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寬裕 對 衛生署署長由粉嶺社會衛生科診所所長代表或醫務衞生局副局長

Case No.HCAL 2524/2025[2025] HKCFI 609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4 Dec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AL 2524/2025

[2025] HKCFI 609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5年第252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王寬裕  
   
建議答辯人 衛生署署長由粉嶺社會衛生科診所所長代表或醫務衞生局副局長[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法官判決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經純粹考慮有關文件後;或
   經考慮有關文件及申請人或大律師[                                                ]
在公開法庭的口頭陳詞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家雄命令:

拒絕申請人為申請司法覆核而提出的許可的申請,並不作訟費命令。

理由如下:

1.於2025年11月14日,申請人存檔表格86,當中:

(a)  建議答辯人,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及所尋求的濟助皆為:

「如宣誓中的補充資料」;

(b)  申請人所知悉的有利害關係方:

「除非宣誓中有補充」;

(c)  尋求濟助的理由則為:

「如誓章內的補充資料」。

2.同日,申請人的支持誓詞,內容如下:

「証物共39頁

[1-8]頁是此司法覆核許可証申請書的理據及所要求的公法濟助;

[9-39]頁是我財務狀況,i.e. 手上現金少於5萬HKD,MPF於2025-Oct-21總值37萬7千多HKD、及100%港幣計債卷(原文如此)投資,同手上三個帳戶……[2]被冰結或及上一年的出入流水帳;[9-12]頁是我綜援來年的可能津貼。」

3.在夾附在其誓詞的「表格86補充資料」第2頁中段,申請人簡述他的訴求:

「我要求衞生署披露所有主診醫生的專業的全名及是否扮的,為何治療我皮膚不是以表徵自己判斷而是在我提供報章關於有關皮膚病專科的治療方法才開始非專業,甚至不發揮專業而治,集中在我面上的治療,無論是耳側面、額上或鼻上範圍內發生的診斷。一直用沿誤我的治療;一路破壞醫患互信|我記得最早提耳雙側的脃會不會因床被枕的蟎蟲,想問有冇有如報章內滅皮膚蟎蟲的藥膏,如5th頁下半部。

這種態度與行為:如是行政上在醫療改革下的監醫與審核;就涉及跨越醫管局的公務員團隊參與?如涉及執法者以局方權力令專科治療被干預,例如藥物選擇,主診醫生們所依該處的法律權職是否抵觸憲制中的條文?Whatever這里醫生,也是公務員?


以上的行為,我要求公法補救,入稟高院尋找司法覆核許可証,再跟進刑事起訴如有人扮醫生執法影響用藥種類假行政指示實破壞公共醫療服務,做出『以醫殺人』的行為……」

4.本席已考慮申請人的表格86、其支持誓詞及夾附文件。基於以下理由,本席拒絕申請人的申請:

(a)  若要獲頒司法覆核申請許可,申請人須顯示他擬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可合理地辯證成立,且具有真實成功機會,Po Fun Chan v Winnie Cheung (2007) 10 HKCFAR 676;

(b)  無論是申請人的表格86,支持誓詞或附夾的所謂補充資料,內容均極其混亂 。法庭已多番強調,當法庭在考慮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時 ,其職能不包括從申請人提供的不完整或雜亂無章的資料和報導中,組織或擬訂一個可供爭辯的理據。相反,申請人有責任在表格86中清楚識辨擬提出的司法覆核的決定 ,及司法覆核該決定的理由 ,見 :鍾宋旺 對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辦公室 [2022] HKCA 1684,第6段;

(c)  申請人彷彿對醫院向他提供的療程及他稱的醫護態度作出投訴。此屬醫學專業及/或私法議題,非屬司法覆核範疇;

(d)  申請人擬要求的濟助,非屬於司法覆核的範疇,亦籠統不全;

(e)  申請人擬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全無勝算,實為濫用司法覆核程序。

5.撤銷申請,不作訟費命令。

  簽署: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
(傅愉昀 代行)

日期:2025年12月24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申請人須知:
如獲給予許可,申請人
或其律師必須:
   
 
已於2025年12月24日
   
 
已於     年   月   日
(a)  把給予許可的命令和其他指示於法庭給予許可後14天內送達答辯人及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第53號命令第4A條規則)。

(b)  於獲得許可後14天內發出原訴傳票並依照第53號命令第5條規則把原訴傳票予以送達。

(c)  向其他每一方提供申請人打算在聆訊中使用的每一份誓章(包括支持覆核許可申請的誓章)的副本(第53號命令第6(5)條規則)。
  送交/遞交申請人/申請人的律師

王寬裕
  送交/遞交建議答辯人/
建議答辯人的律師/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的律師
 



表格CALL-1



[1]  列於其表格86補充資料第2頁中段。

[2]  字體潦草,不能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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