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寬裕 對 醫衛局長及衛生署防保中心徐樂星, 文化體育及旅遊局局長及創新科技及工業局局長

Case No.HCAL 2260/2025[2025] HKCFI 609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4 Dec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AL 2260/2025

[2025] HKCFI 609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5年第226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王寬裕  
   
建議答辯人 醫衛局長及衛生署防保中心徐樂星[1]
文化體育及旅遊局局長及創新科技及工業局局長[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法官判決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經純粹考慮有關文件後;或
   經考慮有關文件及申請人或大律師[                                                ]
在公開法庭的口頭陳詞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家雄命令:

拒絕申請人為申請司法覆核而提出的許可的申請,並不作訟費命令。

理由如下:

1.於2025年10月9日,申請人存檔表格86,當中:

(a)  建議答辯人,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及尋求濟助的理由皆為:

「如宣誓中的補充資料」;

(b)  所尋求的濟助則為:

「如宣誓中的補充資料,另要求口頭聆訊」;

(c)  並沒有建議有利害關係方。

2.同日,申請人的支持誓詞,內容如下:

「証物共52頁

[1-8]頁是表格86的補充資料;

[9-20]頁是上述補充資料的參考;

[21-52]頁是我財務狀況,三個戶口:2個本地銀行戶口出入流水帳及一個深圳銀行戶口已凍結多年後的宣誓結餘,合共手上現金少於5萬港元,連同一個MPF於2025-Feb-13的財務報告,約36萬2千多元。」

3.在其司法覆核補充資料,

(a)  於第1頁,申請人先簡述他的訴求:

「……我以公法訟訴以下事項包括醫療改革後的2025-26秋開始的防流感措施及以民為先的科技聯網或自動代已改革了的圖書館服務是『嫌市民命太長?』質疑愛國者現治港行使權力怎行政上與法律上才具相稱性?要求公法濟助,如下申請此司法覆核許可証。」

(b)  評論若干時事議題後,申請人於第7頁總結:

「請法庭發出宣告式命令,上述公共服務於科技應用是否真誠的惠民作出裁決,或應參考習近平主席對中國具三千年文明或五千年以上神話與『特兑』大話埃及八千年歷史文明的虛假大倨政治任駁言論……我不才的公法訟訴沒有為改善民政而作出要求公義的補救?不想政府行政主導的公信力在『沐猴而冠』似人地以接地氣的『筋斗雲』,作為公共服務而不在決策者與執行者尋責:公共服務如何才體現對生命的思考及對社會提供價值?」

4.因申請人在表格86中要求口頭聆訊,本席於2025年10月15日指示聆訊於2025年11月19日進行。於2025年10月20日,申請人額外存檔一份誓詞,内容如下:

「証物A共2頁

因應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家雄安排的口頭聆訊於2025年11月19日上午10時,所以準備此補充資料。」

5.申請人其後兩次去信法庭,要求取消口頭聆訊且申請改以審閱文件方式進行。於2025年11月6日,本席指示取消口頭聆訊,申請改以審閱文件方式處理。

6.本席已考慮申請人的表格86、其支持誓詞及夾附文件。基於以下理由,本席拒絕申請人的申請:

(a)  若要獲頒司法覆核申請許可,申請人須顯示他擬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可合理地辯證成立,且具有真實成功機會,Po Fun Chan v Winnie Cheung (2007) 10 HKCFAR 676;

(b)  無論是申請人的表格86,支持誓詞或附夾的所謂補充資料,內容均極其混亂 。法庭已多番強調,當法庭在考慮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時 ,其職能不包括從申請人提供的不完整或雜亂無章的資料和報導中,組織或擬訂一個可供爭辯的理據。相反,申請人有責任在表格86中清楚識辨擬提出的司法覆核的決定 ,及司法覆核該決定的理由 ,見 :鍾宋旺 對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辦公室 [2022] HKCA 1684,第6段;

(c)  申請人擬要求的濟助,非屬於司法覆核的範疇,亦籠統不全;

(d)  申請人擬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全無勝算,實為濫用司法覆核程序。

7.撤銷申請,不作訟費命令。

  簽署: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
(傅愉昀 代行)

日期:2025年12月24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申請人須知:
如獲給予許可,申請人
或其律師必須:
   
 
已於2025年12月24日
   
 
已於     年   月   日
(a)  把給予許可的命令和其他指示於法庭給予許可後14天內送達答辯人及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第53號命令第4A條規則)。

(b)  於獲得許可後14天內發出原訴傳票並依照第53號命令第5條規則把原訴傳票予以送達。

(c)  向其他每一方提供申請人打算在聆訊中使用的每一份誓章(包括支持覆核許可申請的誓章)的副本(第53號命令第6(5)條規則)。
  送交/遞交申請人/申請人的律師

王寬裕
  送交/遞交建議答辯人/
建議答辯人的律師/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的律師
 



表格CALL-1



[1]  列於其司法覆核補充資料第1頁第1> 段之後。

[2]  列於其司法覆核補充資料第2頁第2> 段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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