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蔡敬仁的事宜

Case No.HCAL 2197/2025[2025] HKCFI 590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1 Dec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AL 2197/2025

[2025] HKCFI 59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5年第219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蔡敬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法官判決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經純粹考慮有關文件後;或
   經考慮有關文件及申請人或大律師[                                        ]
在公開法庭的口頭陳詞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家雄命令:

拒絕申請人為申請司法覆核而提出的許可的申請,並不作訟費命令。

理由如下:

1.於2025年9月30日,申請人存檔表格86,當中內容:

(a)  建議答辯人為:

「蔡敬仁」;

(b)  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為:

「身体不適,不明白司法程序,無乜錢,受葯物影響,精神欠佳,處理家庭事,政治保護」;

(c)  沒有列明所尋求的濟助;

(d)  所知悉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為:

「鄭伍妹本人母親與本人同住。
蔡玉來本人父親住在土瓜灣順恩護理安老院」;

(e)  亦沒有列出尋求濟助的理由。

2.申請人於2025年9月30至11月11日期間曾存檔總數達103份誓章。

3.有見申請人已存檔多份的誓章,且内容瑣屑無聊,本席於2025年11月7日指示申請人如無法庭許可,不得再提交任何誓章。

4.申請人的誓章内容圍繞申請人對日常生活的所見所感,包括:求診經歷、大廈建築和僱傭糾紛。例子如下:

「本人在聯合醫院第一次出院後接着在容鳳書覆診,黃璐璐跟本從來沒有說本人的診段是Thinking about sex 近乎精神分裂,腳被風吹思覺失調,改變癲癇之後燒毀記錄在外執業。」;

「第二次入九龍医院女医生說照腦,由於本人的第一次照腦是出院前一日。對該名女医生并不信任,説了不會照腦,她説我嘔是癲癇,咬牙緊張,並看了當時心理師,药物已經無效,要跟陳玉鄰医生應知行爲治療脫敏,心理師說陳玉鄰是對,我吃到了Qkill仔不能排大便,説了是妳換走我的药搞成我咁,立即寫紙去陳玉鄰」;

「現就新界將軍澳安寧花園長期Seepage Problem and 經常性壞Lift,及有一次Lift電線短路着火。及Lift core wall have honeycomb。要求業主立案法團進行Overall maintenance works立即停止lift優化工程及外牆竹棚保漏工程及一齊不乎合本人要求的工程。」;

「在我不知入了這間Forget :- Subcontractor去到東涌海事工程。Main-Contractor:Build King一入職後到護士站檢查身体血壓很高。申報焦慮症。後來Subcontractor用我不懂Excel及Autocad為由炒我。」;

「就對上一份誓章 本人就上述兩名医生的指控,尚欠一份罪證文件,現提出司法覆刻,要求九龍医院的醫療報告資料處交出照腦報告,重點是照腦報告的日期,證明医療程序倒轉做。若未能交出即被銷毀。嚴重禽獸,嚴重失德。」。

5.本席已考慮申請人的表格86及其誓章(包括夾附文件)。基於以下理由,本席拒絕申請人的申請:

(a)  申請人的表格86及103份宗教式誓章列出不同的建議答辯人,沒列出公法認可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亦無列明所尋求的濟助;

(b)  申請人的表格86 及103份宗教式誓章(包括附夾的所謂資料),內容均極其混亂,部分誓章內文只寫「附上舉證……」、「現附上附件……」、「現呈交附件……」,卻沒有任何事件的陳述。法庭已多番強調,當法庭在考慮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時,其職能不包括從申請人提供的不完整或雜亂無章的資料中,組織或擬訂一個可供爭辯的理據。相反,申請人有責任在表格86中清楚識辨擬提出的司法覆核的決定,及司法覆核該決定的理由,見:鍾宋旺 對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辦公室 [2022] HKCA 1684,第6段;

(c)  若要獲頒司法覆核申請許可,申請人須顯示他擬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可合理地辯證成立,且具有真實成功機會,Po Fun Chan v Winnie Cheung (2007) 10 HKCFAR 676;

(d)  申請人擬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全無勝算,實為濫用司法覆核程序。

6.撤銷申請,不作訟費命令。

  簽署: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
(傅愉昀 代行)

日期:2025年12月1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申請人須知:
如獲給予許可,申請人
或其律師必須:
       
(a)  把給予許可的命令和其他指示於法庭給予許可後14天內送達答辯人及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第53號命令第4A條規則)。

(b)  於獲得許可後14天內發出原訴傳票並依照第53號命令第5條規則把原訴傳票予以送達。

(c)  向其他每一方提供申請人打算在聆訊中使用的每一份誓章(包括支持覆核許可申請的誓章)的副本(第53號命令第6(5)條規則)。
  已於2025年12月1日
送交/遞交申請人/申請人的律師

蔡敬仁
新界將軍澳安寧花園5座39樓A室
  已於 2025 年  月        日
送交/遞交建議答辯人/
建議答辯人的律師/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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