,000元,於是向多間財務公司借錢超過200,000元,每個月須還利息11,000至12,000元,在走投無路下干犯本案。

量刑考慮

18.侵入非住宅單位犯法的量刑起點是30個月(R v Wong Man [1993] 1 HKC 80;Secretary for Justice v Tsang Hon Yin, Anthony [2004] HKCU 1497)。

19.被告人在控罪1中偷去940元,在控罪2犯案過程中造成了3,000元財產損失,控罪3犯案過程中造成約500元財產損失。

本案判刑

20.本席以30個月作為每項控罪的量刑起點,由於被告人在案發前不久有相同前科,法庭須加刑以增強阻嚇力,本席就此加刑3個月,扣除認罪可獲的三分之一減刑,刑期是22個月。

21.考慮到總刑期,本席頒令如下:

(1)  控罪1刑期為22個月;

(2)  控罪2及3各自有2個月與其他控罪分期執行;

(3)  總刑期是26個月。

( 葉佐文 )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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