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CAL 980/2025
[2025] HKCFI 19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5年第98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申請人 |
王寬裕 |
|
| |
及 |
|
| 建議答辯人 |
富城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錦泰苑管業處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法官判決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 |
經純粹考慮有關文件後;或 |
| |
經考慮有關文件及申請人或大律師[ ]
在公開法庭的口頭陳詞後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家雄命令:
拒絕申請人為申請司法覆核而提出的許可的申請,並不作訟費命令。
理由如下:
1.於2025年4月23日,申請人存檔表格86,當中內容:
(a) 建議答辯人為:
「富城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錦泰苑管業處」;
(b) 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為:
「如1st頁,2025-3-27回信,我必須先展開法律程序,她將配合執法機構部門指示跟進,而不給我投訴樓上潑污水,而上來調查職員的3rd者報告及毫沒法理情,一味強調是私隱問題。我質疑其行為與安排抵觸幾個憲制中的條文,例如《基本法》與《物業管理服務條例、[字體無法辯識] 。」;
(c) 所尋求的濟助為:
「1. 表格86的補充資料共8頁;
2. 考慮對我臨時濟助:法律援助我律師的協助司法覆核及之後刑事起訴與索贘;
3. 其它濟助包括披露令及宣告式命令,等。」
(d) 尋求濟助的理由為:
「A. 8頁的表格86補充資料;
B. 我是綜援戶,銀行戶口及手上現金,共少於5萬港元,同時MPF於 2025-Feb-13 財務報告只有26萬2千多元港元。」
2.同日,申請人存檔支持誓章,內容如下:
「証物共40頁
[1-8] 頁是表格86的補充資料,而[1]頁是富城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錦泰苑管業處2025-3-27的回信。 [2]頁是我2025-3-21正式信提出一個回應,一個提議及一個舊記錄查訊要求,關於所述撥污水管業處派人上來調查的3rd者report不給我copy。 [3-8]頁是我對事實爭議及法律爭辨。
[9-40]頁是我的財務狀況:銀行戶口及手上現金總資產共少於港幣5萬元及MPF總額收益少於27萬港元。而[9-12]是我綜援津貼由2024-11-1到2025-10-31期間每月的收入;[13-29]是我於深圳銀行被凍結的戶口的餘額及宣誓文件;[30-36]頁是我本港2個銀行的活期戶口,及所有自動轉賬,一年來的出入記錄;[37-40]頁是我MPF,於2025-Feb-13的財務報告。」
3.本席已考慮申請人的表格86、其支持誓章及夾附文件。基於以下理由,本席拒絕申請人的申請:
(a) 若要獲頒司法覆核申請許可,申請人須顯示他擬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可合理地辯證成立,且具有真實成功機會,Po Fun Chan v Winnie Cheung (2007) 10 HKCFAR 676;
(b) 申請人在表格86中提到2025年3月27日的回信,由錦泰苑管業處發出,而該管業處並非行使公共職能,事情亦非屬司法覆核範疇;
(c) 無論是申請人以表格86,支持誓章或附夾的所謂補充資料,內容均極其混亂 。法庭已多番強調,當法庭在考慮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時 ,其職能不包括從申請人提供的不完整或雜亂無章的資料和報導中,組織或擬訂一個可供爭辯的理據。相反,申請人有責任在表格86中清楚識辨擬提出的司法覆核的決定 ,及司法覆核該決定的理由 ,見 :鍾宋旺 對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辦公室 [2022] HKCA 1684,第6段;
(d) 申請人擬要求的濟助,亦非屬於司法覆核的範疇;
(e) 申請人擬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全無勝算,實為濫用司法覆核程序。
4.撤銷申請,不作訟費命令。
日期:2025年5月15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申請人須知:
如獲給予許可,申請人
或其律師必須:
|
|
|
|
|
|
(a) 把給予許可的命令和其他指示於法庭給予許可後14天內送達答辯人及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第53號命令第4A條規則)。
(b) 於獲得許可後14天內發出原訴傳票並依照第53號命令第5條規則把原訴傳票予以送達。
(c) 向其他每一方提供申請人打算在聆訊中使用的每一份誓章(包括支持覆核許可申請的誓章)的副本(第53號命令第6(5)條規則)。
|
|
已於2025年5月15日
送交/遞交申請人/申請人的律師
王寬裕 |
|
已於2025年5月15日
送交/遞交建議答辯人/
建議答辯人的律師/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的律師
富城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錦泰苑管業處 |
表格CALL-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