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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1069/2025
[2025] HKCFI 207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5年第10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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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 |
王寬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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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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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建議答辯人 |
林洋鋐律師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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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建議答辯人 |
通訊事務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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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法官判決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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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純粹考慮有關文件後;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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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考慮有關文件及申請人或大律師[ ]
在公開法庭的口頭陳詞後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家雄命令:
拒絕申請人為申請司法覆核而提出的許可的申請,並不作訟費命令。
理由如下:
1.於2025年5月7日,申請人存檔表格86,當中內容:
(a) 建議答辯人為:
「林洋鋐律師行」及「通訊事務管理局」;
(b) 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為:
「如補充內容,我尋求公法與後續刑事的獨立法律意見諮詢被拒留下資料,變相inaccessible,正在向香港律師會投訴;之前,打到此律師行的電話又被加上『+852』,變相是通訊事務管理局舊年防電騙措拖,我質疑是執行遺下的漏洞,抵觸普通法原則之一被告無罪推定權利。」
(c) 所尋求的濟助為:
「1. 法援律師財務下公法訟訴及後續刑事起訴;
2. 尋求命令式披露令及宣告,as well as有關條文的修訂。」;
(d) 尋求濟助的理由為:
「A. 表格86的38頁補充資料;
B. 2024-May-21被法援署禁止我三年內再申請法援;
C. 我是綜援戶,銀行戶口及手上現金少於5萬港元;我MPF,於2025-Feb-12,財務報告只有36萬2千多元,且是百分百全選投資以港元計的債卷。」
2.同日,申請人的支持誓章,內容如下:
「証物共38頁
[1-6] 頁是表格86的補充資料,而[1]頁是林洋鋐律師行2025-Apr-1對我到訪給香港律師會回應我投訴的答覆;[2]頁是我3月10日打到此律師行電話:2504 5268後,手機記錄上被自動加上『+852』於此號碼,後向香港律師會查詢的回信。[3-6]頁是我對事實的爭議及法律爭辯,同後續跟進理據。
[7-10]頁是我綜援由2024-11-1到2025-10-31日每月津貼;[11-27]頁是我深圳被凍結戶口結餘的宣誓;[28-34]是我本地二個戶口及一年內出入戶口記錄及自動轉帳記錄,共資產少於港幣5萬元計及手上現金;(35-38)頁是我2025-2-12的MPF財務報告。」
3.本席已考慮申請人的表格86、其支持誓章及夾附文件。基於以下理由,本席拒絕申請人的申請:
(a) 若要獲頒司法覆核申請許可,申請人須顯示他擬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可合理地辯證成立,且具有真實成功機會,Po Fun Chan v Winnie Cheung (2007) 10 HKCFAR 676;
(b) 申請人在表格86中提到2025年4月1日的回信,由林洋鋐律師行發出,而該律師行處並非行使公共職能,事情亦非屬司法覆核範疇 ;
(c) 無論是申請人以表格86,支持誓章或附夾的所謂補充資料,內容均極其混亂 。法庭已多番強調,當法庭在考慮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時 ,其職能不包括從申請人提供的不完整或雜亂無章的資料和報導中,組織或擬訂一個可供爭辯的理據。相反,申請人有責任在表格86中清楚識辨擬提出的司法覆核的決定 ,及司法覆核該決定的理由 ,見 :鍾宋旺 對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辦公室 [2022] HKCA 1684,第6段;
(d) 申請人擬要求的濟助,亦非屬於司法覆核的範疇;
(e) 申請人擬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全無勝算,實為濫用司法覆核程序。
4.撤銷申請,不作訟費命令。
日期:2025年5月15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申請人須知:
如獲給予許可,申請人
或其律師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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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把給予許可的命令和其他指示於法庭給予許可後14天內送達答辯人及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第53號命令第4A條規則)。
(b) 於獲得許可後14天內發出原訴傳票並依照第53號命令第5條規則把原訴傳票予以送達。
(c) 向其他每一方提供申請人打算在聆訊中使用的每一份誓章(包括支持覆核許可申請的誓章)的副本(第53號命令第6(5)條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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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於2025年5月15日
送交/遞交申請人/申請人的律師
王寬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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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於2025年5月15日
送交/遞交建議答辯人/
建議答辯人的律師/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的律師
林洋鋐律師行
通訊事務管理局 |
表格CALL-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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