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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874/2025
[2025] HKCFI 174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5年第8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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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 |
王寬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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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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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建議答辯人 |
創新科技及再工業局局長
與政務司司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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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建議答辯人 |
立法會主席或立法會秘書處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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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法官判決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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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純粹考慮有關文件後;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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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考慮有關文件及申請人或大律師[ ] 在公開法庭的口頭陳詞後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家雄命令:
拒絕申請人為申請司法覆核而提出的許可的申請,並不作訟費命令。
理由如下:
1.於2025年4月11日,申請人存檔表格86,當中內容:
(a) 建議答辯人為:
「1. 創新科技及再工業局局長與政務司司長
2. 立法會主席或立法會秘書處代表」;
(b) 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為:
「 由10份報章,見數字峰會未見續辦、麥美娟的區議會措施及張宇人動議與臨時不動議及以『騎劫』形容修正議員等報導,我質疑政治任命官員/議員對管理的公務員團隊不公平,因為管治的BCP與管理的不斷改進拿捏不到平恒點;是憲制中條文不清晰與行政職效審核KPI等的監督不足。同時已凸現立法會議會公義及議程公義的爭論。」;
(c) 所尋求的濟助為:
「1. 表格86的補充資料共22頁;
2. 考慮對我臨時濟助:法律財務援助;
3. 其它濟助包括披露令與宣告式命令及有關條文的修訂,等等。」
(d) 尋求濟助的理由為:
「A. 表格86的22頁補充資料;
B. 我是綜援戶,銀行戶口及手上現金,共少於5萬HK dollars;同時MPF 2025-Feb-12 財務報告只有36萬2千多元。」
2.同日,申請人存檔支持誓章,內容如下:
「証物共54頁
[1-22] 頁是表格86的補充資料,而[12-13]和[14-16]頁是主要事實與事件的爭論及引致對憲制中條文的質疑與有關過程與結果公平性及社會公義的爭辯。[22]頁,我以ISO AUDITOR角色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23-54]頁是我的財務狀況,包括[23-26]頁是我綜援2024-11-1到2025-10-31期間的津貼;[27-50]頁証明我銀行存款與手上現金不足5萬HK dollars;[51-54]頁証明我MPF,在2025-Feb-12 的財務報告總值36萬2千多HK dollars。」
3.本席已考慮申請人的表格86、其支持誓章及夾附文件。基於以下理由,本席拒絕申請人的申請:
(a) 若要獲頒司法覆核申請許可,申請人須顯示他擬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可合理地辯證成立,且具有真實成功機會,Po Fun Chan v Winnie Cheung (2007) 10 HKCFAR 676;
(b) 申請人在其所謂補充資料第一頁中稱:
「 我本行事規矩,這純為公眾利益而為,也跟慣常司法程序,尋求律師專業協助,以公法訴訟。因2024年5月21日被法援署引用《法律援助規例》禁止我三年內再申請法援,本已靠『笑一笑,香港更美妙』過日子。可幸的是,可直接入稟高院,尋求法庭的法援濟助可能。
可惜是政府行政上作為與不作為的亂象,一而再,歷年不減。近一星期報章,i.e. Apr-2 前一星期,又見政治任命官員在改革上對管治的指揮與公務員團隊在管理上出現拿捏平衡點的不精准,及立法會大會上的專橫,張議員極之可能為一已私慾,失去理性和有效互相學習機會,等事件,現入禀尋求司法監督權參與,要求法援和其它宣告式濟助如下: …」
在其後多頁中,申請人列出應是他從不同傳媒接收到的多件社會議題,及他對相關議題的意見及不滿,最後說:
「 因此,我以ISO AUDITOR [字體無法辯識] role要求以上濟助,也包括法庭宣告式命令加速上述偏差的矯正,因為我們必須把思想放開,放空才填得更多、更滿、所以,我想提議大家去「香港藝術三月」系列之三 —— 『笑一笑… … XXX』。」
(c) 無論是申請人的表格86,支持誓章或附夾的所謂補充資料,內容均極其混亂 。法庭已多番強調,當法庭在考慮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時 ,其職能不包括從申請人提供的不完整或雜亂無章的資料和報導中,組織或擬訂一個可供爭辯的理據。相反,申請人有責任在表格86中清楚識辨擬提出的司法覆核的決定 ,及司法覆核該決定的理由 ,見 :鍾宋旺 對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辦公室 [2022] HKCA 1684,第6段;
(d) 無論如何,申請人並無指出建議答辯人如何在公法上有錯;
(e) 申請人擬要求的濟助,亦非屬於司法覆核的範疇;
(f) 申請人擬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全無勝算。
4.撤銷申請,不作訟費命令。
日期:2025年4月25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申請人須知:
如獲給予許可,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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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其律師必須:
(a)把給予許可的命令和其他指示於法庭給予許可後14天內送達答辯人及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第53號命令第4A條規則)。
(b)於獲得許可後14天內發出原訴傳票並依照第53號命令第5條規則把原訴傳票予以送達。
(c)向其他每一方提供申請人打算在聆訊中使用的每一份誓章(包括支持覆核許可申請的誓章)的副本(第53號命令第6(5)條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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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於2025年4月25日
送交/遞交申請人/申請人的律師
王寬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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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於2025年4月 日
送交/遞交建議答辯人/
建議答辯人的律師/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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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CALL-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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