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寬裕 對 房屋署署長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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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申請人在夾附在其誓詞的「司法覆核補充資料」第1、2及4頁簡述他的訴求:

Cited by 1 case · Cites 3 cases

Case No.HCAL 490/2026[2026] HKCFI 285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8 May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L 490/2026

[2026] HKCFI 285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6年第49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王寬裕  
   
建議答辯人           房屋署署長  
  香港入境處的四、五屆處長們  
  譚耀宗[1]  
建議有利害關係方 「毛」主席[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法官判決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經純粹考慮有關文件後;或
   經考慮有關文件及申請人或大律師[                                                                ]
在公開法庭的口頭陳詞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家雄命令:

撤銷申請人為申請司法覆核而提出的許可的申請,並不作訟費命令。

理由如下:

1.於2026年2月27日,申請人存檔表格86,當中:

(a)  建議答辯人、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申請人所知悉的有利害關係方及尋求濟助的理由皆為:

「如宣誓中的補充資料」;

(b)  所尋求的濟助為:

「如宣誓中的補充資料及要求口頭聆訊」。

2.同日,申請人的支持誓詞,內容如下:

「証物共40頁

[1-9]頁是此司法覆核許可証申請的理由及所尋求的濟助;

[10-12]頁是我綜援編號及將來一年的津貼;

[13-39]頁是我財務狀況:手上現金少於5萬元及三個銀行戶口的結餘:一個被凍結及2個本地銀行戶口上一年的流水帳記錄,包括各項自動轉帳項目,同MPF,100%港幣計債卷投資總值37萬7千多元,於2025-Oct-21的報告結餘。

[40]頁是有利害關係的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

3.申請人在夾附在其誓詞的「司法覆核補充資料」第1、2及4頁簡述他的訴求:

「 我,現用個人及巿民對政府公共服務事故的不滿,分別事件中的管理基本認知(我所理解)分析下,政迹的滿意度與巿民如我觀感unreal 的異同,對此虛實混雜尋求公法訟訴,望司法監督權發出宣告式命令怎樣行政主導下改革,如何自律地依法辦事更佳?做到行政歸行政,立法會歸立法會,司法歸司法,如大律師公會主席,如40th 頁的認同,i.e.『毛』主席是此案有利害關係人。

因此,這公法訟訴,我要求的濟助是費用檢正現我住的老人共享厠所與廚房單身人士公屋內的浴池安全質量是否存大滑倒受傷的危機及發出披露令,誰主導那二次家訪的通知?是否行政的濫用致擾民及房屋署單方面改變租約條款的行政主導行為合理與合法性?將來如何改善公權的執法度於宣告式命令,涉及家訪各自部門藉口修正的必要性與次數,甚至家訪每二年一次的人為浪費變『口技』宣傳。死亡者租用除外不再年獲利百個單位?直至15日,我還沒有收到房屋署信件;於是我覺可能又被騙?這即遇上;多次轉換的另(現)女舍監,她似是誤會我是那將搬走的另一男人?走廊內我見到有間房開了門:那處附近是幾乎尿屎臭是我到過的(全世界)厠所冠軍,包括大陸的畜屎為農作物的『悍厠』。」

4.因申請人在表格86中要求口頭聆訊,本席於2026年3月31日指示聆訊於2026年8月20日與申請人的另外一宗司法覆核許可申請(HCAL 469/2026)同日進行。申請人其後入信法庭,要求取消口頭聆訊,於2026年4月27日本席指示取消口頭聆訊,申請改以審閱文件方式處理。

5.本席已考慮申請人的表格86、其支持誓詞及夾附文件。基於以下理由,本席拒絕申請人的申請:

(a)  若要獲頒司法覆核申請許可,申請人須顯示他擬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可合理地辯證成立,且具有真實成功機會,見:Po Fun Chan v Winnie Cheung (2007) 10 HKCFAR 676;

(b)  無論是申請人的表格86,支持誓詞或附夾的所謂補充資料,內容均極其混亂。法庭已多番強調,當法庭在考慮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時 ,其職能不包括從申請人提供的不完整或雜亂無章的資料和報導中,組織或擬訂一個可供爭辯的理據。相反,申請人有責任在表格86中清楚識辨擬提出的司法覆核的決定 ,及司法覆核該決定的理由 ,見 :鍾宋旺 對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辦公室 [2022] HKCA 1684,第6段;

(c)  申請人提出的觀點純屬對時政的感想,並無指出當中牽涉的公法議題;

(d)  申請人擬要求的濟助,非屬於司法覆核的範疇,亦籠統不全;

(e)  申請人擬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全無勝算,實為濫用司法覆核程序。

6.撤銷申請,不作訟費命令。

  簽署: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
(傅愉昀 代行)

日期:2026年5月18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申請人須知:
如獲給予許可,申請人
或其律師必須:
       
(a)  把給予許可的命令和其他指示於法庭給予許可後14天內送達答辯人及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第53號命令第4A條規則)。

(b)  於獲得許可後14天內發出原訴傳票並依照第53號命令第5條規則把原訴傳票予以送達。

(c)  向其他每一方提供申請人打算在聆訊中使用的每一份誓章(包括支持覆核許可申請的誓章)的副本(第53號命令第6(5)條規則)。
  已於2026年5月18日
送交/遞交申請人/申請人的律師

王寬裕
  已於     年   月   日
送交/遞交建議答辯人/
建議答辯人的律師/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的律師



表格CALL-1



[1]  列於夾附在其誓詞的「司法覆核補充資料」第7頁中後段。

[2]  列於夾附在其誓詞的「司法覆核補充資料」第2頁頭段。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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