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寬裕 對 勞福局及另二人

Case No.HCAL 258/2026[2026] HKCFI 264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8 May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AL 258/2026

[2026] HKCFI 264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6年第25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王寬裕  
   
建議答辯人           勞福局  
  將軍澳社會保障辦事處主任  
  鄭翠梅代表勞福局局長  
  政務司司長[1]  
建議有利害關係方 大律師公會主席[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法官判決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經純粹考慮有關文件後;或
   經考慮有關文件及申請人或大律師[                                                                ]
在公開法庭的口頭陳詞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家雄命令:

撤銷申請人為申請司法覆核而提出的許可的申請,並不作訟費命令。

理由如下:

1.於2026年1月26日,申請人存檔表格86,當中:

(a)  建議答辯人及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皆為:

「如宣誓中的補充資料」;

(b)  所尋求的濟助為:

「如宣誓中的補充資料及要求口頭聆訊」;

(c)  申請人所知悉的有利害關係方

「除非宣誓中有補充資料」;

(d)  尋求濟助的理由則為:

「如宣誓中補充資料」。

2.同日,申請人的支持誓詞,內容如下:

「証物共40頁

[1-8]頁是此司法覆核許可証申請書的理據及所要求的公法訟訴的濟助;

[9-39]頁是我財務狀況,i.e. 手上現金少於5萬HKD,同手上三個銀行戶口,或被凍結或提供上一年的出入流水帳,包括自動轉帳項目。MPF,100%港幣計債卷投資的總值37萬7千多HKD,於2025-Oct-21報告內。

[40]頁是有利益關係的的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

3.在其誓詞夾附的「司法覆核表格的補充資料」第1、2及4頁,申請人簡述他的訴求:

「 這次我以公法訟訴,幾個『慧民九品芝麻官?』,尤其是三個勞福局男職員,姓陳、姚與林及陳國基政務司司長的科技利民,扶貧上,合同執法,維護國安上權力運用的不相稱?

……

事件發生在Nov-4-2025,我,如5th頁,向勞福局局長及將軍澳社會保障辦事處主任鄭翠梅要求CCTV錄像on Oct-27,於Interview Booth 1,希望鏡頭集中在姚生當他拿我資料后,到回到Booth前與我的過程對話:我想知道他是否被操控因回Booth話我claim眼鏡津貼,須有驗眼的報告,i.e.要包括鏡片才有津貼;也提到之前個陳生,署方另一男職員,現在有否保留與我見面的任何CCTV錄像?3rd樣,就是要求姚生Oct-27約見我交資料的公文,要一個copy。最后就是希望Oct-27,姚生鏡頭下,我今次眼鏡88的眼鏡框收據,可否由CCTV內copy或打印一張因我話『不見了』。

……

因此,我要求勞福局,法庭向她發出披露令:

1),陳生,姚生與林生屬於一個執法部門?從而於法律上辯論其所據法律條文的不相稱,作為劫奪署方公務員的法定權職與專業精神;

2) Oct-27及Nov-14的CCTV錄像不能被刪除,尤其是鏡頭可focus on姚生與林生,面與嘴部分,找出操控者?

3) 陳生當時買Zoff的眼鏡記錄收據,及姚生關於眼鏡88的CCTV記錄?

4) 法庭向眼鏡88及Zoff發出披露令,誰正在鏡片上安排我的裸體,這種『税眼』流動性對弱者,貧困,疾殘人士被政務人力尋找新質貢獻力的不幸?

法庭也應運用酎情權發出命令式宣告,我們的裸體應否有私隱的尊重,如何自衛與政府行政主導達至一個可開眼的幸福前進,協助訓練政用的人工智能,減少愛國者治港的不時無刻的國安憂心?或者政府如何自療此無限擴大的精耗?

法庭也應司法監督權給於我法律援助,包括此Zoff鏡框與鏡片的科學簽證費用,從而對涉及的法律條文進行修訂。

……

第40頁,是2026年1月23日,星島日報對大律師公會主席新一届重選下對本港的法治保證,公會一定會繼續在重大法律議題上發聲。於是我把他列為有利害關係的各方。毛主席強調政治歸政治,而司法歸司法的一貫性……」

4.因申請人在表格86中要求口頭聆訊,本席於2026年2月6日指示本案的聆訊於2026年6月9日與申請人的另外兩宗司法覆核許可申請(HCAL280/2026及HCAL305/2026)同日進行。經申請人2月23日去信法庭申請及3月9日覆信確認,要求取消口頭聆訊,本席於3月31日指示取消口頭聆訊,申請改以審閱文件方式裁定。

5.本席已考慮申請人的表格86、其支持誓詞及夾附文件。基於以下理由,本席拒絕申請人的申請:

(a)  若要獲頒司法覆核申請許可,申請人須顯示他擬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可合理地辯證成立,且具有真實成功機會,見:Po Fun Chan v Winnie Cheung (2007) 10 HKCFAR 676;

(b)  無論是申請人的表格86、支持誓詞或附夾的所謂補充資料,內容均極其混亂 。法庭已多番強調 ,當法庭在考慮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時 ,其職能不包括從申請人提供的不完整或雜亂無章的資料和報導中,組織或擬訂一個可供爭辯的理據。相反,申請人有責任在表格86中清楚識辨擬提出的司法覆核的決定 ,及司法覆核該決定的理由 ,見 :鍾宋旺 對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辦公室 [2022] HKCA 1684,第6段;

(c)  申請人擬要求的濟助,不屬司法覆核的範疇,亦籠統不全;

(d)  申請人擬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全無勝算,實為濫用司法覆核程序。

6.撤銷申請,不作訟費命令。

  簽署: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
(傅愉昀 代行)

日期:2026年5月18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申請人須知:
如獲給予許可,申請人
或其律師必須:
       
(a)  把給予許可的命令和其他指示於法庭給予許可後14天內送達答辯人及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第53號命令第4A條規則)。

(b)  於獲得許可後14天內發出原訴傳票並依照第53號命令第5條規則把原訴傳票予以送達。

(c)  向其他每一方提供申請人打算在聆訊中使用的每一份誓章(包括支持覆核許可申請的誓章)的副本(第53號命令第6(5)條規則)。
  已於2026年5月18日
送交/遞交申請人/申請人的律師

王寬裕
  已於     年   月   日
送交/遞交建議答辯人/
建議答辯人的律師/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的律師



表格CALL-1



[1]  列於夾附在其誓詞的「司法覆核表格的補充資料」第1頁中段。

[2]  列於夾附在其誓詞的「司法覆核表格的補充資料」第4頁尾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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