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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469/2026
[2026] HKCFI 285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6年第4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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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 |
王寬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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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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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議答辯人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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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司司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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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耀宗[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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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議有利害關係方 |
大律師公會主席[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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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法官判決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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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純粹考慮有關文件後;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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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考慮有關文件及申請人或大律師[ ]
在公開法庭的口頭陳詞後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家雄命令:
撤銷申請人為申請司法覆核而提出的許可的申請,並不作訟費命令。
理由如下:
1.於2026年2月25日,申請人存檔表格86,當中:
(a) 建議答辯人及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皆為:
「如宣誓中的補充資料」;
(b) 所尋求的濟助為:
「如宣誓中的補充資料及要求口頭聆訊」;
(c) 申請人所知悉的有利害關係方為:
「除非宣誓中有補充資料」;
(d) 尋求濟助的理由則為:
「如宣誓中補充資料」。
2.同日,申請人的支持誓詞,內容如下:
「証物共38頁
[1-7]頁是此司法覆核許可証申請書的理據及所要求的公法濟助;
[8-9]頁是我MPF,於2025年10月21日報告的結餘,100%港幣債卷總值37萬7千多元;
[10-37]頁我綜援將來每月的津貼額及手上現金少於5萬港幣包括我在深圳及本地共三個戶口,或被凍結,或提供上一年的流水帳記錄,包括各項自動轉帳;
[38]頁是有利益關係人大律師公會主席。」
3.申請人在其誓詞夾附的「表格86補充資料」中以他欲借取實務指引作影印但只有中文沒有英文版本的個人經歷作引子,在第1頁末段及第2頁中後段提出他的訴求:
「 此仍我今次申請司法覆核許可証明書的意願,尋求公法補救。本港的二文三語法定環境,於一國二制,現愛國者治港,不應被見到太偏好中文(only與太多),如治港的政客/官員這樣以普通話唱好香港故事。這種會造成『口技』的專業習慣地優越各行業專業的實行?給市民覺這班人為得到中央官員(只識普通話?)又且權力推其是個愛國者被確認治港者;這樣出位『開官』是中央的任命制度?實則是難以唱好一國二制這好制度,用其各專業能力行動用心去建設一國二制的繁榮。
……
#1. 無律師訟訴人資源中心,located at LG115;由司法機構政務長管理。
#2. 無律師代表民事程序法律咨詢計劃,located at LG267,由政務司司長提供。
#3. 大律師公會法律義助計劃,由大律師公會,主席是此案有利害關係人。此服務已停1-2年!為何?因為政府沒錢或無律師訟訴的巿民已愛國自大,無需司法程序與法律專業可又自主地打官司?當#1漏遺或參差服務下,有多個人問下另一法律角度都沒有無論是否涉及重大公眾利益或法律原則,甚至基本法律程序或知識等等?」
4.因申請人在表格86中要求口頭聆訊,本席於2026年3月31日指示聆訊於2026年8月20日與申請人的另外一宗司法覆核許可申請(HCAL 490/2026)同日進行。申請人其後入信法庭,要求取消口頭聆訊,於2026年4月27日本席指示取消口頭聆訊,本申請改以審閱文件方式處理。
5.本席已考慮申請人的表格86、其支持誓詞及夾附文件。基於以下理由,本席拒絕申請人的申請:
(a) 若要獲頒司法覆核申請許可,申請人須顯示他擬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可合理地辯證成立,且具有真實成功機會,見:Po Fun Chan v Winnie Cheung (2007) 10 HKCFAR 676;
(b) 無論是申請人的表格86,支持誓詞或附夾的所謂補充資料,內容均極其混亂。法庭已多番強調,當法庭在考慮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時 ,其職能不包括從申請人提供的不完整或雜亂無章的資料和報導中,組織或擬訂一個可供爭辯的理據。相反,申請人有責任在表格86中清楚識辨擬提出的司法覆核的決定 ,及司法覆核該決定的理由 ,見 :鍾宋旺 對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辦公室 [2022] HKCA 1684,第6段;
(c) 申請人提出的議題,與公法無關,非屬司法覆核範疇;
(d) 申請人擬要求的濟助,非屬於司法覆核的範疇,亦籠統不全;
(e) 申請人擬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全無勝算,實為濫用司法覆核程序。
6.撤銷申請,不作訟費命令。
日期:2026年5月18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申請人須知:
如獲給予許可,申請人 或其律師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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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把給予許可的命令和其他指示於法庭給予許可後14天內送達答辯人及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第53號命令第4A條規則)。
(b) 於獲得許可後14天內發出原訴傳票並依照第53號命令第5條規則把原訴傳票予以送達。
(c) 向其他每一方提供申請人打算在聆訊中使用的每一份誓章(包括支持覆核許可申請的誓章)的副本(第53號命令第6(5)條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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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於2026年5月18日
送交/遞交申請人/申請人的律師
王寬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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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於 年 月 日
送交/遞交建議答辯人/
建議答辯人的律師/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的律師 |
表格CALL-1
[1] 列於夾附在其誓詞的「表格86補充資料」第2頁中後段。
[2] 列於夾附在其誓詞的「表格86補充資料」第2頁中後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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