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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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25/2024 [2025] HKDC 1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42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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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被告人承認三項入屋犯法控罪。 事件1(控罪1) 2.案發所有期間,控方第一證人是新界將軍澳翠琳路11號匯翠坊街市一間小食店(“小食店”)的東主。 3.2023年9月29日,控方第一證人在小食店工作,同日下午5時左右離開。控方第一證人離開前檢查小食店,確認店內一切妥當,特別是現金港幣940元在收銀機內,收銀機亦已鎖上。 4.匯翠坊街市的閉路電視拍攝到2023年9月29日晚上10時47分,被告人進入小食店,用一些物件撬開收銀機,偷去裏面一些現金。 5.2023年9月30日凌晨4時50分,控方第一證人返回小食店,發現收銀機內的上述現金港幣940元不見了,於是向警方報案。 事件2(控罪2) 6.案發所有期間,控方第二證人是新界將軍澳寶琳北路18號寶林商場一間餐廳(“餐廳”)的經理。 7.2023年12月11日,控方第二證人在餐廳工作,同日下午4時左右值班結束離開。控方第二證人離開前檢查餐廳,確認餐廳內一切妥當,包括餐廳後門玻璃。 8.餐廳的閉路電視拍攝到,(i) 2023年12月11日晚上10時22分,被告人沿走廊行向餐廳後門;及 (ii)同日晚上10時26分,被告人再次在走廊出現,之後行開。 9.2023年12月12日早上7時30分左右,控方第二證人返回餐廳,留意到餐廳後門的防火玻璃破裂,於是向警方報案。 10.上述防火玻璃的維修費為港幣3,000元。 事件3(控罪3) 11.2023年12月11日,控方第一證人在小食店工作,下午離開,離開前檢查小食店,確認店內一切妥當,特別是收銀機已鎖上,並無損毀。控方第一證人之後虛掩小食店木門,用一張木枱頂着木門。 12.匯翠坊街市的閉路電視拍攝到2023年12月12日凌晨2時47分,被告人進入小食店,嘗試用一些物件撬開收銀機,但不成功。 13.2023年12月12日凌晨4時45分左右,控方第一證人返回小食店,發現上述木枱被移開,又發現放置在收銀機上的物品被干擾;收銀機也被撬,抽屜底部被撬彎。控方第一證人檢查小食店,確認沒有東西被盜,之後向警方報案。 14.上述收銀機的維修費為港幣約500元。 拘捕及警誡 15.2023年12月12日,被告人被拘捕,在警誡下承認一些事情,其中包括以下各項:
求情 16.被告人現年35歲,中三教育程度,2014年因兩項盜竊罪被判入獄6星期,2020年因一項入屋犯法罪被判入獄1年8個月。該判刑阻嚇力不足,這是本案加刑因素。 17.被告人在2023年被騙購買假股票,在四個月內損失約100,000元,並因在交友網站受到異性引誘多次購買遊戲點數卡,花了超過90,000元,於是向多間財務公司借錢超過200,000元,每個月須還利息11,000至12,000元,在走投無路下干犯本案。 量刑考慮 18.侵入非住宅單位犯法的量刑起點是30個月(R v Wong Man [1993] 1 HKC 80;Secretary for Justice v Tsang Hon Yin, Anthony [2004] HKCU 1497)。 19.被告人在控罪1中偷去940元,在控罪2犯案過程中造成了3,000元財產損失,控罪3犯案過程中造成約500元財產損失。 本案判刑 20.本席以30個月作為每項控罪的量刑起點,由於被告人在案發前不久有相同前科,法庭須加刑以增強阻嚇力,本席就此加刑3個月,扣除認罪可獲的三分之一減刑,刑期是22個月。 21.考慮到總刑期,本席頒令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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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