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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1271/2025
[2025] HKCFI 323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5年第1271號
| 申請人 |
王寬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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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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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議答辯人 |
警務處處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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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議有利害關係方 |
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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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法官判決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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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純粹考慮有關文件後;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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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考慮有關文件及申請人或大律師[ ]在公開法庭的口頭陳詞後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家雄命令:
拒絕申請人為申請司法覆核而提出的許可的申請,並不作訟費命令。
理由如下:
1.於2025年6月4日,申請人存檔表格86,當中內容:
(a) 建議答辯人為:
「警務處處長」;
(b) 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為:
「對警方把港鐵與三署接駁入『銳眼計劃抵觸普通法原則,及其行政主導出現bypass 監警會的可能同將附合[字體無法辯識]版有關法例的條文有矛盾,提出司法覆核。」
(c) 所尋求的濟助為:
「1. 法律援助律師的財務費用;
2. 命令式宣告,禁止令,披露令,等等。」;
(d) 建議有利害關係方為:
「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
(e) 尋求濟助的理由為:
「1. 表格86的補充資料;
2. 我的(綜援)社保編號:TKO-C-051749及財務狀況:
A. 所有帳號於銀行及手上現金共少於5萬港元;
B. MPF總值於2025-Feb-13報告少於27萬港元。」
2.同日,申請人的支持誓章,內容如下:
「証物共36頁
[1-4] 頁是表格86的補充資料,而(3-4)頁是明報2025-Jun-1報導關於「警最快今年駁通港鐵3署CCTV,直接接駁至『銳眼』計劃系統』資料;
[5-36]頁是我財務狀況;而(5-8)頁是我綜援一年內每月的津貼;(9-25)頁是我深圳被凍結的銀行資料宣誓結餘;(26-32)頁是我本港活期戶口的一年來的流水帳及所有自動轉帳的記錄;總結所有資產包括手上現金少於5萬港元;(32-36)頁是我MPF於2025-Feb-13的總資產,i.e. 約26萬2千港元。」
3.本席已考慮申請人的表格86、其支持誓章及夾附文件。基於以下理由,本席拒絕申請人的申請:
(a) 若要獲頒司法覆核申請許可,申請人須顯示他擬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可合理地辯證成立,且具有真實成功機會,Po Fun Chan v Winnie Cheung (2007) 10 HKCFAR 676;
(b) 無論是申請人以表格86,支持誓章或附夾的所謂補充資料,內容均極其混亂 。法庭已多番強調,當法庭在考慮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時 ,其職能不包括從申請人提供的不完整或雜亂無章的資料和報導中,組織或擬訂一個可供爭辯的理據。相反,申請人有責任在表格86中清楚識辨擬提出的司法覆核的決定 ,及司法覆核該決定的理由 ,見 :鍾宋旺 對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辦公室 [2022] HKCA 1684,第6段;
(c) 申請人擬要求的濟助,非屬於司法覆核的範疇,或籠統不全;
(d) 申請人擬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全無勝算,實為濫用司法覆核程序。
4.撤銷申請,不作訟費命令。
日期:2025年7月23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申請人須知:
如獲給予許可,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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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其律師必須:
(a)把給予許可的命令和其他指示於法庭給予許可後14天內送達答辯人及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第53號命令第4A條規則)。
(b)於獲得許可後14天內發出原訴傳票並依照第53號命令第5條規則把原訴傳票予以送達。
(c)向其他每一方提供申請人打算在聆訊中使用的每一份誓章(包括支持覆核許可申請的誓章)的副本(第53號命令第6(5)條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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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於2025年7月23日
送交/遞交申請人/申請人的律師
王寬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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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於2025年7月23日
送交/遞交建議答辯人/
建議答辯人的律師/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的律師
警務署署長
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 |
表格CALL-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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