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CAL 1774/2025
[2025] HKCFI 563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5年第177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申請人 |
王寬裕 |
|
| |
及 |
|
| 建議答辯人 |
陳積志署長、陳國基司長、
曾國衞局長及麥美娟局長
尚海龍議員、立法會秘書處
新聞處處長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法官判決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 |
經純粹考慮有關文件後;或 |
| |
經考慮有關文件及申請人或大律師[ ]
在公開法庭的口頭陳詞後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家雄命令:
拒絕申請人為申請司法覆核而提出的許可的申請,並不作訟費命令。
理由如下:
1.於2025年8月11日,申請人存檔表格86,當中內容:
(a) 建議答辯人為:
「陳積志署長、陳國基司長、曾國衞局長及麥美娟局長 尚海龍議員、立法會秘書處
新聞處處長」;
(b) 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為:
「(5-7)月不同報導,包括不同媒體,我質疑申訴專員公署署長,立法會議員尚海龍與新聞處處長,在法定權責與義務的履職與現實中的行為不相稱,尋求公法補救。」;
(c) 所尋求的濟助為:
「如補充資料57頁 另要求口頭聆訊」;
(d) 沒有建議有利害關係方;
(e) 尋求濟助的理由為:
「如補充資料」。
2.同日,申請人的支持誓詞,內容如下:
「(証物) 共58頁
(1-58) 頁是此司法覆核許可証申請的補充資料:
(1-14) 頁是公法補救我要求的濟助及理據;
(15-26) 頁是不同報章關於此三個單位(其中一個立法會的某議員)的言論我用來參考。
(27-58) 頁是我財務狀況,ie 所有銀行戶口結餘與手上現金共少於5萬港元及MPF於2025-2-13結餘少於27萬港元。
因為我2024-5-21被法援署署長禁止我三年內再申請法援,所以要求提供有律師有關費用於此司法覆核及隨後刑事的起訴。」
3.在其司法覆核補充資料中,申請人先評論一些他在報章或其他媒體看到的事件,然後在第14頁中總結:
「 因此,請法庭對上述三個案件的事實爭議及所涉法律條文的爭議以公法訴訟,給我司法覆核許可証及所要求的各類濟助,詳情也由我代表律師再論,其后任何刑事行為也隨后我跟進。
因我不是愛國者治港的評核人,所以我快樂地鸚鵡式學話窮幸福如『金剛x[1]』活夠1百歲;其餘的,讓眾專業人士去治港!」
4.因申請人在表格86中要求口頭聆訊,本席於2025年9月16日指示聆訊於2025年11月19日進行。申請人其後入信法庭,要求取消口頭聆訊,並要求申請以審閱文件方式進行。於2025年10月2日,本席指示取消口頭聆訊,申請改以審閱文件方式處理。
5.本席已考慮申請人的表格86、其支持誓詞及夾附文件。基於以下理由,本席拒絕申請人的申請:
(a) 若要獲頒司法覆核申請許可,申請人須顯示他擬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可合理地辯證成立,且具有真實成功機會,Po Fun Chan v Winnie Cheung (2007) 10 HKCFAR 676;
(b) 無論是申請人的表格86,支持誓詞或附夾的所謂補充資料,內容均極其混亂。法庭已多番強調,當法庭在考慮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時 ,其職能不包括從申請人提供的不完整或雜亂無章的資料和報導中,組織或擬訂一個可供爭辯的理據。相反,申請人有責任在表格86中清楚識辨擬提出的司法覆核的決定 ,及司法覆核該決定的理由 ,見 :鍾宋旺 對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辦公室 [2022] HKCA 1684,第6段;
(c) 申請人擬要求的濟助,非屬於司法覆核的範疇,亦籠統不全;
(d) 申請人擬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全無勝算,實為濫用司法覆核程序。
6.撤銷申請,不作訟費命令。
日期:2025年12月1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申請人須知:
如獲給予許可,申請人 或其律師必須:
|
|
|
|
|
(a) 把給予許可的命令和其他指示於法庭給予許可後14天內送達答辯人及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第53號命令第4A條規則)。
(b) 於獲得許可後14天內發出原訴傳票並依照第53號命令第5條規則把原訴傳票予以送達。
(c) 向其他每一方提供申請人打算在聆訊中使用的每一份誓章(包括支持覆核許可申請的誓章)的副本(第53號命令第6(5)條規則)。
|
|
已於2025年12月1日
送交/遞交申請人/申請人的律師
王寬裕 |
|
已於 年 月 日
送交/遞交建議答辯人/
建議答辯人的律師/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的律師
|
表格CALL-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