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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715/2025
[2025] HKCFI 323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5年第715號
| 申請人 |
王寬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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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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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議答辯人 |
司法機構政務長
余凱韻女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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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法官判決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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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純粹考慮有關文件後;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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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考慮有關文件及申請人在公開法庭的口頭陳詞後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家雄命令:
拒絕申請人為申請司法覆核而提出的許可的申請,並不作訟費命令。
理由如下:
1.於2025年3月20日,申請人存檔表格86,當中內容:
(a) 建議答辯人為:
「司法機構政務長 余凱韻女士」;
(b) 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為:
「3月11日她的回信答我一個問題,after我已取消她調查此投訴。她的答案是數字單位運用創新,是疏忽;不明白閉路電視的真功能;我質疑現愛國者治港,評核三人文字識[原文如此]知。品格低俗與行政專橫是此答案個話事人;造成作為是剝削法院的司法監督權及我的知情權,與人人平等的起訴權,等」;
(c) 所尋求的濟助為:
「1. 表格86的補充資料共9頁;
2. 要求口頭聆訊及考慮對我臨時濟助,例如法律援助律師的財務費用,司法署理與刑事起訴。
3. 其它濟助包括宣告式命令
a. 披露令,此信2nd段的話事權是誰及如非一般而言,又如何?
b. 評核三人言行舉止影響在司法機構行政上對法庭與司法獨立的嚴重性?」;
(d) 尋求濟助的理由為:
「A. 表格86的補充資料。
B. 我的財務狀況:
1)綜援編號及2024-Nov-1到2025-Oct-31的津貼;
2)1個深圳銀行戶口及二個本地戶口與手上現金少於5萬元
港幣及自動轉賬流水記錄;
3)MPF在2025-Feb-13報告只有26萬1千多港幣。
C. 法援署署長2024年5月21日禁止3年內再我申請法援。」
2.同日,申請人的支持誓章,內容如下:
「証物共41頁
[1-9] 頁是表格86的補充資料,而1st頁是司法機構政務長余凱韻女士2025年3月11日,在我已取消她調查我的投訴後,她疏忽地答了我一個問題是數字與單位運用創意,是不明白閉路電視真用途,且話事權來自愛國者治港,評核三人的文字認知,品格低俗,行政專橫影響政客與官員言行偏差剝削,法庭對行政監督權;我的知情權與起訴權等的剝削,很不利司法獨立的行政正常運作。
[10-37]頁是我綜援資料,2024-Nov-1到2025-Oct-31的津貼,一個深圳已多年前被凍結銀行戶口宣誓,2個本地銀行戶口的上一年流水交易記錄,包括各項自動轉帳安排與手上現金少於5萬元的証明。
[38-41]頁是我MPF,2025年2月13日報告:總資產港幣26萬1千多元,且是100%港元計債券投資。」
3.申請人於2025年7月7日再存檔誓章提交4頁「補充資料」。
4.本席已考慮申請人的表格86、其支持誓章(包括夾附文件)及補充資料。基於以下理由,本席拒絕申請人的申請:
(a) 若要獲頒司法覆核申請許可,申請人須顯示他擬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可合理地辯證成立,且具有真實成功機會,Po Fun Chan v Winnie Cheung (2007) 10 HKCFAR 676;
(b) 無論是申請人的表格86 ,2025年3月20日存檔的支持誓章所附夾的所謂補充資料,及其後存檔的所謂補充資料,內容均極其混亂。法庭已多番強調,當法庭在考慮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時,其職能不包括從申請人提供的不完整或雜亂無章的資料中,組織或擬訂一個可供爭辯的理據。相反,申請人有責任在表格86中清楚識辨擬提出的司法覆核的決定,及司法覆核該決定的理由,見:鍾宋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辦公室 [2022] HKCA 1684,第6段;
(c) 申請人在表格86列出的「尋求濟助的理由」,亦不能支持他的申請——亦見本席就關連的HCAL 678/2025所頒下的判決;
(d) 無論如何:
(i) 本申請與申請人的另一申請(HCAL 678/2025)有關連,同是源於他就他到終審法院旁聽時的安檢安排的一些主觀懷疑和猜度;
(ii) 在其2025年2月24日的信函中,申請人向建議答辯人詢問:
「請告知我終審法院正常情況下CCTV記錄保存的時間是多久,一年?或是三年?
請回覆」
(iii) 在其2025年3月11日的回函中,建議答辯人說:
「至於你在2025年2月24日的信件中查詢閉路電視錄像紀錄的保存期限一事,一般而言,終審法院的閉路電視錄像紀錄會保留約一個月。」
iv) 申請人並未能指出建議答辯人在公法上有任何錯誤;
(e) 申請人擬尋求的濟助,天馬行空,部份亦偏離申請人提出的事情,或非屬於司法覆核的範疇;
(f) 申請人擬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全無勝算,實為濫用司法覆核程序。
5.本席認為,申請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不具「合理的可爭論性」(reasonable arguability),即申請人的申請並沒有合理可供爭辯的理據和實際的勝訴機會 (reasonably arguable case with realistic prospects of success)。因此,法庭拒絕此許可申請。
6.撤銷申請,不作訟費命令。
日期:2025年7月23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申請人須知:
如獲給予許可,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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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其律師必須:
(a)把給予許可的命令和其他指示於法庭給予許可後14天內送達答辯人及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第53號命令第4A條規則)。
(b)於獲得許可後14天內發出原訴傳票並依照第53號命令第5條規則把原訴傳票予以送達。
(c)向其他每一方提供申請人打算在聆訊中使用的每一份誓章(包括支持覆核許可申請的誓章)的副本(第53號命令第6(5)條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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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於2025年7月23日
送交/遞交申請人/申請人的律師
王寬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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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於2025年 月 日
送交/遞交建議答辯人/
建議答辯人的律師/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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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CALL-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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